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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广信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上饶市广信区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导读: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增强区域产业竞争力,促进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意见。一、大力培育科技创新主体1.积极培育独角兽(潜在、种子)、瞪羚(潜在)、科技领军(入库)等高成长性企业。被认定为独角兽(潜在、种子)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上饶市广信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上饶市广信区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增强区域产业竞争力,促进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大力培育科技创新主体

1.积极培育独角兽(潜在、种子)、瞪羚(潜在)、科技领军(入库)等高成长性企业。被认定为独角兽(潜在、种子)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被认定为瞪羚(潜在)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被认定为科技领军(入库)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2.积极组织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异地搬迁且完成了高企变更手续的高企,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评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每家0.5万元一次性奖励。

3.积极培育“专精特新”、专业化“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以及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对当年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10万元,省级专业化“小巨人”企业奖励15万元,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奖励20万元,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励25万元,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奖励30万元,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企业奖励10万元。

二、支持企业提高创新能力

4.对企业(含机构)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江西省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和科学技术进步类的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非第一完成单位按50%标准奖励。

5.当年入围创新创业大赛或创客中国(江西赛区)、获得(江西赛区)奖项、入围创新创业大赛或创客中国国家大赛、获得国家大赛奖项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按最高奖项给予奖励,不重复计算。

6.获得国家、省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分别给予30万、2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国家、省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分别给予30万、20万元一次性奖励。

7.鼓励企业研制新产品,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优秀)新产品、“赣出精品”、省级(重点、优秀)新产品,“分别给予每项20万元、15万、10万元奖励。

8.对获得国家科技创新重大项目扶持资金3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国家扶持资金的15%给予配套支持;对获得省级科技创新重大项目扶持资金1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省级扶持资金的15%给予配套支持。同一个项目同时获得国家和省级扶持的,按照最高金额给予配套,不重复享受,单个项目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60万元。

9.引导企业向绿色发展转型,积极组织企业申报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加快创新研发平台建设

10.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或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11.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按照国家、省级奖励资金20%给予配套奖励;  

12.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院士工作站,分别给予5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海智计划”工作站,给予50万元奖励;

13.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

14.对新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照上级奖励资金的20%给予配套奖励。

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15.鼓励技术合同交易。对经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企业,且技术合同交易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不含)以下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1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16.鼓励企业开展科技成果登记。对成功开展科技成果登记的,每项给予2万元奖励。

17.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共建产业研究院、实验室等,合作共建取得实效的,即拥有2项以上(含)自主知识产权,且其中至少有1项为有效发明专利,产值达到2000万元且纳税额达到100万元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产学研合作成效显著,即拥有4项(含)以上自主知识产权,且其中至少有2项为有效发明专利,产值达到5000万元且纳税额达到200万元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五、奖励申请及拨付

18.企业按以下要求提供资料

(1)填写科技创新奖励申请表(附件1)、承诺书;

(2)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按申请奖励类别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19.申请奖励资料审核。茶亭经开区内企业由茶亭经开区初审、茶亭经开区外企业由所在乡镇初审,若企业无服务乡镇由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初审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复核。经复核后,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报区政府会议研究确定,区财政局将奖励资金拨付给相应业务主管部门,由业务主管部门予以核拨相关企业。

六、监督管理

20.奖励项目申请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获得奖补资金支持的企业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工信、茶亭经开区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21.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获得扶持奖励的企业,及时追回财政资金,将相关企业纳入失信企业名单,五年内不得再申报科技类项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七、附则

22.本意见由区工业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3.区财政局负责保障科技创新投入,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科技创新。

24.适用于本意见的企业和机构必须为广信区内注册(或广信区财政有受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正常、信用良好,近两年未出现环保、安全等事故或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25.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近两年内(即2022年1月1日后)获得过相关荣誉且未申报奖励的可参照本意见执行。若有与已出台的相关政策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未提及的,按原政策执行,原饶广信府办发〔2022〕25号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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