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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分宜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分宜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四十五条

       导读:分宜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四十五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扩大对外开放,推进分宜县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现结合分宜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本优惠政策所涉及的企业是指注册地和税收登记地在分宜县的工业企业,在我县投资的资源开发、加工型企业及列入项目准入负面清单的企业不适用本政策。第一章土地奖励政策第一条土地实行公开出让。土地实行公开出让方式供地,供地价格按竞买成交价执行,.....

新余市分宜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分宜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四十五条

分宜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四十五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扩大对外开放,推进分宜县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现结合分宜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本优惠政策所涉及的企业是指注册地和税收登记地在分宜县的工业企业,在我县投资的资源开发、加工型企业及列入项目准入负面清单的企业不适用本政策。

第一章土地奖励政策

第一条土地实行公开出让。土地实行公开出让方式供地,供地价格按竞买成交价执行,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使用年限为50年。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低于15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高新技术项目和产品附加值高、产出效益大的企业除外)。

第二条土地奖励政策。为鼓励企业加快发展,企业在足额缴交土地出让金后,将超出5万元/亩以上的部分给予企业作为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一)项目正式开工后,奖励高出部分的80%给企业;

(二)项目正式投产后,奖励高出部分的20%给企业。

达到上述条件时,由企业向属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相关部门在收到申请后,经审核通过后由受益财政在15个工作日内兑现奖励。

第二章税收奖励政策

第三条购地建厂企业的税收奖励政策。年税收贡献(上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达到5万元/亩以上的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年税收贡献达到5万元/亩(含)以上的,按地方实得部分的4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二)年税收贡献达到6万元/亩(含)以上的,按地方实得部分的45%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三)年税收贡献达到7万元/亩(含)以上的,按地方实得部分的5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四)年税收贡献达到10万元/亩(含)以上的,按地方实得部分“三免两减半”奖励给企业。

以上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兑现。

第四条租赁厂房企业的税收奖励政策。年税收贡献(上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达到15万元/千平米以上(低于15万元的不予奖励)的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累进奖励。

(一)年税收贡献15-30(含)万元/千平米的,按地方实得部分的40%奖励给企业;

(二)年税收贡献30-40(含)万元/千平米的,按地方实得部分的45%奖励给企业;

(三)年税收贡献40-50(含)万元/千平米的,按地方实得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四)年税收贡献50万元/千平米以上的,按地方实得部分的60%奖励给企业;

(五)年税收贡献100万元/千平米以上的,按地方实得部分“三免两减半”奖励给企业。

以上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兑现。

第五条奖励期限。税收奖励政策期限为五年,自项目建成投产后开始计算。在奖励期限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我县工业骨干企业的,奖励期限顺延三年,不重复享受顺延政策。

第三章工业企业税收奖励延期政策

第六条奖励范围。根据招商合同约定,享受财政奖励年限已到期的企业,当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达到5万元/亩以上的购地建厂企业或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15万元/千平米以上的租赁厂房企业。

第七条奖励标准和期限。经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认定,按以下标准给予累进奖励,期限五年。

(一)年上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购地建厂企业达5-7万元/亩或租赁厂房企业达15-40万元/千平米的部分,按地方实得部分25%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二)年上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购地建厂企业达7-10万元/亩或租赁厂房企业达40-50万元/千平米的部分,按地方实得部分3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三)年上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购地建厂企业达10万元/亩以上或租赁厂房企业达50万元/千平米的部分,按地方实得部分5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以上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兑现。

第四章工业地产租赁价格奖励政策

第八条工业地产租赁优惠价格。分宜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租金按楼层划分,一楼为5元/平米/月、二楼为4元/平米/月、三楼及以上为3元/平米/月。第一年免收租金。

第五章上市扶持奖励政策

第九条境内首发上市奖励政策。首发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奖励1500万元。

第十条境外首发上市奖励政策。首发在美国纳斯达克、纽交所主板和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奖励1200万元。

