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县激励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入落实工业强县战略,推动吉安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激励工业企业在本辖区内创新创业、特制定本奖励办法。本办法共四章二十三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吉安县投资并注册登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设立工业企业纳税贡献奖、企业纳税大户奖、优秀厂长(经理)奖、科技创新奖、创名牌奖、发明专利奖、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奖、新增入规奖等八个奖项。
第二章 奖励办法
第四条 企业纳税贡献奖
(一)企业当年纳税总额500万元以下,且较上年增长20%(含20%)以上,每新增50万元按1万元标准给予奖励;企业当年纳税总额500万元以上,且较上年增长10%(含10%)以上,每新增50万元按1万元标准给予奖励。
(二)企业当年纳税总额在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且较上年增长50%以上(含50%)奖励10万元;企业当年纳税总额在10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且较上年增长30%以上(含30%)奖励30万元;当年纳税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较上年增长30%以上(含30%)奖励50万元。
第五条 企业纳税大户奖
(一)企业当年纳税总额在10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奖励2万元。
(二)企业当年纳税总额在3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奖励5万元。
(三)企业当年纳税总额在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奖励10万元。
(四)企业当年纳税总额在1亿元以上,奖励20万元。
第六条 优秀厂长(经理)奖
(一)对企业当年纳税总额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较上年增长20%以上的企业厂长或经理,由县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3万元奖励。
(二)对企业当年纳税总额1000万元以上,且较上年增长20%以上的企业厂长或经理,由县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5万元奖励。
第七条 科技创新奖
(一)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分别奖励100万元、90万元、8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分别奖励60万,对获得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分别奖励60万元、40万元、20万元。
(二)对新批准为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海智计划”工作站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新获评市级专家工作站的,奖励15万元。
(三)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的企业,分别奖励300万元、30万元、6万元;复评的分别奖励50万元、15万元、3万元。
(四)对获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孵化器(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众创空间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5万元。
(五)对获批国家、省级和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六)对新认定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或3年期满后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评并认定的,奖励10万元。
(七)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2万元,重新认定的奖励1万元。
(八)对技术合同交易突破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分别奖励1万元、3万元。
(九)对获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称号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5万元。对获国家级、省级绿色产品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1万元。
(十)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称号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15万;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称号的企业,奖励20万元;获得省级专业化“小巨人”称号的企业,奖励10万;获得省级专精特新称号的企业,奖励5万元。
(十一)对首次入选的省级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第八条 创名牌奖
(一)对当年新获得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50万元;复评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20万元。
(二)对当年新获得省市场监管局认定的江西名牌的企业,奖励10万元;复评认定的江西名牌的企业奖励5万元。
(三)对新获得全国质量奖、井冈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5万元。
(四)对企业新开发的国家和省级新产品,每个新产品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
第九条 发明专利奖
(一)凡被国(境)外以及国家授予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分别奖励5万元、5千元。
(二)对以我县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技术而获准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十条 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奖
(一)通过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认定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及以上分别奖励2万元、4万元、6万元。单个企业初评累计奖励不超过6万元。2年期满后复评认定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及以上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
(二)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获得A级、AA级、AAA级及以上证书分别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单个企业初评累计奖励不超过20万元。
(三)对获评省级智能制造标杆、“5G+工业互联网”示范项目的企业奖励5万元。
(四)对工业互联网二级节点新增企业奖励1万元;对工业互联网二级节点每新增注册10个产品奖励1万元,累计奖励不超过5万元。对工业互联网二级节点新增节点企业奖励10万元;对获评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奖励3万元、对获评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奖励5万元、对获评区域级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奖励10万元,对获“5G扬帆”优秀案例企业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及其他奖项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对“5G绽放杯”获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及其他奖项的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第十一条 新增入规奖
鼓励小微企业升规入统,对新增规上企业(含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每家奖励6万元。
第三章 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 组织领导。成立县激励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做优考评工作小组,吉安高新区、工信局、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科技局、统计局、税务局、市监局、应急管理局、人社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工信局,具体组织实施考核。
第十三条 企业申报。本办法按年度进行兑现,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第二年一月份对上年度的获奖项目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指标或项目完成的依据,包括销售开票证明、入库税金(税务局)证明、审计报告、证书等,相关成员单位初审后报县激励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做优考评工作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考查核实。考评工作小组办公室对有关企业的申报材料采取听、询、查、访等方法进行考核,根据奖励评选条件,提出考核意见和奖励建议名单。
第十五条 组织评审。考评工作小组进行评审,拟定奖励名单。
第十六条 最终审定。考评工作小组将拟定的奖励名单和有关材料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并确定有关奖励事项。所需资金由受益财政负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获奖企业除达到奖励办法规定的条件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要求及时报送各种工业统计报表。
(二)获奖企业必须创建三级(含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否则任何奖项不予评定。
(三)年内无重特大安全生产、环保安全、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四)企业不欠发职工工资,并积极为职工缴纳国家法律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
(五)没有违反国家、省、市、县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八条 对企业的奖励,奖金总额的50%用于奖励有贡献的纳税企业法人代表或企业本地主要负责人;50%用于奖励纳税企业经营管理层的其他有功人员。
第十九条 企业纳税额统计口径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纳税总额是指在我县净入库的税收总和,不含附征的费用(教育费附加、各种基金等,同时仅限于工业企业本身所纳税收,附属于工业企业的商贸企业的纳税金额不纳入计算基数)。以企业当年实际入库数为准(剔除兑现优惠政策的奖返部分)。单个企业年度各项奖励总和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缴纳税收县级留成的总和。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涉及各奖项的考核数据,以县统计局、财政局、税务局提供的当年实际考核数据为准。涉及的科技创新、创名牌奖、专利奖以企业提供的本年度有效证书或认定“红头”文件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同时符合本奖励办法第四、第五条奖励条件的企业,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奖励的工业企业,在本办法已经奖励的不重复配套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与县内其它政策类别一致的,按从高不重复享受,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遵照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激励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