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奖励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推动园区产业发展,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进一步提升产业的整体发展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奖励暂行办法
一、奖励标准
1.当年新增的规上工业企业每户奖励3万元,纳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的再奖励1万元;当年新增的有资质建筑业、限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含个体工商户)、规上服务业、有开发经营活动房地产业企业每户奖励3万元。当年新增入规当年就退规的企业不子奖励。“个转企”且入规的企业再奖励3万元。
2.工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亿元奖励200万元、150亿元奖励150万元、100亿元奖励100万元、50亿元奖励50万元、30亿元奖励 30 万元、15 亿元奖励 20万元、10 亿元奖励 10万元、5亿元奖励5万元、2亿元奖励2万元。首次进入江西制造业民营企业100强,且营业收入增幅不低于当年全市规上工业企业营业收入增幅的企业奖励10万元。
3.工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且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5%,按研发费用超出5%的增量部分给予8%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当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含)2亿元(不含)且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4%,按研发费用超出4%的增量部分给予10%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当年营业收入2亿元(含)-10亿元(不含)且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3%,按研发费用超出3%的增量部分给予12%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当年营业收入10亿元(含)-100亿元(不含)且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3%,按研发费用超出3%的增量部分给予12%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当年营业收入100亿元(含)以上且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1%,按研发费用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批发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上年度商品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且当年增长达30%奖励1万元、增长达50%奖励2万元、增长达100%奖励4万元;零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上年度商品销售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且当年增长达30%奖励1万元、增长达50%奖励2万元、增长达100%奖励4万元;住宿餐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上年度营业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且当年增长达 30%奖励1万元、增长达50%奖励2万元、增长达 100%奖励4万元。
5.对入规条件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的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3亿元、2亿元、1亿元分别奖励 20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对入规条件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的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亿元、2亿元、1亿元、5000万元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3万元;对入规条件年营业收入500万元的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8000万元、5000万元、2000万元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一年内连上台阶按最高标准奖励。
6.首次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再次认定奖励10万元;首次获批科技领军企业、科技领军入库企业、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分别奖励150万元、120万元、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20万元、10万元,再次获批减半奖励。
7.围绕主导产业每年实施5项以内区级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每个项目支持100万元,财政资金分两次拨付,项目立项后拨付50%,剩余资金待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
8.对通过科技成果评价且获评为国际领先或先进、国内领先或先进、省内领先或先进的科研成果,并申报江西省科学技术奖的企业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获得国务院、省政府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企业,按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划分,国家级的每个奖项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省级的每个奖项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通过江西省网上常设技术市场达成技术交易的买方企业,按技术交易支付额的1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20万元,单个企业年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9.获得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大赛奖的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以上奖励按企业取得的最高成绩进行一次性奖励。
10.当年获批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检验检测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和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新型研发机构等载体,国家级的每个奖励100万元,省级的每个奖励30万元;当年新增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设站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当年获批市级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每个奖励10万元。
11.从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遴选,通过科技部门认定派驻到科技型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服务、产学研结合工作的科技特派员,每人每年给予2万元工作经费,经费拨付至派驻企业。
12.设立1500万元“科贷通”专项资金,按1:20的比例撬动银行3亿元贷款,缓解科技型企业发展融资难题。
13.支持工业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对认定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含改建、扩建、迁建),按不超过认定固定资产投资额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60万元。
14.支持工业企业引进和购置先进生产设备,淘汰老旧落后设备,对认定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不超过认定设备投资额8%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15.支持工业企业更新高技术、高效率、高可靠性的高端设备,对认定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不超过认定设备投资额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 250万元。
