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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加快科技创新发展激励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导读:加快科技创新发展激励政策实施细则(试行)为全面贯彻落实市第八次党代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突出创新核心地位,坚持科技创新支撑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激励政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章 加强创新技术突破第1条 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1.支持对象注册地为盐城市的企事业单位。“揭榜挂帅”项目支持对象还包括国内高校院所、科技型企业。2.支持标准根据年度资金预算及各类科技计划.....

盐城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加快科技创新发展激励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加快科技创新发展激励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第八次党代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突出创新核心地位,坚持科技创新支撑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激励政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加强创新技术突破

第1条 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1.支持对象

注册地为盐城市的企事业单位。“揭榜挂帅”项目支持对象还包括国内高校院所、科技型企业。

2.支持标准

根据年度资金预算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具体目标情况设定标准。

3.办理流程

申报方式。按照《盐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盐城市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及具体项目实施细则规定,组织印发年度申报指南及通知。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及申报通知要求,报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科研诚信承诺书及相关附件材料。市科技局按程序组织专家评审、信用审查、签订合同,市科技局、财政局联合下达立项文件、按合同拨付项目资金。“揭榜挂帅”“以赛代评”等方式另行规定。

第2条 鼓励实施重大科技项目

1.支持对象

(1)获批牵头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的企事业单位。

(2)近两年内获得国家、省重点研发类计划立项并在国内首次规模化生产和应用的企业。

2.支持标准

(1)对牵头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的单位,按国拨经费1:1给予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

(2)对获得国家、省重点研发类计划立项支持的项目,在市内产业化且属于国内首次规模化生产和应用,按项目产品年度销售额的5%,最高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奖励。

3.办理流程

(1)免申报方式。市科技局收到有关立项文件后,履行信用审查,按牵头单位实际获得国拨经费数提出奖励方案,经公示后按程序兑现。

(2)申报方式。根据申报通知,申报单位报送《盐城市激励创新20条政策奖励申报表》、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产品查新报告、产品首次销售证明、科研诚信承诺书等材料,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考察或答辩,提出奖励方案,经公示后按程序兑现。

第二章 培育科技创新主体

第3条 引导企业加大研发

1.支持对象

(1)经认定的省级研发型企业。

(2)通过研发管理体系贯标验收的企业。

(3)向税务部门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并达奖励标准的企业。

2.支持标准

(1)对首次被认定为省研发型企业奖励50万元。

(2)制定出台相关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工业企业研发管理体系贯标工作,对通过研发管理体系贯标验收的企业,按照企业与贯标咨询机构签订服务合同金额的50%给予奖补,且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10万元。

(3)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加计扣除研发投入口径,对年度研发费用支出50万元以上且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3%的企业,按照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60万元。

3.办理流程

(1)免申报方式。市科技局收到有关认定文件后,履行信用审查,提出奖励方案,经公示后按程序兑现。

(2)免申报方式。市科技局组织开展研发管理体系贯标验收,根据验收结果,履行信用审查,提出奖励方案,经公示后按程序兑现。

(3)免申报方式。市科技局收到市税务局提供的年度加计扣除企业相关材料,对照奖励标准拟定奖励名单,履行信用审查,提出奖励方案,经公示后按程序兑现。

第4条 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持续增长

1.支持对象

(1)通过国家评价的、有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购买科技服务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支持标准

(1)对通过国家评价的、有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但当年无新增授权专利的最高奖励2000元;当年有新增授权专利的最高奖励1万元;符合“四科”标准(每个科技企业要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产品、科技人员占比大于60%、以高价值知识产权为代表的科技成果超过5项、研发投入强度高于6%)的最高奖励2万元。

(2)每家企业每年领取创新券额度最高10万元。

3.办理流程

(1)申报方式。根据年度申报通知,申报单位报送《盐城市激励创新20条政策奖励申报表》、有效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及最近一次缴费证明材料复印件、研发投入等相关证明材料,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审核,履行信用审查,提出奖励方案,经公示后按程序兑现。