第十一条“新三板”挂牌奖励政策。成功挂牌“新三板”的,奖励120万元。

第十二条注册地迁入奖励政策。县外已完成上市挂牌的企业,将注册地和税收登记地迁入分宜县的,在迁转手续完成后,给予每家企业参照首发上市进行同等奖励。

第十三条“新四板”挂牌奖励政策。在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展示层挂牌的,奖励1万元;完成股改、与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或券商签订股改协议并在标准层挂牌成功的,奖励70万元。

上述奖励资金含市级奖励,其余部分由县财政兑现。

第六章科技创新奖励政策

第十四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政策。落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相关政策。同时给予县内企业当年新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5万元。

第十五条引进平台补贴政策。已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检测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科研平台企业或机构,整体搬迁至分宜县的,按其研发及办公场地实际面积装修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引进以上省级科研平台企业或机构,按其研发及办公场地实际面积装修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六条独角兽、瞪羚企业奖励政策。对首次入选的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2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奖励政策。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重点项目等项目的,分别给予承担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

第十八条科技进步奖与技术团队奖励政策。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或技术团队:给予研发团队成员个人所得税分宜县留成部分的90%奖励;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或技术团队:给予研发团队成员个人所得税分宜县留成部分的100%奖励。

以上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兑现。

第七章设备投资、搬迁、装修奖励政策

第十九条设备投资奖励政策。对新引进设备(含生产线)的光电信息、麻纺、装备制造、锂电新材料企业,给予设备投资奖:设备投资额在1000-3000万元,补助3%;设备投资额在3000-5000万元,补助4%;设备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5%补助。单个项目原则上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企业完成设置安装、投产后,凭设备采购合同、银行往来及全额出资发票兑现补助。

第二十条搬迁补偿政策。对设备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搬迁落户至我县的光电信息、麻纺、装备制造、锂电新材料企业,给予生产设备搬迁费用适当补助,以实际搬迁到园区的设备的物流单及搬装费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搬迁补助费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一条装修补贴政策。对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要装修无尘车间的光电信息企业按100元/平方米进行补贴;其他按50元/平方米进行补贴。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二条技改项目设备奖励政策。该政策累进奖励。企业当年度技改项目设备投资1000-2000万元的,按所购置设备的金额进行5%的奖励,当年度技改项目设备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部分,进行10%的奖励,单个项目原则上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

以上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兑现。

第八章外资、外贸发展扶持政策

第二十三条支持生产性外贸出口。对年度的出口总额(以县商务局每年根据海关反馈给商务部门的数据为准)分别达到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含)、5001万美元-1亿美元(含)、1亿美元以上且出口呈现正增长的生产性出口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支持外资发展。对在我县注册的外资(境外、国外)项目,实现现汇进资并经审核认定后按照每100万美元给予2万元标准奖励,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为100万元。

以上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兑现。

第九章龙头企业引进政策

第二十五条鼓励引进龙头企业。对新引进的光电信息、麻纺、装备制造、锂电新材料企业,项目投资规模10亿元以上且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亿元的,项目建成投产后由受益财政给予1000万元奖励。

第十章融资担保政策

第二十六条融资担保方式。为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困难,分宜县通过“财园信贷通”、担保贷款等方式,积极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问题,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工业骨干企业扩大投融资。

第二十七条融资担保政策。新落户工业企业申请融资担保规模,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挂钩。原有工业企业新增担保规模,与申请企业上年度应税销售收入或年上缴税收挂钩。

第二十八条企业申请融资担保条件。购地企业申请融资担保年亩均应税销售收入应不低于300万元或亩均纳税额不低于3万元;租赁厂房企业申请融资担保每1000㎡厂房年应税销售收入应不低于600万元或年纳税额不低于6万元。

为鼓励企业增加投资,新投产企业若达不到上述条件,但两年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50%以下,且满足反担保措施的,可享受不高于新增固定资产投资50%的担保扶持。

