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以及省委、市委关于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各项部署要求,进一步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推动我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鼓励企业做优做强
1.支持工业企业稳增长。加大对工业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进行奖励,重点是在每年稳增长工作中产值增量超过1亿元(含)的企业,给予10万元到3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2.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对推动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10万元到30万元奖励,对地方经济贡献增幅较大的企业给予1万元到2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3.支持企业做强做大。对符合补贴奖励范围的“小升规”企业和“达限入库”批零住餐企业采取“免申即享”方式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贴奖励。原则上每户企业仅享受首次入规、入库补贴奖励政策,因更名和改革等原因替换入规、入库的企业不计入补贴奖励范畴。(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4.鼓励企业研发与成果转化。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单位,按企业当年实际到位国拨经费的10%奖励企业,每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鼓励企业开展研究与开发,按企业当年研究与开发经费比上年增量部分的10%补助,每个企业最高补助50万元;对企业当年开展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合同实缴金额的25%予以补助,每项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补资金由税收受益区域政府承担。(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5.培育企业创新能力。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对首次获得正式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2万元补助;对新批复设立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金补助。所需各项支持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同承担。(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6.支持柔性引才平台建设。对新设立院士工作站、院士联系点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资金补助。对新设立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资金补助。对创建优秀专家工作站示范站、学会服务站示范站的单位,给予10万元资金补助。(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协、市财政局)
7.支持引进“带土移植”团队。支持破解关键核心技术或重大科技成果在溪转化兴办企业、为推动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创业团队,按业绩贡献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补助。对由“两院”院士等高层次人才领衔的团队,“一事一议”给予支持。“带土移植”团队项目资金补助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同承担。(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8.引导企业转型升级。积极争取国家和省专项资金,支持引导企业加快推进技术改造,大力促进企业数字化发展和绿色低碳转型升级,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加强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二、降低企业成本
9.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延续实施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带头人创办的经营实体,按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给予创业场地补贴。高校毕业生在我市辖区首次创业,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面向全市所有符合条件的孵化平台给予支持,根据创业孵化基地建筑面积、在孵实体数量、带动就业人数,以及年度考核分数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创业孵化基地奖补。扩大市场化社会化就业渠道,对企业和社会组织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政策支持。对科技型企业、优质中小企业新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硕士、本科毕业生及优秀高职、中职毕业生,分别按照相应标准给予3年期的生活补贴。对企业吸纳符合我省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的青年群体参加就业见习给予补贴。大力实施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高校毕业生免费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等补贴政策,帮助企业降低人才引进和培养成本。动态掌握市场主体用工和人才需求,指导企业自主招聘,同时扩大网络招聘、校园招聘等渠道,及时提供供需对接服务。(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0.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对符合产业政策优先支持发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且不低于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工业用地采取先租后让、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满足企业用地需求。企业可依法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在首期缴纳比例不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50%的前提下,分期缴纳全部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对在土地出让年期内符合规划、不改变现有工业用地用途前提下提高容积率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后,不再增收土地价款。新兴产业工业项目用地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可按照工业用途管理。(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
11.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免费为企业提供计量表计和负控装置,取消主业服务企业工程带电接火费用,免费为省级及以上各类园区和电动汽车充电桩、电能替代项目建设供配电设施至企业红线。电网企业向用户收取的高可靠性供电费,按该用户受电电压等级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不再缴纳临时接电费,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由电网企业组织清退;对已向政府申报并审批通过的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减免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完善差别化电费收缴方式,全面实行厂区生产、生活用电分别计价政策。大中型民营企业办理报装用电手续,供电企业合计办理时限压减至单电源22个工作日、双电源32个工作日,低压小微民营企业接电时长压减至15个工作日。对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电,办理缓缴政策后,2023年12月31日前实施“欠费不停供”,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每户企业可享受一次,享受周期不超过6个月。对于160千伏安及以下的城乡低压小微企业,用电报装实行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的“三零”服务,进一步降低企业办电成本。(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国网本溪供电公司)