(2)免申报方式。根据省科技厅科技创新券发放通知,履行信用审查,提出奖励方案,经公示后按程序兑现。

第5条 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

1.支持对象

(1)进入市高企培育库并首次达标申报的企业。

(2)获批认定出库的高企。

(3)当年首次认定及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支持标准

(1)对进入市高企培育库并首次达标申报的企业每家最高给予8万元“高企服务券”补助。

(2)对获批认定出库的高企每家最高奖励10万元。

(3)当年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最高奖励35万元,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最高奖励20万元。

3.办理流程

(1)申报方式。根据年度申报通知,申报单位报送《盐城市激励创新20条政策奖励申报表》、“高企服务劵”、服务合同、发票和支付凭证、科研诚信承诺书等相关材料,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履行信用审查,提出奖励方案,经公示后按程序兑现。

(2)免申报方式。根据市科技局发文确认的市高企培育库获批高新技术企业出库的名单,履行信用审查,提出奖励方案,经公示后按程序兑现。

(3)免申报方式。市科技局根据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发文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组织核查、履行信用审查,提出奖励方案,经公示后按程序兑现。

第6条 大力培育创新标杆企业

1.支持对象

(1)首次认定的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

(2)首次通过市评估发布的瞪羚企业和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

2.支持标准

(1)对首次被认定为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奖励50万元。

(2)对首次通过市评估发布的瞪羚企业和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按其研发投入的30%分别最高奖励100万元、200万元。

3.办理流程

(1)免申报方式。市科技局根据有关认定文件,履行信用审查,提出奖励方案,经公示后按程序兑现。

(2)免申报方式。市科技局根据有关认定文件及市税务部门提供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情况,履行信用审查,提出奖励方案,经公示后按程序兑现。

第三章 强化科创平台载体建设

第7条 推进高能级载体平台建设

1.支持对象

(1)新建创新创业平台、开放式创新平台、创新实验室等科创载体。

(2)获得国家、省认定的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

2.支持标准

(1)国家级创新人才团队来盐创建符合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创业平台、开放式创新平台、创新实验室等科创载体,按实际支出20%给予支持,年度最高1000万元,总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2)对获得国家、省认定的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最高给予500万元和200万元奖励。

3.办理流程

(1)申报方式。根据年度申报通知,申报单位报送《盐城市激励创新20条政策奖励申报表》、成立批复及相关注册文件、支出凭证(包括购买仪器、设备发票等)、科研诚信承诺书等相关材料,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审核、履行信用审查,提出奖励方案,经公示后按程序兑现。

(2)免申报方式。市发改委、工信局、科技局收到有关认定文件后,分别履行信用审查,提出奖励方案,按程序在各条线专项资金中兑现。认定条线部门另有细则的从其规定。

第8条 支持企业建设研发机构

1.支持对象

(1)获批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

(2)当年与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成立联合创新中心的企业。

(3)新建市级研发机构建设期满绩效考核优秀的企业。

2.支持标准

(1)企业获批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最高奖励100万元、30万元,同级不同类的企业研发机构不重复奖励。

(2)企业与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成立联合创新中心的,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

(3)企业新建市级研发机构,建设期满后组织开展绩效考核,考核优秀比例原则上不高于30%,考核优秀的,最高奖励10万元。

3.办理流程

(1)免申报方式。市发改委、工信局、科技局收到有关认定文件后,分别履行信用审查,提出奖励方案,按程序在各条线专项资金中兑现。认定条线部门另有细则的从其规定。

(2)免申报方式。市科技局根据有关协议文件,履行信用审查,提出奖励方案,经公示后按程序兑现。

(3)免申报方式。市科技局根据绩效评价文件,履行信用审查,提出奖励方案,经公示后按程序兑现。

第9条 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1.支持对象

考评优秀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

2.支持标准

制定出台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及绩效评价文件,对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绩效考评,考评优秀比例原则上不高于30%,考评优秀的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

3.办理流程

免申报方式。市科技局根据绩效考评文件,履行信用审查,提出奖励方案,经公示后按程序兑现。

第10条 强化创新创业孵化全链条建设

1.支持对象

(1)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大学科技园。

(2)新建成的国家级、省级双创示范基地。

(3)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加速器、孵化链条。

(4)在市年度绩效评价中获得优秀、良好等级的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孵化链条。

(5)通过国家、省、市备案的众创空间。

2.支持标准

(1)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大学科技园分别最高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2)新建成的国家级、省级双创示范基地分别最高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3)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加速器、孵化链条,分别最高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

