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工作,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升高新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推进高新区科技型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高新区注册纳税、并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设立专项奖励资金,用于鼓励更多的科技型企业积极参加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工作,重点支持技术研发水平较高、经营状况良好、发展潜力较大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四条 加强对全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机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加以推广。
第二章 培育措施
第五条 加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宣传培训力度,通过举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论坛、讲座、政策宣讲会,实地调研培育企业等多种方式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工作。
第六条 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工作协同机制,及时掌握全区拟培育企业情况,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重点选择创新基础好、有发展潜力、具备一定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重点培育。
第七条 建立高新技术企业预备企业数据库,积极引导具备一定条件但尚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入库,从知识产权、研发投入、成果转化、产学研合作等方面进行重点辅导。
第八条 在政府的主导下,积极引导、鼓励和规范各类中介机构参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工作,进一步提升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
第三章 认定工作
第九条 根据大连市科技局工作部署,在高新区管委会官方网站及各科技企业联络群发布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引导入库的预备企业开展企业认定自评工作,辅导申报企业准备认定材料,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第十条 针对企业不同需求进行分类辅导,对申报企业重点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编写的辅导,对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企业重点做好跟踪服务,帮助和引导企业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重新认定的各项准备工作,提高企业认定通过率。
第十一条 建立高新技术企业数据库,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统计工作管理,每季度统计高新技术企业的各项经济指标,随时掌握全区高新技术企业运营状况,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第四章 奖励措施
第十二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专项奖励资金:
上年度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奖励资金20万元;
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1000万元(含500万)的,给予奖励资金15万元;
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给予奖励资金10万元;
重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资金5万元。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增加研发投入、设立研发机构、引进高端创新人才、申报及维护知识产权等。
第五章 申请及受理
第十三条 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企业,在申请资助时,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5.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
6.其它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奖励资金每年集中申请一次,对上一年度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奖励。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以科技创新局每年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五条 由科技创新局负责奖励资金申请材料的受理及形式审核工作,除相关单位出具的相关材料原件外,所有申报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除可通过相关政府部门公开信息核实的,均需验证原件。
第六章 审核与资金下达
第十六条 高新区科技创新局会同财政局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拟安排奖励资金意见,并报区管委会批准。
第十七条 对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获得本办法奖励的企业名单在高新区官方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满,由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和财政局联合下达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资金计划文件,高新区财政局负责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对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违法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相关规定处理,同时在高新区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追回奖励资金。
第十九条 未按时上报高新技术企业统计报表的企业不得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奖励资金。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