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溪县工业创新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为深入践行“三新一高”理念,聚焦打好工业创新发展强攻战,加快实施工业强县战略,引导工业企业扩规模、上台阶、增实力,做大做强优势产业,实现全县工业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落实我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36条”,特制定本办法。
一、参评对象
在金溪县注册登记、纳税的单个独立法人工业企业。
二、评选条件
(一)企业诚信度高,社会形象好,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企业当年未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突发环境污染事故,重大治安、经济案件。
(三)企业不存在未解决的因拖欠职工工资造成的劳动纠纷。
(四)企业按照统计法规和工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各项工业统计报表、相关资料等。
三、奖励措施
(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1.助推企业上台阶。
(1)主营收入上台阶奖。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以税务申报数为准)首次超过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120万元;
(2)纳税上台阶奖。对当年实际入库税收(增值税与所得税总和)首次突破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依此类推。〔责任单位:县工信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2.鼓励企业入规入统。
(1)对当年新增纳入统计口径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三年按3万元、3万元、4万元标准给予共计10万元奖励(如三年期间退出规上的年份不予奖励);
(2)对属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新入规工业企业,则分三年按3万元、4万元、5万元标准给予共计12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局,配合单位:县工业园区、县统计局〕
3.培育专精特新企业。
(1)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重新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7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专业化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或领航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重新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1万、2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4.鼓励企业扩大出口规模。对自营出口的香精香料生产型企业,每出口1美元补贴5分钱人民币,其他生产型企业每出口1美元补贴3分钱人民币。出口数据以海关统计的数据或企业的报关单数据为准。当年出口5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不予补贴。〔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鼓励企业创新驱动
5.加大科研投入。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加大科研投入,认真开展研发费用网上填报工作,对网上填报符合要求的企业,按所报研发费用(经国家统计部门认定,并建立台帐的,下同)的万分之五的标准,给予负责研发费用网上填报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元,最低不少于600元;按责任单位审核研发费用的1.8%给予企业研发补贴,单个企业总计补贴不超过27万元,0.2%用于聘请第三方机构指导企业填报研发投入及科技服务工作。对于新成立的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补助1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配合单位:县统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6.鼓励发明创造。
每年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进行考核,得分60一80分为县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得分81一100分为县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对获得县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分别奖励如下:二类优势企业(60-70分)奖励14万元;一类优势企业(71-80分)奖励16万元;二类示范企业(81-90分)奖励18万元;一类示范企业(91-100分)奖励20万元。
对首次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分别奖励如下: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奖励2万元;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奖励5万元;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奖励6万元。
知识产权贯标奖励:对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
知识产权保险补助项目:对参加专利保险的企业,按照实际缴纳保费的60%给予资助,每个企业当年奖补总额不超过1万元。对开发或销售知识产权保险产品的单位,按照保险保障额度的1%择优给予奖补,单个主体年度奖补金额不超过2万元。
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在本县实现成果转化的,每件奖励6万元;对当年提交申请取得受理通知书的PCT (国际专利)给予每件4万元奖励,当年授权的给予10万元奖励。经评审择优立项的专利导航促进项目,给予每家企业不超过3万元奖补;区域或产业专利导航每项奖补不超过10 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工业园区、县科技局〕
7.鼓励新产品(新材料)开发。
(1)对企业当年获得国家新产品证书、省级新产品证书的,一次性分别给予每个新产品10万元、6万元新产品研发补贴;
(2)对企业研制出具有智能功能的新产品,且经省级及以上专家鉴定(验收)并获得国家级、省级新产品证书的,一次性分别给予每个新产品15万元、11万元新产品研发补贴;
(3)对当年获得省级优秀新产品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再给予企业新产品研发团队3万元、2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
(4)对获评“赣出精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5)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或国家技术发明特、一、二等奖的企业,每项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或省技术发明一、二、三等奖的企业,每项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科技局〕
8.培育科技型企业。加大科技型企业培育工作,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当年注册入库并及时完善相关资料的企业给予6000元经费补贴;对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三年有效期满后再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其中5%奖励给企业财务人员,95%奖励给企业);对江西省科技领军企业、独角兽、潜在独角兽、种子独角兽、瞪羚及潜在瞪羚入选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200万元、75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入选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9.加强创新平台和载体建设。
(1)对新认定为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平台和载体的,分别给予国家级(国家地方联合)、省级、市级100万元、3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创新空间、科技特派员产业技术服务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平台和载体的,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新认定国家、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分别给予4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列入国家、省级产业技术研究培育建设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工信局,配合单位:县委人才办、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科协〕
10.加大对外科技合作力度。对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科技合作的,县财政按科技合作支出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6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局〕
11.支持工业生产性服务平台建设。对省级以上部门新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局,配合单位:县工业园区、县发改委、县财政局〕
12.鼓励企业参加各类创业创新大赛活动。
(1)企业参加全国创业创新类大赛,获得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
(2)企业参加全省创业创新类大赛,获得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5 万元、3万元、2万元;
(3)同一项目或企业参赛按最高金额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科技局〕
13.鼓励企业技术进步。
(1)支持工业企业新上鼓励类技术改造项目:对工业企业当年经备案并组织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1万元奖励。
(2)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示范应用项目,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三)鼓励企业创建品牌
14.对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申报成功的地理标志商标企业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5.对新认定为省级管理创新示范企业的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工信部“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四)鼓励企业绿色发展
16.支持企业节水。
对当年评为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节水标杆企业(水效领跑者)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省级节水型典型案例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配合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
17.实施绿色制造工程。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评国家级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规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 10万元。成功创建抚州市“无废工厂”企业,奖励3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生态环境局〕
四、评奖程序
所涉奖励政策兑现由牵头责任单位收集企业申报资料,向县财政提出申请拨付。
五、其他事项
1.同一企业的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县级其他优惠政策。同一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奖补政策的,按就高标准执行,不重复奖补。单个企业所获奖补资金总额不得超过企业当年实际纳税总额的地方留成部分。利废企业、垄断性或资源性企业及与政府签订税收优惠金额包干合同的企业不适用本政策规定。
2.享受本政策措施奖补的企业如企业提出申请,其所享受奖补资金不超总额的30%可用于奖励企业管理团队和个人。被列入落后限制淘汰类的工业企业不得享受上述奖励。
3.本政策措施自2024年10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之前实施的其他相关政策中与本政策措施重复或不一致的内容,以本政策措施为准。本政策措施解释权归县工信局及各牵头责任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