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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备案管理办法

       导读:滨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等文件规定,建立滨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滨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围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

滨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备案管理办法

滨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等文件规定,建立滨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滨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围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重点吸纳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企业及掌握核心技术、专利数量多特别是有发明专利的企业,有望经1-3年精准培育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企业按本办法规定的入库条件和程序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采取动态备案制管理。企业培育入库备案工作坚持“政府引导、市县联动、精准服务、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县(市、区)推荐、市评估备案模式开展。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共同组织实施管理。

第二章  入库备案条件

第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备案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滨州市注册且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一年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且至今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拥有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达到发明专利等I类知识产权申报不少于1件或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不含商标)等II类授权知识产权不少于3件的数量要求;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五)企业申报入库前一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七)企业在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成长性等指标综合评价达到50分(含)以上;

(八)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五条  以下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入库:

(一)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并获得备案登记编号的在有效期内的企业;

(二)企业建立比较规范的研发投入核算体系,已设立研发费用辅助台账,且上年度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三)由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培育的科技型企业;

(四)企业拥有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市级以上研发机构或平台;

(五)入选国家、省和市科技人才计划的高端人才在滨领办或创办企业。

第三章  入库备案程序

第六条  入库备案程序为县(市、区)主管部门推荐、市评估备案等环节。

(一)县(市、区)主管部门推荐。县(市、区)科技和财政、税务部门应联合建立县(市、区)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每年发布市级入库备案申报通知,县(市、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经培育后达到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备案条件的,按照市级入库备案通知要求,由所在县(市、区)科技局会同财政、税务部门联合推荐申请进入市级入库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1.《滨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备案申请表》;

2.企业科研项目立项、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文件等相关材料;

3.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等相关材料;

4.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占比情况说明材料;

5.企业知识产权、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清单;

6.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相关佐证材料;

7.企业建立研发辅助账、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制度材料;

8.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对辖区内申请市级入库备案企业进行现场审查,对其提供的辅助佐证材料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对其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核查确认。

(二)入库评估。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组织专家对照入库条件对申请入库企业进行评估,重点从企业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方面进行评价,并根据培育标准出具评估结论。

(三)入库公示。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根据专家评估结论拟定入库培育企业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发文公布并准予入库。

第四章  培育库建设管理

第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有效期三年。在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予以出库;三年期满后,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第八条  入库企业发生与入库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迁移等)的,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在3个月内报告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对企业变化后的相关条件进行审核,不符合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条件要求的,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格。

第九条  已入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撤销其入库培育资格:    

(一)企业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的;

(二)存在弄虚做假行为的;

(三)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六)未履行入库承诺行为的;

(七)其它不符合入库培育情况的。

第十条  入库培育企业培育期每满一年后,应及时向所在地科技和税务部门提交上年度已建立的相关规范研发管理和研发费用管理文件,承诺书中涉及研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文件、研发经费预算、研发人员名单、新产品设计方案、研究试验数据或中试试验数据等资料。

第十一条  县(市、区)科技和财政、税务部门根据日常管理和企业提交相关证明资料,每年11月30日前核定企业培育成长情况及履行相关承诺情况等,对出现第九条相关情况的应及时向市科技局和市税务局提出撤销入库培育资格申请。

第五章  培育措施和督导考核

第十二条  加强对库内企业的指导和服务,提升企业科技创新水平和能力。对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承担市级以上科技项目、科技创新平台等计划;优先向培育企业推荐企业科技特派员,支持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建设,鼓励支持企业积极培养和引进科技创新人才及其团队,加强人才培养与交流,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第十三条  鼓励入库企业加强技术创新,积极获取和维护知识产权,有效提升以发明专利为主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出;推动入库企业普遍建设研发机构,着力提升企业研发机构发展水平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能力;支持入库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科技部门会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负责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培育计划,设立培育台账,建立挂钩帮扶机制,尽快形成“培育一批、推荐一批、认定一批”工作机制。市级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对入库企业每年提供1-2次免费科技税收政策辅导和相关业务指导培训。各县(市、区)科技和税务部门应指导入库企业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研发费用单独归集制度和研发准备金制度,按照高新技术企业标准进行规范督导并提供“一对一”服务。

第十五条  按照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任务目标,市科技局会同市税务局将研究制定考核评价办法,纳入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督查考核内容,有关情况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第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按预算编制程序将市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对纳入滨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在培育期内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除享受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奖补政策外,再给予5万元奖补。

鼓励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入库企业扶持政策。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对入库申报数据及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纳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自觉接受科技、财政、税务等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参与市培育库申报、评审及管理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并对申报入库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责任。违反相关规定的机构或人员,给予相应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对已纳入市培育库的企业,发现入库申报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列入失信名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滨州市科技局、滨州市财政局和滨州市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应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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