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赋能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和赣州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实施科技创新赋能行动,全力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根据市第六次党代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大力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
(一)加快培育企业创新主体
1.加大创新企业梯度培育力度。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中小企业需先入库登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属规模以上企业的由市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属规模以下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独角兽、潜在独角兽、种子独角兽、瞪羚、潜在瞪羚企业,由市财政分别给予4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以上奖励就高不就低,跨梯次企业差额部分补齐奖励。
(二)鼓励企业开展自主创新
2.鼓励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对获得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课题)的,由市财政按照国家拨款额25%、最高300万元配套资助;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的,由市财政给予国家拨款额20%、最高200万元配套资助。
3.实施市级“揭榜挂帅”制重大科技项目。每年实施5项以内“揭榜挂帅”制项目,由市财政给予每项500万元支持。
4.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量居全市前100名、且保持正增长的企业,由市财政给予20万元补助;对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增幅居全市前100名、且连续两年研发经费支出达到2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市财政给予10万元补助。有重复的就高不就低,补助企业数量每年不超过200名。
5.加大科技成果奖励力度。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创新主体,分别奖励创新团队200万元、100万元;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创新主体,分别奖励创新团队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三)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6.大力引进院士专家项目。围绕现代家居、有色金属、电子信息、纺织服装、新能源及新能源汽车、医药食品等“1+5+N”产业领域,优先支持院士专家项目落户赣州。经论证评估后“一事一议”重点支持。
7.支持重大高新技术成果及项目产业化。每年支持5项左右重大高新技术成果或项目在赣州产业化,按照产业化投资规模(指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基本建设和购置固定资产的费用)的5%给予最高500万元配套支持,配套资金不得用于购买土地。
8.鼓励本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利用“江西省网上常设技术市场”线上技术交易平台完成科技成果交易的技术出让方和技术受让方,按省补助额度由市财政给予1:1配套补助。
二、加快提升科技创新平台能级
(四)加强企业主体创新平台建设
9.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获批组建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由市财政给予30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或单位只限1个创新平台获奖;对新获批组建的省实验室,由市财政给予20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组建的省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由市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或单位只限1个创新平台获奖;对新获批组建的市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通过验收或运行评价优秀的,按市人才专项资金有关规定奖励,每家企业或单位只限1个创新平台获奖。
10.推动研发平台提质增效。每年定期对获批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运行进行评价,对评价为优秀等次的国家、省、市级上述研发平台,由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
11.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经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由市财政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财政资金支持,用于资助其开展研发活动。加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绩效管理,每三年考核一次,对考核优秀的,由市财政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研发费用后补助。已获得其他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后补助经费支持的机构,按就高不就低给予补齐差额支持。
三、提升区域创新活力
(五)做强园区承载平台
12.强化科技园区建设。对获批建设的国家高新区、国家农业高新区,由市财政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获批建设的省级高新区、省级农业科技示范园,由市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专项用于园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
(六)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创新发展
13.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创新发展。优先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围绕现代家居、有色金属、电子信息、纺织服装、新能源及新能源汽车、医药食品等“1+5+N”产业领域,在我市创建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
14.支持驻市、市属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基础研究。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每项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七)大力发展科技创新服务业
15.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由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由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同一法人单位只奖励一次,获更高层级认定的补齐差额。
16.支持“科创飞地”建设。对于企事业单位在发达地区独立或合作设立的科技创新、技术转化、项目孵化、人才服务飞地,经认定合格,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不超过100万元。
四、推动创新要素集聚
(八)加强创新创业人才引进与培育
17.奖励技术革新人员。每年评选30个工业企业技术革新优秀团队或个人,由市财政对每个团队或个人奖励10万元。
18.鼓励和支持“周末工程师”制。引导驻市、市属高校、院所、园区建设“周末工程师人才驿站”,每引进1名服务次数(时间)和成效达到规定条件的“周末工程师”,由市财政给予驿站2万元奖励;单个驿站每年获奖补,由市财政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专项用于“周末工程师”交通保障、餐饮住宿以及办公管理等开支。
(九)营造浓厚创新创业氛围
19.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科技部《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搭建服务创新创业平台,聚集和整合人才、技术、资本、市场等各种创新创业要素,弘扬创新创业文化,激发创新创业的热情。每年举办赣州市创新创业大赛,评选赣州市创新创业团队(个人),设立一等奖1个,二等奖3—5个,三等奖5—10个。
(十)发展壮大科技金融
20.强化科技金融支持。建立符合科技创新投资特点的投决机制、激励机制、容错机制,支持发展各类创投基金。与中科院赣江创新研究院共同出资设立信贷风险补偿联合“资金池”,促进和吸引中科院系统先进成果和项目落地赣州。
本政策措施有效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协同创新的实施意见》(赣市府发〔2015〕6号)《赣州市促进全社会研发投入快速增长的若干措施》(赣市府办字〔2018〕29号)《赣州市大学生科技创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赣市财教字〔2016〕143号)中的惠企政策条款废止,原有政策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措施执行。本政策措施支持对象为市域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所述技术革新人员为市域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企业的员工,或符合柔性引才要求的聘用人员。各县(市、区)、赣州经开区、赣州蓉江新区要设立支持科技创新的专项资金,参照制定相关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