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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袁州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袁州区培育、扶持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奖励办法

       导读:袁州区培育、扶持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奖励办法为贯彻落实江西省、宜春市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壮大我区规模以上(简称“规上”)服务业在库规模,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奖励办法:一、扶持奖励范围注册且税收缴纳在袁州区的规上服务业企业,按照入规条件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分成一、二、三类企业。二、扶持奖励措施(一)“个转企”奖励为壮大我区市场主体,鼓励服务业行业个.....

宜春市袁州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袁州区培育、扶持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奖励办法

袁州区培育、扶持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奖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宜春市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壮大我区规模以上(简称“规上”)服务业在库规模,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奖励办法:

一、扶持奖励范围

注册且税收缴纳在袁州区的规上服务业企业,按照入规条件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分成一、二、三类企业。

二、扶持奖励措施

(一)“个转企”奖励

为壮大我区市场主体,鼓励服务业行业个体户转为规上服务业企业。个体户转企业入规后,连续三年,给予1000元/年奖励。

(二)升规入库奖励

对新增入规的服务业企业,在享受宜春市级3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区本级财政一次性奖励3万元。同时连续三年,给予地方税收可用财力全额奖励。

(三)在库成长奖励

对入统后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正常报表且保持连续增长的,每个兑现年度,一、二、三类企业营业收入分别增加1000万元、500万元和250万元的,给予1万元奖励。

(四)发展壮大奖励

1. 对规上科技服务业企业经申请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由区财政给予15万元奖励;优先推荐规上服务业企业申报国家、省级科技创新平台。

2. 实行年度营业收入首次上台阶奖励(国有企业除外),对一类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5亿元、10亿元、5亿元、1亿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60万元、40万元、20万元、5万元;二类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6亿元、4亿元、2亿元、6000万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40万元、30万元、10万元、3万元;三类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亿元、2亿元、1亿元、3000万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3万元;一年内连上台阶按最高标准奖励。

(五)行业发展奖励

1. 支持旅游业发展,对区内规上旅行社全年招来区外来袁景区、景点游客首次达2000-5000人次、5000人次以上的,分别给予3元/人次、5元/人次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2. 支持建设健康服务产业示范园区和健康养老示范基地。规上民营医院扩大规模需公开挂牌的土地,起拍价按医疗用地评估价(需符合土地政策)。对区内规上养老企业优先兑现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对失能养老床位补贴200元/月,对半失能养老床位补贴140元/月,对自理养老床位补贴100元/月。

3. 支持体育产业发展。对创建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的规上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单位和示范项目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 支持服务业领跑者企业创建。成功创建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分别给予平台运营方10万元的奖励;从规上企业库中筛选推荐申报省级现代服务业龙头企业,申报成功的给予5万元奖励。

5. 支持行业“补短板”。对填补铁路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水利管理;土地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业门类中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新闻和出版业;文化艺术业;体育等11个空白行业大类的新增入规企业,在享受上述奖励的基础上,再一次性奖励2万元,每个行业仅奖励第一个入规企业。

三、服务保障措施

1. 每个市场主体有明确税收归属的,其受益乡镇(街道)、园区为服务包保责任单位;未明确税收归属的,以经营场所所在地为其包保责任单位。包保责任单位配合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个转企”、“企入规”工作和牵头负责规上企业“国家一套表”调度协调工作。

2. 对企业统计联网直报人员每月按150元进行补贴。

3. 企业登记全程实行“一网通办”,提供全程代办服务,简化“个转企”登记程序,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四、附则

1. 本办法的扶持资金每年对上年度兑现一次,申请兑现程序为:在每年一季度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受理初审后,报区发改委,区发改委联合区统计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进行复审后,提请区政府会议研究,通过后按程序予以兑现。

2. 各相关部门要严格审核,严禁弄虚作假,一旦发现,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3. 如遇到其他政策与本实施细则重复,原则按最优惠政策执行。

4. 同一企业符合本办法多条奖励政策时,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5.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试行期3年,由区发改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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