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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兴化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兴化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导读: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16〕107号),全面落实“两聚一高”发展要求,充分发挥创新券作用,有效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引导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市政府决定修订本办法。第二条 创新券是针对本市创新资源缺乏、创新能力不足而设计发行的一种“有价证券”,是由市政府无偿向企业事前发放、事后兑现,旨在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

镇江市兴化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兴化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16〕107号),全面落实“两聚一高”发展要求,充分发挥创新券作用,有效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引导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市政府决定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针对本市创新资源缺乏、创新能力不足而设计发行的一种“有价证券”,是由市政府无偿向企业事前发放、事后兑现,旨在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一项激励制度。

第三条 创新券制度与实施产业政策、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促进全社会研发投入快速增长相结合。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广泛引导、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财政局为全市创新券的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创新券管理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创新券的日常管理、运行监管、创新券兑现。

市财政局负责年度市创新券资金经费预算编制和资金拨付,对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创新券分类、使用及资金来源

第五条 创新券分为企业类、平台类、奖补类。其中企业类细分为A券和B券。

(一)企业类A券:支持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机构,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的企业和众创空间、孵化器中的创业者或创业团队,其中创业者或创业团队领取的创新券,需在创业企业注册成立后才能申请兑现。限用于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省级以上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成果和服务等科技创新投入,知识产权高端服务投入,企业建设市级以上研发机构添置研发设备投入。其中:支持对象为广大中小企业、创业者或创业团队。

(二)企业类B券:支持对象为兴化市百家科技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的入库企业和重大科技项目的培植企业。除支持上述的各项服务外,重点支持与高校院所共同研发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以及对本地产业发展具有较大贡献的项目课题研发经费投入。

(三)平台类创新券支持对象为市级以上各类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产业研究院等创新载体,用于开展非财政资金支持的产学研对接、智力资源集聚、研发机构引进和建设、科技咨询论证等科技创新投入。

(四)奖补类创新券支持对象为符合第十条八种类型的企业和个人。

第六条 市财政设立创新券专用账户,每年安排专项经费3000万元。

第七条 创新券实行实名制及登记备案制,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有效期不超过2年。创新券面额为1万元、5万元、10万元三种。企业类、平台类有效期自发放之日起开始计算,奖补类创新券有效期自奖补年度开始计算。

第四章  创新券的发放

第八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上年度科技经济发展情况确定本年度创新券发放额度。市科技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开发区、乡镇(街道)组织企业自主申报,市创新券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和发放。

第九条 企业类A券,在一个年度内,单个企业发放5万元,在泰州网上技术交易平台进行技术交易的企业再增发1万元;企业类B券,按照科技创新型企业培育工程入库企业名单,创新型领军企业发放50万元,创新型特色企业发放20万元,创新型中小企业发放10万元。

平台类创新券,对与高校院所共建的平台或载体,国家、省、市级分别发放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企业化运行的单个平台或载体发放5万元;省级以上重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产业研究院等创新载体一事一议研究确定支持的名单和金额,报市政府批准后发放。

奖补类创新券,由市创新券管理办公室对照支持对象和额度确定支持和发放的名单和金额。

第五章  兑现程序与要求

第十条 企业类创新券申请兑现时,企业科技创新实际支出用于科技研发项目、购买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高端服务的,企业配套资金不得低于创新券使用金额的3倍;用于添置研发设备的,企业配套资金不得低于创新券使用金额的7倍。建设国家、省、市级研发机构和科技服务平台添置研发设备兑现的最高额度分别为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平台类创新券申请兑现时,企业科技创新实际支出不得低于创新券使用金额的3倍。建设省级以上重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产业研究院另行议定。

奖补类创新券支持对象和额度标准如下:

(一)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型企业奖励。对首次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分别按国家级(含三部委认定)12万元、省级2万元给予奖励,对重新认定为国家级的按首次奖励额的50%给予奖励;认定为省级民营科技型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

(二)高新技术产品奖励。获批省级以上重点新产品、高新技术产品、自主创新产品,分别按国家级2万元、省级1万元给予奖励;对通过江苏省生产力促进协会或全国性行业协会组织评价的科技成果,评价为国际领先、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国内先进的科技成果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

(三)研发机构奖励。对新认定为泰州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外资研发机构和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分别按国家级30万元、省级15万元、市级5万元给予奖励,对获得省级研发机构绩效评估优良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院士工作站、省级研究生工作站,分别奖励3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备案的泰州市级以上(含)产学研联合体奖励3万元。(同一年度获得的奖项一律按最高标准执行。)

(四)创新创业载体等奖励。获批为国家、省级、泰州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对创建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年(认定当年除外)新增入驻科技型企业10家以上的奖励5万元,20家以上的奖励10万元。

获批为泰州市级以上产业技术战略联盟、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按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市级20万元对牵头单位、建设单位给予奖励;开展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绩效评估工作,对评估为示范、先进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新建江苏农村科技服务超市分店、便利店并得到省科技厅确认的,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根据每年省科技厅对农村科技服务超市的考评结果,获得优秀的分店、便利店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合格的分店、便利店分别奖励5万元、1万元;对列入省级农村科技服务超市示范店在以上奖励的基础上嘉奖10万元。

(五)国际技术合作奖励。对获批国家、省级国际合作项目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六)发明创造奖励。申请国际专利获得受理并备案的,每件资助1万元;申请发明专利获得受理并备案的,且发明专利申请费、实审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缓的,每件资助500元,未获得费用减缓的,每件资助2500元;授权的国际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分别奖励5万元、1.2万元、1200元、500元;购买市外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对年发明专利授权8件、5件、3件以上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七)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奖励。对获批国家级、省级、泰州市级知识产权项目的承担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列入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以及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单位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八)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奖励。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一、二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课题组100万元、50万元;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课题组50万元、30万元;对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课题组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获得泰州市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课题组5万元、2万元、1万元;对获得兴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项目,分别奖励课题组1.5万元、1万元、0.5万元(以上奖励对参与单位按1/5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企业类、平台类创新券兑现所需材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基本信息表;

(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交易合同或研发机构建设方案、平台建设方案、项目方案、总结;

(三)项目支出决算表及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支付凭证、泰科易网上技术交易凭证及其他必要的附件材料);

(四)创新成果证明(如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等证明材料);

(五)对企业类B券重点支持的项目采取专家评审、确定支持金额、公示、发券等程序,按照项目合同的内容给予兑现。需提供本市立项批文,项目实施总结,项目实施成果等证明文件;

(六)申请使用金额超过30万元的项目,需提供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奖补类创新券兑现由市科技局、财政局初审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三条 市创新券管理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对受理兑现的项目(奖补类除外),引入第三方进行评审。

第三方评审组由相关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等组成,重点核查项目真实性和同一企业不同项目的雷同性。

第十四条 市创新券管理办公室根据第三方评审组的评审意见,确定兑现名单和金额。经公示,报市政府批准后出具科技创新确认书,市财政局按确认书拨付兑现资金。申请兑现单位凭科技创新确认书和创新券到市创新券管理办公室兑现。

第六章 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对骗取创新券的企业,注销其创新券,追回骗取资金,三年内不再给予各级科技项目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市创新券管理办公室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创新券实施管理适时提出调整意见。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创新券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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