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企业技改升级。对规模以上企业已竣工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列入国家统计库的技术改造项目,购买用于研发、生产、检验检测等软件、设备和土建投资额达500万元的,给予6%一次性资金奖补(市县奖励不重复享受),单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对首次认定的入规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
三、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平台。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企业研发平台的(含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众创空间、双创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建的省级以上(含省级)检测中心,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四、培育发展科技型企业。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属规模以上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属规模以下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复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省“专业化小巨人”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认定的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奖励10万元;对认定的国、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
五、企业数字化转型发展扶持。支持企业常态化使用宁都县标识解析行业应用平台,年注册量达到50万条、100万条的企业,经工信部门认定后,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5万元奖励;对在工信部成功注册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并连续12个月上报收入数据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省级“5G+工业互联网”示范工厂,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省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得省级、市级智能工厂(车间)、企业上云示范标杆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完成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二级、三级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对获得5G扬帆优秀案例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获得5G绽放杯应用江西赛区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六、新锐企业奖。对自建厂房在自然年度实现经济贡献额达到20万元/亩或租赁厂房在自然年度实现经济贡献额达到20万元/1000㎡(入驻乡镇工业小区政府标准厂房及振兴车间企业须达到10万元/1000㎡),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在自然年度实现经济贡献额不低于200万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从人才建设、标准化建设、平台建设、提质增效、数字化转型等维度综合考核,经考核达标的,授予“宁都县工业新锐企业”称号,并由县财政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具体按照《宁都县工业新锐企业奖评分细则》考核后进行兑现。
七、营收贡献奖励。营收龙头奖。对自建厂房在自然年度实现经济贡献额达到20万元/亩或租赁厂房在自然年度实现经济贡献额达到20万元/1000㎡(入驻乡镇工业小区政府标准厂房及振兴车间企业须达到10万元/1000㎡),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
八、营收先锋奖。对自建厂房在自然年度实现经济贡献额达到20万元/亩或租赁厂房在自然年度实现经济贡献额达到20万元/1000㎡(入驻乡镇工业小区政府标准厂房及振兴车间企业须达到10万元/1000㎡),经县统计局认定的,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超过3000万元/年的,对超过300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5万元/千万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年营业收入增长率超过15%,且年营业收入总额超过3000万元的存量企业,采取“奖励金额(万元)=【A×10×0.3+B×0.7】×5”的方式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其中A为“营业收入年度增长率”;B为“营业收入年度增量”,以千万元为单位),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九、经济贡献奖。贡献龙头奖。在地方财政贡献奖励享受期外,对自建厂房在自然年度实现经济贡献额达到20万元/亩或租赁厂房在自然年度实现经济贡献额达到20万元/1000㎡(入驻乡镇工业小区政府标准厂房及振兴车间企业须达到10万元/1000㎡),在自然年度实现经济贡献额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奖励;入驻乡镇工业小区政府标准厂房及振兴车间企业在自然年度实现经济贡献额首次突破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的奖励;在自然年度实现经济贡献额首次突破1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奖励资金实行一事一议。
贡献先锋奖。对自建厂房在自然年度实现经济贡献额达到20万元/亩或租赁厂房在自然年度实现经济贡献额达到20万元/1000㎡(入驻乡镇工业小区政府标准厂房及振兴车间企业须达到10万元/1000㎡),无安全生产和环保事故、无拖欠工人工资,在自然年度实现经济贡献额1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授予“经济贡献先锋”荣誉称号,设立一等奖2名,各奖励50万元;二等奖2名,各奖励30万元;三等奖2名,各奖励20万元。
诚信企业奖。对地方经济贡献较大、无安全生产和环保事故、无拖欠工人工资、无拖欠厂房及宿舍租金、诚信经营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年评选诚信企业10名,每个奖励5万元。
十、转型升级扶持。对新落户正式投产且入规入统的轻纺服装企业三年内(以签订正式投资合同时间为准)购置的新智能性生产设备,按购置价格20%标准给予补贴,最高补贴500万元(以购置发票等凭证及政府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新智能性生产设备评估报告为依据,且企业提供设备购置发票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租赁厂房的企业,其购置新智能性生产设备补贴金额不超过当年企业对地方财政经济贡献总额。
十一、设备扶持。对新落户正式投产,自建厂房在自然年度实现经济贡献额达到20万元/亩或租赁厂房在自然年度实现经济贡献额达到30万元/1000㎡(入驻乡镇工业小区政府标准厂房及振兴车间企业须达到15万元/1000㎡),完成入规入统,且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或投产三年内年均实现经济贡献额500万元以上的新能源、新材料及电子信息企业,三年内(以签订正式投资合同时间为准)新购置智能性生产设备的,按购置价格10%标准给予补贴,最高补贴1000万元,设备购置额3亿元以上的,最高补贴3000万元(以购置发票等凭证及政府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企业新购置智能生产设备评估报告为依据,企业提供设备购置发票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企业购置新智能性生产设备补贴金额不超过当年企业对地方财政经济贡献总额。该补贴实行分期拨付,即企业生产设备安装调试正常使用且正式投入生产后拨付50%,入规入统后拨付25%,对地方财政贡献达标且稳定生产一年后再拨付25%。凡享受了补贴的有关设备,必须是实际用于新落户项目生产的设备,且10年内不得搬迁、转让或变更产权所有人,否则政府有权收回该企业已享受的设备补贴款。对新引进从宁都以外整体搬迁落户,自建厂房在自然年度实现经济贡献额达到20万元/亩或租赁厂房在自然年度实现经济贡献额达到30万元/1000㎡的新能源、新材料及电子信息企业(入驻乡镇工业小区政府标准厂房及振兴车间企业须达到15万元/1000㎡),且在12个月内搬迁设备价值1亿元以上(以实际发票为准)的新能源、新材料及电子信息企业,按有资质的第三方设备评估价的1.5%给予搬迁补贴,最高补贴1000万元。
十二、鼓励提高“亩均效益”。对亩均投资强度达到800万元(含)以上项目,按0.7万元/亩再次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自建厂房在自然年度实现经济贡献额达到40万元/亩的项目,或租赁厂房在自然年度实现经济贡献额达到60万元/1000㎡的项目,按生产性设备采购总额的1%给予奖励。对人均劳动力产值高于国家权威部门发布的人均产值数据的50%,按自动化生产线设备采购总额的1%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