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东区高新技术企业后补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大东区促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沈大东政发〔2023〕8号),进一步加强科技型企业培育力度,引育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支持对象、标准
第一条 支持对象
1.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2.大东区行政区域外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条 支持标准
1.对首次认定、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分别给予30万元、5万元后补助支持;
2.对迁入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5万元后补助支持。
3.后补助资金不超过政策执行年的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年度研发费用小计额。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材料
第三条 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依法在大东区内注册登记且有实际办公场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2.政策执行年的上一年度首次认定、重新认定以及区外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中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需在迁入落户与政策兑现时均处于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
第四条 申报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后补助申请表;
2.企业承诺书;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加盖公章);
4.迁入落户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注册地址、税务等变更证明材料复印件 (加盖公章);
5.区内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加盖公章);
6.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加盖公章);
7.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年度研发费用小计额 (加盖公章);
8.上一年末及近三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企业财务报表复印件 (每页加盖企业公章)。
第三章 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 组织实施
1.通过区政府官网等多种途径发布通知,企业自愿申报。
2.区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拟支持名单,经社会公示且无异议,报区政府审批后,按照程序拨付资金。
第六条 监督管理
1.申报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2.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等违纪行为,一经发现,除追缴资金外,取消该企业申请科技相关政策的资格,并列入信用信息“黑名单”。对涉嫌犯罪的企业和个人,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政策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政策不兼得。若获得不同科技型企业资质,按照最高补助金额差额补齐。
第八条 与大东区政府、欧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招商协议的企业,按协议执行,不再享受本政策优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本细则依据执行情况可进行修订完善,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大东区高新技术企业后补助申请表
2.企业承诺书
大东区科学技术局
2024年8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