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干县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创新型余干建设,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高质量发展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积极培育科技创新主体
1.积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壮大创新型企业群体,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每年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成功入库的企业给予每家0.5万元的入库奖励。(认定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2.积极培育独角兽(潜在、种子)企业、瞪羚(潜在)企业。对首次入选的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由县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认定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3.积极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专业化小巨人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示范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省级专业化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认定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支持企业提高创新能力
4.对已建立研发投入制度、进行研发费用归集、建立研发辅助账、按月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填报研发费用的企业,每年实际研发投入在100万以上200万以内(含)、200万以上500万以内(含)、500万以上1000万以内(含)、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及填报人0.5万元、1万元、2万元、3万元奖励。(认定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高新园区管委会、县税务局)
5.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项目试验等投入,对与上年度同比实际净增研发费用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的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础上,再按实际净增研发费用5%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单户企业的年度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与上年度同比实际净增研发费用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的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础上,再按实际净增研发费用4%的比例给予补助,对单户企业的年度补助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对与上年度同比实际净增研发费用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础上,再按净增研发费用3%的比例给予补助,对单户企业的年度补助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认定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高新园区管委会、县税务局)
6.对获得国家科技创新重大项目扶持资金3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国家奖励资金的10%给予配套奖励;对获得省级科技重大项目扶持资金1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省级奖励资金的10%给予配套奖励。同一个项目同时获得国家和省级扶持的,按照最高金额给予配套,不重复享受,单个项目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认定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7.对企业(含机构)新获得国家科技进步或国家发明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按照国家、省级奖励资金的60%给予配套奖励。(认定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8.鼓励企业研制新项目、新产品,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新产品(重点新产品),分别给予每项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获得赣出精品认定的,给予每项5万元奖励;对成功开展科技成果登记的,每项给予2万元奖励;对农林牧渔新品种、新技术研发获得国家、省级认定的,分别给予每项10万元、2万元奖励。(认定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
三、加快创新研发平台建设
9.鼓励建立各类创新研发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或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3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省级智能制造标杆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按照国家级、省级奖励资金的20%给予配套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院士工作站,分别给予60万元、3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海智计划”工作基地、“海智计划”工作站,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专家工作站,给予一定的经费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业孵化基地,按照国家、省级奖励资金的20%给予配套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3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3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一企一技”技术创新示范项目,给予15万元奖励;对通过评审授予国家级、省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认定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科技工作者协会)
四、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10.鼓励建设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认定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对新获得国家发明金奖,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国际专利授权,给予2万元奖励;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3万元奖励;对企业通过转让获得的发明专利,给予每件1万元奖励;对企业通过PCT专利申请渠道获得美国、欧盟和日本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其他国家专利授权给予每件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件PCT专利最多奖励在3个国家获得的授权),单个企业专利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年。鼓励专利权人长期持有发明专利,从专利权人缴纳发明专利第7年年费起,按照当年度实际缴纳专利年费的30%-50%予以资助;同一专利权人每年度专利年费资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新承担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10万、5万元的奖励。鼓励积极申报成立国家级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新成立上述三种委员会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6万、5万元的奖励(认定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2.对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江西名牌”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取得国家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含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明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注册人,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单个商标新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企业,按每件商标注册官费的80%予以奖励,每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认定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13.鼓励、支持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企业购买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开展成果转化并产生实际效益的,按实际购买科技成果支出额的20%给予补助,同一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认定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14.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共建产业研究院、实验室等,合作共建取得实效的,即拥有2项以上(含)自主知识产权,且其中至少有1项为有效发明专利,产值达到2000万元且纳税额达到100万元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产学研合作成效显著,即拥有4项以上(含)自主知识产权,且其中至少有2项为有效发明专利,产值达到5000万元且纳税额达到200万元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认定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5.鼓励企业与国家级科研院所建立技术战略联盟或科技创新平台,并取得科技成果,经确认后,给予10万元的奖励。(认定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16.鼓励企业通过产学研合作和科技创新协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项目,每个项目奖励3万元。(认定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17.企业利用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仪器设备开展项目研发和测试发生的费用,每个企业每年支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认定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18.鼓励技术合同交易。对经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企业,且技术合同交易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0.5万元奖励;1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2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3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认定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六、大力营造科技创新氛围
19.鼓励引进和培育战略科技人才、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对经组织、人社、科技部门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人才工程的人才或团队,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认定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20.鼓励金融部门积极参与推广“科贷通”业务,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鼓励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协助金融部门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授信。(认定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七、奖励申请及拨付
21.企业按以下要求提供资料:
(一)填写科技创新奖励申请表(附件1)、承诺书(附件2)、申请报告;
(二)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按类别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22.县创新型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接到企业奖励申请后,会同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查核实。审查核实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扩大)会议研究确定,县财政局将奖励资金拨付给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予以核拨。
八、监督管理
23.奖励项目认定责任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获得奖补资金支持的企业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科技、园区管委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24.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获得扶持奖励的企业,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九、附则
25.本办法由县创新型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6.县财政局负责保障科技创新投入,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科技创新。
27.适用于本办法的企业和机构必须为余干县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正常、信用良好,近两年未出现环保、安全等事故或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28.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干府办发〔2015〕85号《余干县科技创新奖励办法(试行)》废止。本办法若与已出台的相关政策相抵触的条款,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