(4)修订完善相关绩效评价办法,每类每年优秀等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30%,绩效评价获得优秀、良好等级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孵化链条,分别最高奖励50万元、30万元。

(5)对通过国家、省、市备案的众创空间分别最高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3.办理流程

(1)免申报方式。市科技局根据有关认定文件,履行信用审查,提出奖励方案,经公示后按程序兑现。

(2)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流程办理。

(3)免申报方式。市科技局根据有关认定文件,履行信用审查,提出奖励方案,经公示后按程序兑现。

(4)免申报方式。市科技局根据绩效评价文件,履行信用审查,提出奖励方案,经公示后按程序兑现。

(5)免申报方式。市科技局根据有关认定文件,履行信用审查,提出奖励方案,经公示后按程序兑现。

第11条 加强人才创新站点建设

1.支持对象

(1)院士工作站、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单位。

(2)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建设单位。

(3)省级外国专家工作室、市级外国专家工作室建设单位。

2.支持标准

(1)获批组建院士工作站、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

(2)获批设立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的,分别最高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3)获批省级外国专家工作室的,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制定盐城市外国专家工作室管理及绩效评估相关文件,对市级外国专家工作室进行绩效评估,评估优秀比例原则上不高于30%,评估优秀的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

3.办理流程

(1)免申报方式。市科技局、人社局根据有关认定文件,分别履行信用审查,提出奖励方案,按程序在各条线专项经费中兑现。认定条线部门另有细则的从其规定。

(2)免申报方式。市人社局、市教育局根据有关认定文件,分别履行信用审查,提出奖励方案,按程序在各条线专项经费中兑现。认定条线部门另有细则的从其规定。

(3)免申报方式。市科技局根据有关认定文件及绩效评估文件,履行信用审查,提出奖励方案,经公示后按程序兑现。

第四章 鼓励园区创新发展

第12条 支持园区提升创新能力

1.支持对象

(1)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区。

(2)创新能力评价优秀的省级以上开发区、高新区。

2.支持标准

(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区分别最高给予500万元、300万元奖励

(2)制定出台《盐城市省级以上开发园区创新能力评价办法》,组织开展省级以上开发区、高新区创新能力评价,评价优秀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3.办理流程

(1)免申报方式。市科技局根据有关认定文件,提出奖励方案,经公示后按程序兑现。

(2)免申报方式。市科技局组织开展创新能力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奖励方案,经公示后按程序兑现。

第13条 支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

1.支持对象

(1)有关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国家级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区、省级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区、省级农业科技园区。

(2)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

(3)省级、市级农业科技型企业。

2.支持标准

(1)对新认定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国家级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区、省级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区、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的,分别最高给予2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国家级、省级园区绩效评估优秀的,分别最高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2)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分别最高奖励30万元、20万元;组织开展绩效评估,优秀等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30%,绩效评估优秀的,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5万元奖励。

(3)对新认定为省级、市级农业科技型企业的,分别最高奖励20万元、10万元。

3.办理流程

(1)免申报方式。市科技局根据有关认定及绩效评价文件,提出奖励方案,经公示后按程序兑现。

(2)免申报方式。制定盐城市星创天地建设管理相关文件,根据认定文件和绩效评估结果,履行信用审查,提出奖励方案,经公示后按程序兑现。

(3)免申报方式。市科技局根据有关认定文件,履行信用审查,提出奖励方案,经公示后按程序兑现。

第14条 支持园区集聚科创企业

1.支持对象

落户市级以上园区的科创型企业。

2.支持标准

对新引进的拥有关键核心技术、有市场化股权投资资金投入的科创型企业,最高给予30万元奖励。

3.办理流程

申报方式。根据年度申报通知,申报单位报送《盐城市激励创新20条政策奖励申报表》、相关证明材料、科研诚信承诺书等材料,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考察或答辩,提出奖励方案,经公示后按程序兑现。

