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创新型企业培育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宿政发〔2022〕69号)第一条规定,鼓励更多的企业积极参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工作,更大力度培育创新型领军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等创新型企业集群,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宿迁市区范围内注册纳税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享受资金奖励:
(一)首次纳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奖励5万元。
(二)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0万元;对市外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其资质到期后重新申请认定,并在宿迁市内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0万元。
(三)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奖励10万元。
(四)首次入选的省瞪羚企业,奖励50万元。
(五)首次入选的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奖励100万元。
(六)首次入选的省百强创新型企业,奖励100万元。
(七)首次入选的省潜在独角兽企业,奖励100万元。
(八)首次入选的省独角兽企业,奖励200万元。
第三条 在沭阳县、泗阳县和泗洪县范围内注册纳税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享受市资金奖励:
(一)首次入选的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奖励100万元。
(二)首次入选的省百强创新型企业,奖励100万元。
(三)首次入选的省独角兽企业,奖励200万元。
第四条 奖励程序如下:
(一)根据发布的各类认定文件或公告,由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结合企业信用情况,行文上报符合条件的拟奖励企业名单;
(二)市科技局会市财政局审核确定拟奖励企业名单后在市科技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市科技局会市财政局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企业按照规定正式发文兑现奖励。
第五条 企业当年是否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严重产品质量问题、严重失信行为、偷税漏税被税务机关立案查处、被列入有关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判定,依据奖励前通过信用管理部门查询到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确定。
第六条 奖励资金用于企业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建设研发机构、引进科技人才等各类科技活动。
第七条 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一经查实,收回奖励资金,并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和处罚。
第八条 市辖区企业的奖励资金由市、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各县企业的奖励资金由市县财政按2:8比例分担。
第九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