12.降低企业用水成本。对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实施6个月“欠费不停供”,6个月的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每户企业可享受一次,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部门:市水务局)
13.降低企业用气成本。对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气实施6个月“欠费不停供”,6个月的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每户企业可享受一次,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港华燃气)
14.返还企业工会经费。对全年上缴工会经费(40%部分)低于1万元(不含)的小额缴费企业,其上缴的工会经费(40%部分)于次年1月份一次性足额返还至企业工会,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责任部门:市总工会)
15.持续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调整契税适用税率为3%,符合法定条件的减免契税。执行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含)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责任部门:市税务局)
三、强化金融服务
16.加大金融机构对企业信贷支持力度。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严禁对企业随意减少授信、抽贷断贷“一刀切”等做法。加快建立“首贷续贷服务中心”,发挥政策引导作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2023年向金融机构提供再贷款再贴现低成本央行资金,安排额度不低于35亿元,用于小微、民营、科技等领域信贷投放。设立“绿色贷”“文旅贷”“绿票通”等信贷新产品,加大对全市经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精准支持。(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本溪中心支行)
17.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对在境内主板、创业板、北交所首发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总额300万元补助,对在境内科创板首发上市的企业再补助100万元;对在境外交易所上市的企业,融入资金超过1亿元人民币,给予200万元补助;对在境内借壳上市并将注册地迁至本溪(或外省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本溪)且融资额超过1亿元的企业给予300万元补助;上市后实现再融资的企业,融资1亿元至5亿元的补助50万元,5亿元以上补助100万元;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给予170万元补助;企业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标准板挂牌给予20万元补助。补助资金由税收受益区域政府承担。(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四、优化营商环境
18.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将一般性经营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0.5个工作日内。简化企业注销程序,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破解企业“退出难”问题。开展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全流程改革(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接入全流程),精简审批环节,规范审批事项,实行联合审图和联合验收,推行告知承诺制等,力争建设项目审批时限压减至最低法定时限,提升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办理深度,全面实行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涉及的行政审批、特殊环节、市政公用服务等全环节网上办理,由网上可办向全程网办、好办易办转变。(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9.强化招商支持。鼓励以商招商,招商项目投产后对引荐企业予以奖励。杜绝新官不理旧账现象发生,对政府已出台的各类支持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坚决予以兑现。奖补资金由税收受益区域政府承担。(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20.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对于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免收投标(响应)保证金,免费提供电子版采购文件。鼓励企业使用电子保函替代保证金,降低企业负担。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在评审时,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的价格扣除优惠。对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向小微企业分包的大中型企业报价给予4%-6%的价格扣除优惠。政府采购合同预付款比例由原则上不低于合同的30%提高到40%。(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21.搭建政企沟通桥梁。健全“政企面对面”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通过现场接待、专题调研、座谈交流和联谊交友等形式,用心用情用力解决好民营企业急难愁盼问题,增进政企互信,畅通政企无障碍、零距离联系交流渠道。建立健全“服务直通车”制度,不断扩大政府相关部门和不同行业不同规模民营企业参与的覆盖面,让政企沟通服务工作情系于企、根植于企。每名市委、市政府领导联系2名民营企业家,每半年至少到所联系企业调研1次。市委、市政府出台涉及企业的政策,要征求民营企业家代表意见。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责任部门: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市司法局)
22.弘扬企业家精神。引导民营企业家积极投身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营造实干兴邦、实业报国的良好社会氛围。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围绕上项目、抓发展、降污染有所建树,不断提升企业发展质量。积极做好民营经济人士的政治安排。每年选树一批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通过各类媒体广泛宣传优秀企业家的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激发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加大培育民营企业家力度,成立“溪道商学院”,探索本溪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之路,建设学习型高素质民营企业家队伍。(责任部门: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政策条款中有明确期限的,按期执行。各项条款由责任部门制定细则、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