第五章 推进科技协同创新

第15条 持续深化产学研合作

1.支持对象

(1)参加政府组织产学研对接活动的企业负责人。

(2)与高校院所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并取得约定成果的企业。

(3)获批省、市科技副总的企业。

(4)获批建设国际科技创新合作载体的企事业单位。

2.支持标准

(1)企业负责人参加政府组织的产学研对接活动,其交通、食宿费用按照公务标准由财政承担。

(2)企业与高校院所签订针对具体技术或产品开发的产学研合作协议,取得协议约定成果且实际支付给合作方项目总经费20万元(不含设备购置费)以上的,按企业实际支付合作经费的1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不超过50万元。

(3)获批省、市科技副总的奖励企业5万元,当年同时获得省、市科技副总的不重复奖励。

(4)获批建设盐城市国际科技创新合作载体的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建设期满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给予最高20万元运营补助。

3.办理流程

(1)免申报方式。根据产学研对接活动经费预算计划直接列支。

(2)申报方式。根据年度申报通知,申报单位报送《盐城市激励创新20条政策奖励申报表》、合作协议文本和支付经费发票、支付凭证复印件、按照合同约定取得的主要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科研诚信承诺书等材料,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审核、履行信用审查,提出奖励方案,经公示后按程序兑现。

(3)免申报方式。市科技局根据认定文件,组织核查,履行信用审查,提出奖励方案,经公示后按程序兑现。

(4)免申报方式。市科技局根据认定文件及绩效评价结果,履行信用审查,提出奖励方案,经公示后按程序兑现。

第16条 鼓励域外科创中心建设

1.支持对象

获批建设的域外科创中心、离岸孵化器。

2.支持标准

制定域外科创中心相关管理评价办法,组织开展年度绩效评价,每年优秀等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30%,根据评价优秀、良好等次分别最高奖励50万元、30万元。

3.办理流程

免申报方式。市科技局根据绩效评价文件,履行信用审查,提出奖励方案,经公示后按程序兑现。

第六章 提升科技服务能力

第17条 大力发展科技服务业

1.支持对象

(1)首次认定的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2)入驻市科创中心的科技服务业机构。

(3)技术输出合同在市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登记备案的企业。

(4)在盐注册并按规范程序纳入市科技局备案管理,开展各类科创服务的科技服务平台、中介机构等。

2.支持标准

(1)对首次被认定为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奖励50万元。

(2)制定市科创中心科技服务机构管理及绩效评估相关文件,组织对入驻的科技服务业机构开展年度绩效评估,评估优秀的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

(3)对在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登记备案的技术合同(关联交易除外),按照技术输出合同成交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20万元。

(4)根据科技服务业企业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出台相关科技服务平台、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年度绩效评估办法,重点围绕服务质效指标,组织开展年度绩效评估,评估优秀比例原则上不高于30%,评估优秀的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

3.办理流程

(1)免申报方式。市科技局根据认定文件,履行信用审查,提出奖励方案,经公示后按程序兑现。

(2)免申报方式。市科技局根据科创中心入驻科技服务业机构年度绩效评估结果,履行信用审查,提出奖励方案,经公示后按程序兑现。

(3)免申报方式。市科技局根据省技术合同认定标准备案登记的合同,履行信用审查,提出奖励方案,经公示后按程序兑现。

(4)免申报方式。市科技局根据年度绩效评估结果,履行信用审查,提出奖励方案,经公示后按程序兑现。

第18条 加强科技金融服务

1.支持对象

(1)国内外知名基金管理机构来盐设立的各类创新子基金。

(2)经备案的天使投资、创业投资机构。

(3)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孵化链条内首次获得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市场化股权投资的企业。

(4)购买产品质量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高新技术企业。

2.支持标准

(1)国内外知名基金管理机构来盐设立各类创新子基金,根据子基金项目投向予以最高不超过子基金规模50%的配套出资。

(2)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经备案的天使投资、创业投资机构投资我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按其首轮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单个机构年度奖励最高200万元;首轮投资发生损失的,经评估,按其投资的实际损失给予30%的补偿,每个投资项目市级风险补偿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3)对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孵化链条内企业首次获得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市场化股权投资的,按投资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

(4)对购买产品质量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高新技术企业,按不超过实际缴纳保费的30%给予补贴,每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办理流程

