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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商河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企业发展壮大的意见

       导读: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聚焦全县“2383”工作体系,进一步加快企业发展壮大,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推进新旧动能转换,建设现代化省会强县。经研究,设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1000万元)。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一、鼓励企业合资合作、做大做强1、鼓励企业合资合作。企业合资合作扩大规模,合资方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合资方投资数额的1%给予.....

济南市商河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企业发展壮大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聚焦全县“2383”工作体系,进一步加快企业发展壮大,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推进新旧动能转换,建设现代化省会强县。经研究,设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1000万元)。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鼓励企业合资合作、做大做强

1、鼓励企业合资合作。企业合资合作扩大规模,合资方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合资方投资数额的1%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鼓励企业追加投资、扩大规模。现有企业当年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对企业购置的先进设备进行补贴。购置先进设备的,按投资额的3-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鼓励外商企业投资及境外投资者税后利润再投资。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济政发〔2017〕21号)给予补贴。

4、重点合资合作项目、重大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支持政策。

5、对首次纳入“四上”企业库的企业奖励2万元;对新认定的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培育企业,全国中小企业“隐形冠军”、“独角兽企业”和“瞪羚”企业,按上级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

6、在合资合作、做大做强方面成效突出、规模效益增长显著的企业授予“跨越发展企业”荣誉称号,当年外贸出口额800万美元以上(含800万美元)且比上年增长的企业授予“出口龙头企业”荣誉称号。

二、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品牌建设

7、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一企一技术”创新企业的,按上级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被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奖励5万元;获省以上科技进步奖、专利奖的企业和专利发明人,按省以上标准给予同等奖励。企业年内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奖励10万元。对申请地址在我县辖区内的企业或专利发明人进行奖励:发明专利获得受理的,每件奖励4000元;获得授权的,每件奖励2000元,用于奖励企业或该发明的技术人员、专利管理人员;对有效发明专利年费进行补贴,自申请之日起满3年,在享受上级补贴政策的同时,每件每年给予补贴500元;企业当年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5件以上的,给予补贴1万元。

8、鼓励企业产学研合作和技术转移转化。鼓励企业引进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县独建或共建实验室、协同创新中心等平台载体,通过自主、合作研发等形式,开展技术研发,根据投资规模、技术水平和研发成果落地等情况,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后补助支持;对独建或共建省级以上研发机构或成果转移转化机构的,根据建设目标完成情况给予100-150万元补贴;鼓励企业(企业为技术吸纳方)购买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的技术成果或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累计5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的3%给予补贴;鼓励企业(企业为技术供给方)向社会提供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等活动,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累计5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的3%给予补贴。

9、支持企业品牌建设。对年内获得中国质量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和济南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对获得山东名牌产品(或服务名牌)和济南市名牌产品(或服务名牌)称号的,省级和市级分别奖励10万元和5万元;对主持和参与制定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分别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对成功创建标准化示范点的奖励20万元。

鼓励企业争创驰、著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分别奖励50万元和10万元;企业、个体户每注册1件国内商标,奖励1000元;协会每注册1件地理标志商标奖励5万元;企业申请的每件马德里商标每指定一个国家奖励2000元,最高奖励5万元;申请逐一国家或地区(港、澳、台)商标注册的,每成功注册一件奖励2000元。

10、科技创新工作突出的企业授予“科技创新企业”荣誉称号,品牌建设工作突出的企业授予“品牌建设企业”荣誉称号。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1、加快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加大企业金融培训力度,鼓励企业进行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利用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募集发展资金。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加快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济政发〔2016〕15号)、《商河县规模企业规范化改制阶段性补助管理办法(试行)》(商政发〔2017〕12号)给予补贴。

12、拓宽利用外资渠道。鼓励企业(注册地在我县,下同)在境外上市融资,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并融资的企业及返程投资,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济政发〔2017〕21号)给予奖励。

13、提升企业融资环境。发挥好商河县域产业投资基金的作用,对县内优质项目给予投资支持;加大企业转贷应急资金的规模,解决县域内中小微企业还贷续贷难题;设立并引进创业投资基金,对初创期、成长期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投资支持;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作用;探索设立政府控股的政策性融资性担保公司,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四、鼓励企业推进两化融合

14、支持企业推进两化融合。当年开展两化融合评估工作的企业,两化融合项目软硬件投资20万元以上,按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当年认定的国家、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给予5万元的启动资金补贴;通过国家、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工信部、省优秀首席信息官(CIO)的,分别给予个人5万元、3万元奖励;通过“企业上云”认定,并获得市级财政补贴的企业,按市级标准给予同等补贴。

五、鼓励企业加大环保、安全和节能设施投入

15、支持企业加大环保投入。对环保手续完善、日常环保管理规范、治污设施正常运行、在上级环保部门督查巡查中未出现环保问题且环保投入较大、成效显著的企业给予补贴。

16、支持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达到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奖励2万元,复审通过的奖励1万元;对参加非强制性安全生产责任险或现有“两重点一重大”改造的企业给予补贴;配备微型消防站、危险作业、特种作业分析及防护设备并有效使用的企业,按设备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被市、县挂牌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17、支持企业加大节能投入。在节能降耗工作中投入较大、当年获得市级“节能降耗先进企业”称号的企业奖励3万元;年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被列入清洁生产计划并通过验收的企业按市级标准给予相应补贴。

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18、加大对《关于打造“十最”政务环境助推济南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意见》《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和《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等政策的研究和争取力度,积极对接即将出台的关于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等有关政策,整合发改、经信、科技、农业、金融等部门的政策,对主导产业项目、骨干企业和成长型企业加大精准支持力度,实现政策支持效益最大化。

七、附则

19、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商河县加快工业经济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经信局。

20、获得奖励补助的企业要提供真实资料和票据,并对企业提报的奖励补助事项相关资料和票据严格把关,对审核把关后的奖励补助事项及企业进行公示。各责任部门下一年度对上一年度获得奖励补助的企业进行跟踪问效。

21、对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的,按就高、就先、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对同期国家、省、市、县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符合其要求的,企业同时享受。

22、当年度出现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环境违法案件、重大刑事案件、治安责任事故、因自身原因引发到县以上集体访且造成恶劣影响、有逃税欠税行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被评为C级、安全生产综合评级为C级以下、企业法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以及属于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不纳入本意见支持范围。

23、本意见实施细则由各责任部门另行制定,原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

24、本意见由县加快工业经济发展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督促落实。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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