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提升科技创新整体实力,全力打造区域创新高地和科技创新策源地,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科技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字〔2022〕225号)、《中共东营市委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支持力度推进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东发〔2022〕22号),结合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培优做强科技创新主力军
1.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 20 万元奖励,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经国家认定且在有效期内新落户本区的省外高新技术企业,完成工商、税务变更手续后,按照其有效期最高给予40万元奖励(其中,1年有效期给予20万元奖励,2年有效期给予30万元奖励),区外企业迁入开发区后,当年成功申报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适用省外引进高企奖励;对于中介机构培育或引进高新技术企业的,每成功一家给予 5万元奖励。
2.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纳入统计部门研发费用统计范围的工业、服务业、建筑业企业等,经审核确认年研发经费投入达100万元、且比上年度增长20%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按年研发经费投入额增量的10%给予奖励,最高50万元;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人员数较上年度增加20人以上的给予1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人给予1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符合研发经费增长条件的企业,给予当年负责填报的人员每年5000元奖励,每家企业限1人。
二、优化科技创新服务体系
3.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经山东省科技厅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且开具增值税普通免税发票的,按照开票额的1.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为20万元。
4.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发展。依据考核办法对经备案的各类专业性科技服务机构,根据其年度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平台等培育数量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强化科创平台载体赋能
5.支持创新平台提质升级。对当年度新认定的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中心,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批(备案)的院士工作站、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站,给予50万元、100万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批的省级创新创业共同体,按照“一事一议”给予奖励,市级创新创业共同体按照市级奖励资金给予等额补助。
6.支持创业孵化平台建设。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2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备案)的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东营人才工作打造黄河三角洲特色人才集聚高地的若干措施》(东发[2022]8号)文件要求,按市、区确定比例进行奖励;对省级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在孵化期内每新培育1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万元;对运行高效、发展良好,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5万元奖励,运行绩效较差的将予以撤销。
7.支持高能级科研平台建设。鼓励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在开发区建设规范化高端科研机构,建设期内给予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建设运营扶持,扶持资金50%以上须用于仪器设备购置和安装调试等平台建设投入。科研机构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建设期内须达到以下条件:
(1)引进或培育省部级高层次人才3人以上;
(2)获得有效发明专利5项以上;
(3)孵化科技项目或转化科技成果5个以上;
(4)研发投入达到500万元以上;
(5)纳入开发区规上服务业统计范围。
由国际国内顶尖人才领衔、承接原始创新的高能级平台,实行“一事一议”给予资助。
三、有关要求
8.适用范围。本政策适用于企业或机构登记注册地、税务关系均在开发区的独立法人;奖励或补助资金必须用于企业研发活动;对享受本政策相关条款的企业(机构),在安全生产、社会稳定、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正常经营纳税等方面采取一票否决制。
9.政策执行。执行期内,已享受开发区其他政策相同条款的,不再享受本政策。如本政策有关条款与上级政策相冲突的,按照上级政策规定执行。创新驱动奖励和科技创新券政策兑现事项在本政策修订前已上会通过的,继续按照原政策执行。
10.实施时间。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