16.支持工业企业开展节能降碳、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节水及废水循环利用、环保设备改造,对认定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工业企业绿色化改造项目,按不超过认定设备投资额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250万元。
17.支持工业企业在高档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智能传感与控制等智能制造装备等关键工序等方面进行数控化改造,对认定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项目,按不超过认定设备投资额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 250万元。
18.支持工业企业加强安全设备、工艺、技术和材料等改造,对认定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亿元的工业企业本质安全改造项目,按不超过认定固定资产投资额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 2500万元。
19.支持工业企业在设计验证、测试验证、工艺验证等中试验证和检验检测环节更新先进设备,对认定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不超过认定试验检测设备投资额12%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250万元。
20.支持工业企业通过使用数字化设备和软件推动关键业务环节数字化,推动工业设备上云,对认定固定资产(含软件)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工业企业数智化改造项目,按不超过认定软件设备投入额14%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250万元。
21.支持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创新能力建设,鼓励企业对标创建各类各级技术创新平台,提高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对纳入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创新投入统计范畴进行支持。其中:对市级技术创新平台按不超过认定创新研发设备投资额16%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250万元;对省级技术创新平台按不超过认定创新研发设备投资额18%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对国家级技术创新平台按不超过认定创新研发设备投资额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200万元。
22.首次认定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或“小巨人”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首次认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10万元,再次认定奖励5万元。
23.当年主持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的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3万元;当年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的企业分别奖励 10万元、5 万元、2 万元。同一标准仅奖励一次。
24.当年获评全国质量标杆的企业奖励30万元,同一企业仅奖励一次;首次获批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10万元,同一商标仅奖励一次;首次获批江西省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5万元,同一产品仅奖励一次。
25.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在2年内有转化运用且专利权人为本区的,每项奖励3万元;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专利奖的,每项奖励5万元,同一专利仅奖励一次。
26.对江西省“1269”、宜春市“869”行动计划支持的制造业重点产业链重大项目,给予产业引导基金支持,具体支持措施以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为准,
27.当年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达100万(含)美元及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按新增实际外资金额1.5%的比例子以奖励;属高技术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的按新增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当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8.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企业的国内外展会展位费及人员费、外贸综合服务费和出口保险、管理体系认证、境外商标注册等当年实际发生费用(以相关业务票据为依据)据实给予支持,支持标准如下:当年境外销售额达1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不含)、2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不含)、5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不含)、1000万美元(含)-2500万美元(不含)、25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不含)、5000万美元(含)-1亿美元(不含)1亿美元(含)-1.5 亿美元(不含)、1.5亿美元(含)-2亿美元(不含)、2亿美元(含)-2.5亿美元(不含)、2.5 亿美元(含)-3亿美元(不含)、3亿美元(含)以上的企业支持最高分别不超过2万元、5万元、10万元、30万元、75 万元、15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700万元、850 万元、1000万元。
29.当年新增纳入省商务厅省外资金统计系统项目,入统合同金额达到20亿元奖励20万元、10亿元奖励10万元、5 亿元奖励5万元、1亿元奖励2万元。
30.当年被认定为全省优强项目,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
31.对通过拍卖、收购等方式取得原僵尸企业用地及厂房等不动产用于投资符合江西省“1269”、宜春市“869”行动计划的生产型工业项目的,按照其不动产交易总额(不含税)的3%予以支持。
二、申报基本条件
1.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
2.企业未发生安全生产和生态环保等较大事故,无被媒体曝光、恶意欠薪欠社保欠数字化转型服务费、偷逃税费等行为。
三、奖励认定与兑现
1.本奖励暂行办法第 13 条-第21条不可重复享受,企业可任选其中一条进行申报,由市工业强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市财政和区财政按3:7比例共同补助。
2.本奖励暂行办法奖项每年度认定、兑现一次,企业按要求向区有关单位提交申报材料,其中第1条、第2条、第5条、第13-22条由区经发局牵头审核,第3条、第6-9条、第11条、第 12条由区科技分局牵头审核,第4条、第26-31条由区招商服务局牵头审核,第23-25条由区市监分局牵头审核,第10条由区机关党委、区经发局、区科技分局联合审核(本奖励暂行办法符合“免申即享”~即申即享”条件的奖项,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非“免申即享’即申即享”的奖项由区经发局会同区有关单位审核后,统一报区党工委会议、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后兑现。
四、其他事项
1.本奖励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2.2024年1月1日以来符合本政策奖励条件,可参照本奖励暂行办法执行。
3.本办法与国家、省、市同类奖励政策可重复享受,与区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如遇有与区其他政策奖励条款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4.申报奖励的企业应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资料,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