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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湖口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湖口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导读:湖口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为充分发挥科技创新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作用,努力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鼓励发明创造和科技成果转化,加快“科教兴县战略”进程,推动全县经济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根据《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江西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中共九江市委、市政府《关于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促进赶超发展的决定》,结合湖口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本办法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科技人.....

九江市湖口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湖口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湖口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为充分发挥科技创新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作用,努力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鼓励发明创造和科技成果转化,加快“科教兴县战略”进程,推动全县经济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根据《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江西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中共九江市委、市政府《关于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促进赶超发展的决定》,结合湖口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科技人员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紧密结合,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湖口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并对高新技术企业、专利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实施、院士工作站及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技术中心等进行奖励。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科技进步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县科技进步奖的政策制定、宏观管理、评审活动指导、审议初评结果和做出奖励等级决定。

第四条 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负责县科技进步奖励评审的组织工作,奖励办设在县科学技术局。

第五条 奖励的推荐和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科技进步奖的奖励范围:

1、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是指在与本县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的传统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或新兴产业领域,通过技术发明、技术创新等一系列科学技术活动,取得的较为先进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及软件设计等方面的研究成果。

2、科学技术推广成果。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中,通过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应用实践并取得实效的推广成果。

第七条 科技进步奖的奖励条件:必须是进行了科技成果登记的科技项目;同时项目必须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即在本行业中科技水平领先、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

第八条 奖励等级:每两年评审一次,对过去两年取得的优秀科学技术进步成果项目进行奖励,奖励等级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九条 奖励项目数量: 每次奖励项目共计六项,其中一等奖一项,二等奖二项,三等奖三项。

第十条 奖励金额: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3万元。

第十一条 对我县科学技术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项目,可给予科技进步特别奖,每次奖励1项,金额20万元,没有符合条件的,可以空缺。

第十二条 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内容:

1、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依照其科学技术水平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进行综合评价。

2、科学技术推广成果依照推广中所作的实际工作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三条 县科技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按创新程度、技术难度、技术水平、经济和社会效益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1、一等奖。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均达到国内先进,部分国内领先,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有很大的推动作用。在行业中具有较大知名度和影响力,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本县的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2、二等奖。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有较大的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部分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有较大的推动作用。在行业中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取得了较显著的经济效益,对本县的经济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 

3、三等奖。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部分经济技术指标达到省内领先,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有推动作用,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对本县经济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第十四条 科技进步奖的申报程序:申请奖励的项目需填写奖励办公室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由所在单位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明或评价材料,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县奖励办。

第十五条 凡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人和完成单位等方面存在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县科技进步奖。

第十六条 县奖励办具体负责组织专家对我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并负责将初评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县科技进步奖候选者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奖励办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县科技进步奖的初评结果,在公布30日后没有异议,或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处理完毕的,由奖励办提交到奖励委员会审定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颁奖。

第十九条 专利奖励。对当年有授权专利的本县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其奖励标准:国内的外观设计专利每项2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1000元,发明专利每项5000元,国际专利每项10000元。

第二十条 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实施奖励(不含外观设计专利)。对重视专利技术实施,且符合江西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专利产品(包括购进及引进)销售额一年内达到较大规模的本县企业,按销售额给予一次性奖励:年销售额达到10000万元的奖10万元;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的奖5万元;年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的奖3万元。专利产品销售额的计算方法为:自专利授权后三年内的时间段内,任取一年连续时间计算,其中发明专利的销售额可以按申请日到授权日的累计数额计算。

第二十一条 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实施奖励申报条件和程序:

1、企业必须是高新技术企业;

2、制订了专利管理制度,设有专职或兼职专利工作人员。

3、由企业提出申请,提交企业专利管理制度、专职或兼职专利工作人员名单、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给县奖励办,县奖励办组织人员审查核准后奖励。

第二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对首次申请获批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本县企业,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企业设立院士工作站及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设站企业,县政府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的科研成经费资助。对经上级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国家级、省级工作站,县政府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50万元和30万元的建站资助。

第二十四条 鼓励企业建立较高研究水平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凡经上级相关部门认定批准的国家、省级研发机构,县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奖励经费列入每年县政府科技拨款财政预算。

第二十六条 对以上奖励项目,发现剽窃、侵夺他人的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县奖励办报县政府批准后撤消奖励,追回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移交纪检或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县奖励办对其责任人通报存档,取消三年内参评资格。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湖口县奖励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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