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推进科技创新奖励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和辽宁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建设科技强省的实施意见》、《辽宁省科技强省工程(2017—2020年)实施方案》以及营口市委、市政府《营口市科技强市工程(2017—2020年)实施方案》、《营口市推进科技创新十项政策的通知》(营政发〔2018〕1号)要求,为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作用,促进我市经济振兴发展,在《营口市推进科技创新十项政策》的基础上,现制定我市科技创新奖励政策。
一、支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事后补助,2019年5月31日以后首次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重新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支持加大研发投入
对我市的创新主体按国家及统计法规定,向统计部门如实上报的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且经营口市认定,按一定比例标准,给予资金奖励。其中,研发经费支出在10万元(含)至2000万元之间的,给予研发经费支出额的1%奖励,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三、支持成果转化
对我市企业通过引进、合作的科技成果或自主研发的专利技术在我市转化,并达到一定的销售规模,按已完成研发投入或已完成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金奖励。对经营口市认定登记、实施的技术合同,按照实际发生的技术合同成交额4 ‰,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四、支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
大石桥市推进科技创新奖励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和辽宁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建设科技强省的实施意见》、《辽宁省科技强省工程(2017—2020年)实施方案》以及营口市委、市政府《营口市科技强市工程(2017—2020年)实施方案》、《营口市推进科技创新十项政策的通知》(营政发〔2018〕1号)要求,为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作用,促进我市经济振兴发展,在《营口市推进科技创新十项政策》的基础上,现制定我市科技创新奖励政策。
一、支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事后补助,2019年5月31日以后首次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重新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支持加大研发投入
对我市的创新主体按国家及统计法规定,向统计部门如实上报的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且经营口市认定,按一定比例标准,给予资金奖励。其中,研发经费支出在10万元(含)至2000万元之间的,给予研发经费支出额的1%奖励,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三、支持成果转化
对我市企业通过引进、合作的科技成果或自主研发的专利技术在我市转化,并达到一定的销售规模,按已完成研发投入或已完成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金奖励。对经营口市认定登记、实施的技术合同,按照实际发生的技术合同成交额4 ‰,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四、支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
对2019年以后在大石桥市设立,经批准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批为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技术创新中心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五、支持企业自主创新
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省科技进步二等奖,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省科技进步三等奖一次性奖励3万元。
六、支持专业化科技服务机构建设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我市注册成立技术转移专业机构。对获批为“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单位,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批为“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在我市设立并经认定备案的科技服务机构,根据其上一年在我市科技服务量化评定情况,每年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事后补助。
七、支持双创业态发展
对经科技部公布备案,纳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服务体系的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经科技部门组织,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得行业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资金;参加辽宁省创新创业大赛,获得行业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资金;参加营口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资金。
八、支持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引进
对我市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完成人,给予与国家奖励额度相同的资金奖励。对我市当选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中的“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或科技创新创业人才”,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
本鼓励政策是大石桥市本级制定,企业可同时享受《营口市推进科技创新十项政策》,所有奖励资金全部为事后补助方式。本鼓励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对2019年以后在大石桥市设立,经批准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批为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技术创新中心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五、支持企业自主创新
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省科技进步二等奖,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省科技进步三等奖一次性奖励3万元。
六、支持专业化科技服务机构建设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我市注册成立技术转移专业机构。对获批为“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单位,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批为“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在我市设立并经认定备案的科技服务机构,根据其上一年在我市科技服务量化评定情况,每年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事后补助。
七、支持双创业态发展
对经科技部公布备案,纳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服务体系的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经科技部门组织,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得行业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资金;参加辽宁省创新创业大赛,获得行业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资金;参加营口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资金。
八、支持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引进
对我市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完成人,给予与国家奖励额度相同的资金奖励。对我市当选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中的“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或科技创新创业人才”,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
本鼓励政策是大石桥市本级制定,企业可同时享受《营口市推进科技创新十项政策》,所有奖励资金全部为事后补助方式。本鼓励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