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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辽源高新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试行)

       导读:辽源高新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试行)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关于促进吉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等省、市相关政策,特制定本政策。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为方向,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优化完善创新创业生态,大力推进科技创新,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着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培育.....

辽源市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辽源高新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试行)

辽源高新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试行)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关于促进吉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等省、市相关政策,特制定本政策。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为方向,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优化完善创新创业生态,大力推进科技创新,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着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发展新动能,提升产业发展现代化水平,将辽源高新区建设成为辽源市区域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创新驱动。以创新驱动发展为根本路径,优化创新生态,集聚创新资源,完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引领高质量发展。 

坚持高新定位。牢牢把握“高”和“新”发展定位,突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抢占未来科技和产业发展制高点。 

坚持突出特色。结合高新区发展实际和资源优势,探索具有区域特色的高质量发展模式,重点推进现代轻纺、高精铝加工、医药健康、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等主导产业的快速集聚发展,推动区域产业转型升级。 

(三)发展目标。 

打造高端创新资源不断集聚,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合理布局,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有序落地,核心技术攻关加速实施的创新体系,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不断发展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蓬勃发展,科技服务体系逐步健全的创业生态,使高新区自主创新能力逐步增强,创新创业环境明显改善,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成为驱动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的第一动力。 

二、激发企业创新发展活力 

(四)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积极培育和引进国家创新型企业、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认定国家创新型企业、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外地迁移到本地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五)引导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对获得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称号的,给予5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六)积极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对新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每家0.5万元奖励,复评的企业给予每家0.3万元奖励;对引领高新区产业发展,能带来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一流创新创业团队,给予最高200万元资金支持或股权投资。 

(七)培育高成长性企业。鼓励独角兽企业的分支机构入区落户,对新认定或新引进的独角兽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瞪羚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三、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八)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对企业自主研发或与大学、科研机构合作,促进产品更新、技术升级、工艺改进等,开展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研究开发的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九)鼓励加大研发投入。对拥有独立研发机构,近2个会计年度的年研发费用总额占每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或研发费用超2000万元的科技型企业,按照上年度研发费用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鼓励知识产权发明创造。对当年新授权获得的PCT发明专利,每件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申请被受理或被授权的发明专利,以及购买的发明专利,分别按件给予3000元奖励;对当年取得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软件著作权证书的,按件给予1000元奖励。 

(十一)表彰科学技术奖项。对荣获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的按照获奖等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荣获省级科学技术奖励的按照获奖等级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5万元奖励;对荣获中国专利金奖每项奖励20万元、银奖每项奖励10万元、优秀奖每项奖励5万元;吉林省发明专利金奖每项奖励10万元、银奖每项奖励5万元、优秀奖每项奖励2.5万元。 

四、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十二)鼓励科技成果产业化。对企业通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形成新产品,并产生经济效益,有助于提升经济发展新动能的项目,给予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级立项支持项目的贷款,或以知识产权、股权质押获得的贷款给予贴息补助,给予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对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担保费补助,给予贷款过程中发生担保费用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十三)鼓励技术转移转化。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或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40万元或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4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在高新区内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关认定登记,且全年技术合同成交额累计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技术合同登记方,给予技术合同成交额5‰、且不超过10万元的技术交易奖补。技术转移机构促成技术交易在高新区转移转化落地后,在企业技术交易合同登记并实际履约后,按实际支付额的3%奖励技术转移机构,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奖励最高为100万元。 

五、培育创新创业生态 

(十四)打造孵化众创体系。鼓励高新区内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各类主体,围绕优势专业领域,吸引上下游企业,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加速器等。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30万元奖励;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15万元奖励;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5万元奖励。支持盘活高新区内闲置场所,建设创业文化浓郁的创新创业特色载体。 

(十五)引导和支持创新创业。对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加速器的企业,经考核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房租价格50%的补助,最高每月20元/平方米;对于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增速30%以上,年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创新型生产企业,房租全部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2000平方米,最多支持3年。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科技、工信、人社等各部门组织的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得国赛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获得省赛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孵化器(众创空间)成功孵化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中小企业的,按5万元/户、3万元/户、2万元/户的标准给予奖励。 

(十六)打造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对在高新区内新建公共技术平台、中试基地、开放性实验室的企业,按照投资总额的10%,给予的奖励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集聚高端创新资源 

(十七)引育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支持高新区骨干企业单独或联合高校院所,在高新区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机构,建设市场化运营的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根据运营状况和工作业绩,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运营补助,最多支持2年。 

(十八)支持认定和引进高端创新机构。鼓励以企业为主体建设创新研发机构,对新认定、新引进的国家级、省级的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励。 

(十九)鼓励设立创新研发机构。支持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技术创新组织,新获批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独立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吉林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省、市新型研发机构、研发服务平台、创新中心、专家工作站(室)等各类研发机构,给予5~10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对企业发起设立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被评为国家级联盟的给予20万元奖励、省级联盟的给予10万元奖励、市级联盟的给予5万元奖励。 

七、附则 

(二十)本政策中所指企业必须是注册地、税务登记、纳税在高新区内的企业,原则上应为规上企业,且在申报年度内无重大安全生产、环保等事故。 

(二十一)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必须用于研发支出。对已列入国家、省、市的各类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对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收回资金,后续申报各类项目时高新区不再予以推荐。 

(二十二)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解释权由高新区科技局负责。

吉林辽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202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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