(1)江苏黄海金融控股集团按相关程序办理。

(2)申报方式。市科技局根据年度天使(创业)投资机构及项目备案文件,履行信用审查,提出奖励方案,经公示后按程序兑现。对发生损失的,申报单位报送《盐城市激励创新20条政策奖励申报表》、项目备案文件复印件、投资合同、投资到账证明、首轮投资损失证明、科研诚信承诺书等材料,市科技局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审核,履行信用审查,提出奖励或补偿方案,经公示后按程序兑现奖励或补偿。

(3)申报方式。申报单位报送《盐城市激励创新20条政策奖励申报表》、企业入驻协议、投资机构投资合同、投资到账证明、股权变更证明材料、科研诚信承诺书等材料,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履行信用审查,提出奖励方案,经公示后按程序兑现。

(4)申报方式。申报单位报送《盐城市激励创新20条政策奖励申报表》、购买相关保险合同、缴纳保费发票、科研诚信承诺书等材料,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履行信用审查,提出奖励方案,经公示后按程序兑现。

第七章 营造全社会创新氛围

第19条 支持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1.支持对象

(1)牵头举办国际组织高水平学术研讨活动、国家层面科技创新交流活动或承办省、市科技创新创业活动的企业、产业创新联盟(协会)、科研院所。

(2)获得国家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项目、获得江苏省科技创业大赛和江苏人才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项目、获得盐城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项目的企业或团队。

2.支持标准

(1)企业、产业创新联盟(协会)、科研院所面向我市主导产业在盐牵头举办的国际组织高水平学术研讨活动、国家层面科技创新交流活动,可提前申请最高30万元一次性补贴,承办省、市科技创新创业活动,可提前申请最高10万元一次性补贴。

(2)我市创新创业团队和企业参加国家、省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项目,分别最高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获得江苏省科技创业大赛和江苏人才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项目,分别最高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制定《盐城创新创业大赛工作方案》,每组别分别设立一、二、三等奖1项、2项、3项,获一、二、三等奖项目分别最高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同一项目同一年度在各级各类获奖中不重复奖励。

3.办理流程

(1)申报方式。企业、产业创新联盟(协会)、科研院所等申报单位活动举办15日前报送《盐城市激励创新20条政策奖励申报表》、活动正式方案、经费预算、科研诚信承诺书等材料,活动结束后30日内补充活动绩效、经费结算等材料,市科技局组织绩效评估,履行信用审查,提出奖励方案,按程序兑现。

(2)免申报方式。市科技局根据获奖文件,履行信用审查,提出奖励方案,经公示后按程序兑现。

第20条 强化科技创新奖励

1.支持对象

(1)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及参与完成单位,江苏省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省企业技术创新奖)的第一完成单位。

(2)盐城市科技创新发展奖获奖单位及个人。

2.支持标准

(1)对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各类奖项一等、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参与完成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获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各类奖项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20万元。

(2)制定《盐城市科技创新发展奖奖励办法》,明确获奖单位及个人的奖励标准。

3.办理流程

(1)免申报方式。市科技局根据获奖文件,履行信用审查,提出奖励方案,经公示后按程序兑现。

(2)免申报方式。市科技局根据获奖文件,履行信用审查,提出奖励方案,经公示后按程序兑现。

第八章 其他事项

1.本政策所涉资金来源,除第1条、第10条、第15条第1款、第17条第4款、第19条相关经费由市财政承担外,其他项目市、区财政按五五比例分担,各县(市)参照本政策意见,结合地方实际按照不低于本政策标准执行。

2.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编制经费总体使用计划,根据企业研发人员、研发投入、研发设备基础或其他实际情况,对部分项目可采取暂缓、分年度、核减奖励等方式处理。因文件滞后等特殊原因可跨年度奖励。除另有规定外,同一事项不得重复奖补。

3.落实《盐城市科技信用管理办法》,全面推行信用承诺制和信用审查制,根据审查结果,按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领域失信行为约束标准处理。

4.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政策实施细则组织推进、业务监督、资金落实等相关工作。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激励政策落实全过程监督,并对各县(市、区)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章 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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