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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句容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句容市创新企业培育实施办法(试行)

       导读:句容市创新企业培育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共句容市委句容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句委发〔2018〕6号)规定,为进一步推进创新企业培育,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第二条 强化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培育。发挥创新创业载体培育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功能,引导各类科创载体向专业化、信息化、品牌化、链条化方向发展,以创业者需求为导向提升增值服务能力,.....

镇江市句容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句容市创新企业培育实施办法(试行)

句容市创新企业培育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句容市委句容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句委发〔2018〕6号)规定,为进一步推进创新企业培育,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

第二条  强化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培育。发挥创新创业载体培育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功能,引导各类科创载体向专业化、信息化、品牌化、链条化方向发展,以创业者需求为导向提升增值服务能力,建立从初创期、成长期到发展壮大期的全程跟踪服务机制,努力形成依托产业链上下游的中小企业集群,为企业梯度培育提供源头活水。

第三条  搭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中心。通过政策引导和试点带动,整合资源,建设具有句容特色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体系。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管理指导、技能培训、市场开拓、标准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的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大型科学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科研基础设施和设备进一步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开放。

第四条  加快推进创业投资机构发展。鼓励各类社会资本设立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基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活动。

第五条  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财政支持力度。着力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对通过评价的企业,根据企业研发费用和企业上年度纳税总额情况,给予研发费用最高10%的奖励。


企业上年度纳税总额

奖励限额

50万元以下

10万元

50万元(含)-100万元

20万元

100万元(含)-500万元

30万元

500万元(含)-1000万元

40万元

1000(含)万元以上

50万元


第六条  申报流程:

(一)自主申报。企业在汇算清缴结束后,自主向市科技部门提出奖励申请,企业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上年度科技和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研发项目确认书》和《企业研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以及企业上年度经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企业纳税申报表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证明(原件),数据由财务专家进行核实,财政、科技会商后进行统一奖励;

(二)公示名单。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向社会公示拟奖励企业名单。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组织进行核实,必要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核实。

(三)资金划拨。公示无异议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下达奖励资金。

第七条  进一步完善落实税收支持政策。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小型微利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政策培训和宣传。

第三章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

第八条  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组织开展高新技术入库企业认定工作,重点支持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成长性的科技型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并优先推荐库内企业申请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进入省培育库的企业,给予不低于5万元奖励,省资金按一定比例配套。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25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不低于8万元奖励,在三年孵化期内,每成功培育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载体运营机构5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加大培训和政策辅导力度。加大科技中介机构支持力度,积极帮助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组织开展经营管理、技术开发、税收政策、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条  办理程序:

(1)资料申报。每年申报结束后,企业提供证书、认定文件和补助申请。

(2)公示名单。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向社会公示拟奖励企业名单。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组织进行核实。

(3)资金划拨。公示无异议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下达奖励资金。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指导培训。市科技局对纳入培育库的企业进行培训,重点为研发费用辅助账设置、自主知识产权的挖掘与保护、高企相关政策的解读等,提升企业家的创新意识,使企业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团队建设等方面得到提升。市科技局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政策、入库培育政策的宣传,扩大政策知晓度和影响力。

第十二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应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理、处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并视情况提请政府进行行政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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