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持续技术创新能力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和质量提升,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增强赣南苏区振兴发展的内生动力,制定如下措施。
1、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后备库。每年对全市创新基础较好、发展潜力较大、尚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进行摸底,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后备清单,构建后备企业梯队。每年从后备清单中选出不少于100家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对象进行培训,提升企业家创新意识,推动企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团队建设得到发展,熟悉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程序和方法,实施一对一的帮扶指导,跟踪申报过程。(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2、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设立500万元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高新技术企业后备企业的自主研发项目补助、专利申请及专利购买补贴、服务培训与指导,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中的申报补贴及高新技术企业成果转移转化的研发费用补助等。(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3、对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奖励。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复审通过或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企业在各园区中的科技创新示范引领和龙头带动作用,鼓励高新技术企业与产业链上、中、下游合作伙伴组建创新战略联盟,开展协同创新,带动上下游企业抱团创新,推动特色优势产业在园区集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4、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高新技术企业可在新引进的从事研发、生产、经营的高管中(限3人),给予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赣市才发〔2013〕2号)高层次人才第(四)类特殊优惠待遇给予补助。对高新技术企业新引进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可参照相关条件优先在高新技术企业所在地办理户籍。(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5、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购买科技成果或专利技术,在我市首次实施且一年内实现100万元以上效益的,第一年给予效益额10%,最高50万元的补助。逐步构建科技服务网络体系,利用科技成果对接转化平台,推进线上、线下专家一对一服务科技成果在高新技术企业的转移转化,要求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年平均数不低于2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6、优先安排高新技术企业项目。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国家、省、市各类科技项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和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项目等,优先予以推荐和安排。在高新技术企业中加速推进互联网+产业,运用专利信息等科技大数据,以“两化”融合为重点促进传统企业改造升级扩能。(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民营企业局)
7、积极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对引进的省外高新技术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已获得省外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在我市设立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二级分支机构,已获得省外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在我市投资设立的生产同一高新技术产品的全资子公司,均视同为已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商务局)
8、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组建研发平台。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国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平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和支持。鼓励高新技术企业与国内外高校及研究机构联合设立院士、博士工作站,联合开展研发项目并进行科研成果转化等。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组建科技协同创新体,优先将高新技术企业列为牵头单位,并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科协、市人社局)
9、定期组织高新技术企业参加企业高层培训、专业展会等。组织高新技术企业参加国家、省、市举办的科技型企业高层管理人员高级研修班,更新理念,提升管理水平;组织高新技术企业参加高交会、中博会、技展会等专业展会,强化科技成果对接,鼓励开发新产品,帮助开拓新市场。(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民营企业局)
10、强化高新技术企业土地及职工住房保障。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将高新技术企业建设用地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办理供地手续。在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时,优先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提供住房保障。(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11、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其成本的150%摊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12、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加快技术进步和成果转化。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其固定资产可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单位从事技术转让取得的收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13、高新技术企业优先享受知识产权扶持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申请加快、维权援助、人才培养和费用减免等服务。建立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专门联系机制,明确专人负责联系。对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派驻知识产权科技特派员,对企业在专利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提供全流程专业化服务。(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4、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金融支持。积极帮扶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融资,每年从高新技术企业中选择一批作为上市重点培育对象,做好上市有关服务工作,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进入“新三板”、“创业板”、“中小板”等资本市场。引导金融机构对高新技术企业增加信贷投放,通过科技创业投资基金的股权投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提高企业信用等级、专利质押盘活无形资产等金融支持。各级政府出资性融资担保机构要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给予高新技术企业提高授信额度。(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5、大力宣传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政策。各级各部门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联动机制,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有关培训班大力宣传国家、省、市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提高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积极性。积极推动全市研发机构为拟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各科研院所结合自身研究专长有针对性对各县(市、区)、园区及拟申报企业开展专门对接服务。(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科技局、赣南科学院)
16、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考核机制。将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纳入县(市、区)、园区目标考核,各地每年高新技术企业增长数不低于20%,对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任务且增长较好的县(市、区)、园区予以表彰奖励,对落实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