第二十九条梯度担保政策。

(一)规模以下企业:按不高于申报企业上年度应税销售收入的1/6或不高于纳税额的3倍担保。

(二)规模以上企业:按不高于申报企业上年度应税销售收入的1/4或不高于纳税额的8倍担保。

(三)高新技术企业、工业骨干企业:按不高于申报企业上年度应税销售收入的1/3或不高于纳税额的10倍担保。

第十一章企业用工政策

第三十条交通补贴政策。与县内重点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每年可报销往返车票一次。省内市外单程不超过100元/人,省外单程不超过200元/人。10人以上包车参观县内企业并签定就业协议或输送10人以上到县内企业就业的,全额报销往返车费。

第三十一条安家补贴政策。新招入的市外务工人员在县内企业连续就业2年以上的,如自行解决住宿,给予一次性安家补贴3000元。子女义务教育可在分宜县义务教育学校就近入学。

第三十二条劳务派遣用工补贴政策。鼓励县内工业企业通过市场方式招聘用工,凡是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的,并新增使用派遣员工6个月以上的,给予企业200元/人的一次性用工奖励。

以上政策由受益财政承担。

第十二章“优秀企业家服务卡”政策

第三十三条分宜县企业参照享受新余市“优秀企业家服务卡”政策,按照《新余市优秀企业家服务卡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三章服务企业政策

第三十四条落户代办政策。由工业园区、县直相关部门指派业务熟练的代办员,负责为招商引资落户的工业企业提供“妈妈式”代办服务,全程协助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挂点帮扶政策。实行“六个一”(即一个项目、一个实施方案、一个工作组、一个通报、一个协调机制、一抓到底)的帮扶工作机制,帮扶对接新落户企业。具体协助制定建设计划,帮助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难题,督促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第三十六条实行调度政策。为及时、系统、全面地掌握全县在建在谈项目进展情况,工业园区原则上每周调度一次:分管县领导原则上每月调度一次;县委或县政府主要领导不定期调度。

第十四章投资入股扶持政策

第三十七条提高企业增信政策。对生产效益好的企业、战略性新兴企业、已完成股份制改造的拟上市企业,依据企业融资需求,分宜县可以土地、厂房、资金等方式出资,对企业进行投资入股,提高企业增信。

第三十八条企业“创新券”政策。对拟上市企业和创业团队发放“创新券”,支持企业参加资本市场机构、管理咨询机构及大学举办的各类支持上市的服务活动。每户企业每年使用创新券累计不超过5万元。

以上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兑现,“创新劵”实行实报实销。

第十五章供应链金融政策

第三十九条供应链金融政策。鼓励产业链龙头企业带动配套企业落户分宜县,对于产业链较为完整的产业集群,分宜县将牵头组建供应链金融公司,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并对供应链金融内的结算给予费用优惠。

第十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一企一策”政策。对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央企、上市公司和排名前十的行业龙头企业和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可实行“一企一策”。

第四十一条以上奖励政策兑现由县政府办牵头,组织县商务局、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分宜工业园区等相关单位进行核定后兑现。

第四十二条若企业发生较大安全生产、环保事故的,当年不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四十三条本优惠政策涉及的奖励资金中包含上级奖励项目县区配套资金。

第四十四条若优惠奖励涉及到多个奖项的,按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享受。与分宜县原签订的有关招商合同,一律按原合同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优惠政策涉及“以上”均含本数,优惠政策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本优惠政策解释权归县开放办。

名词解释:

1.年上缴税收:年度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和。

2.规模以上企业:凡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分宜县,年应税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实体企业。

3.工业骨干企业:凡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分宜县,且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工业实体企业,认定为骨干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①年入库税收1000万元以上且地方财政贡献不低于200万元的;

②年入库税收500万元以上且地方财政贡献不低于100万元,同时年入库税收和地方财政贡献同比增幅均超过30%的;

③企业(或企业集团总部)在主板、海外上市的。

4.高新技术企业: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5.高管:包括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销售总监、行政总监、总工程师等公司副职以上负责人。

6.研发团队成员:以科技进步奖或技术团队申报书中研发团队成员为准。

7.项目开工:主体工程基础出地面,租赁厂房项目须启动厂房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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