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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蛟河市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吉林蛟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鼓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发展奖补办法(试行)

       导读:吉林蛟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鼓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发展奖补办法(试行)为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贯彻《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梯度培育工程的意见》(吉政发[2022]1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吉政明电[2022]3号)的要求,紧扣吉林省开发区高质量发展推进会议内容,进一步突出主导产业,激励民营企业.....

吉林市蛟河市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吉林蛟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鼓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发展奖补办法(试行)

吉林蛟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鼓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发展奖补办法(试行)

为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贯彻《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梯度培育工程的意见》(吉政发[2022]1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吉政明电[2022]3号)的要求,紧扣吉林省开发区高质量发展推进会议内容,进一步突出主导产业,激励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努力打造经济发展强劲动力引擎,结合蛟河经济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奖补办法。

一、奖补企业基本条件

1.开发区内从事规模化发展、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企业生产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的产业政策;

3.企业必须系非矿产资源深加工企业且符合开发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

二、奖补企业类别及标准

(一)支持重点企业稳步增长,并提速增效,对年度内实现产值净增长达到亿元及以上的重点工业企业,依据增长速度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1.申报条件

①对年度内实现产值增长1亿元——2亿元(不含)的企业,按增长额度的0.8%给予奖励。

②对年度内实现产值增长2亿元——3亿元(不含)的企业,按增长额度的0.9%给予奖励。

③对年度内实现产值增长3亿元(含3亿元)以上的企业,按增长额度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奖励。

2.申报材料

①承诺书

②企业申报申请;

③企业基本情况表;

④审核意见表;

⑤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⑥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⑦企业年度产值直报表(国家统计网,经统计局盖章);

⑧企业上一年度产值直报表(国家统计网,经统计局盖章)。

(二)支持企业挂牌上市发展,当年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补20万元。

1.申报条件:

2021年在沪深及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工业企业。

2.申报材料

(1)境内上市奖励

①承诺书;

②企业申报申请;

③企业基本情况表;

④审核意见表

⑤企业年度财审报告

⑥交易所关于上市交易的通知;

⑦企业上市挂牌选择中介机构登记函。

(2)境外上市奖励

①承诺书;

②企业申报申请;

③企业基本情况表;

④审核意见表;

⑤企业年度财审报告;

⑥交易所关于上市交易的通知;

⑦企业上市挂牌选择中介机构登记函;

⑧招股说明书银行进账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深入推动企业创新发展,支持企业技术创新,丰富产品种类,提高产品科技含量。

1.申报条件

①对于自2020年1月1起取得国家专利证书或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且自专利产品授权之日或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目录公示之日起一个年度内,单项销售收入超2000万元(含20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②对于2021年度取得省级“专精特新”奖项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60万元。

2.申报材料

①承诺书;

②企业申报申请;

③企业基本情况表;

④审核意见表;

⑤相关专利证书或奖励证书复印件;

⑥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⑦产品销售凭证。

⑧取得高新技术企业及“专精特新”企业相关文件

(四)支持企业规模化生产,早日达产达效,对年度内符合下列要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

1.申报条件

①加快推进项目达产见效,对在两年时间内,实现开工建成投产且取得20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的工业企业(项目),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30万元。

②支持重点企业脱困,对成功实现扭亏为盈且年度内净增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当年亏损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50万元。

2.申报材料

①承诺书;

②企业申报申请;

③企业基本情况表;

④审核意见表;

⑤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⑥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重点企业脱困);

⑦企业营业执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复件印(项目达产)。

(五)支持开发区内企业进行药品研发,激励企业科研创新,对首次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生产企业,一次性奖补20万元。

1.申报条件

开发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仿制药品种,在2021年内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一致性评价的。

2.申报材料

①承诺书;

②企业申报申请;

③企业基本情况表;

④审核意见表;

⑤药学研究临床研究和生物样本检测的费用支出明细表及证明材料;

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批准文件复印件或国家局公告打印件;

⑦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企业向蛟河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按要求如实申报相关材料。

2.由蛟河开发区经发局结合年度内上报数据情况对企业申报资格进行初审。

3.对通过初审的企业,由蛟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组织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等相关部门成立审核小组,进行申报审核,监察委全程监督,进行评议审定。

4.对通过审核的企业,由蛟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报请市政府研究决定最终奖补企业及奖补金额。

5.对经市政府研究决策获得奖补的企业,市财政局将奖补资金拨付给蛟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时拨付给获奖企业。

四、相关要求及说明

1.上述奖补,达到奖励标准的企业不可同时申请获得多项奖励。

2.上报材料要规范完整,复印件必须清晰。

3.申报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数据必须真实有效,如有虚假,将追回专项资金,并由申报企业承担相关责任。

4.本办法试行时间为一年。

5.本办法由蛟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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