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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榆树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榆树市关于推进实体经济持续发展的优惠政策(修订稿)

       导读: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努力实现富民强市战略目标,加快壮大市场主体,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优惠政策。一、支持存量经济加快发展第一条 支持工业企业扩能升级改造。年度新开工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等相关手续完备),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的,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7%的额度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修订后:支持工业企业扩能升级改造。对设备投资额达到.....

长春市榆树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榆树市关于推进实体经济持续发展的优惠政策(修订稿)

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努力实现富民强市战略目标,加快壮大市场主体,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支持存量经济加快发展

第一条 支持工业企业扩能升级改造。年度新开工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等相关手续完备),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的,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7%的额度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修订后:支持工业企业扩能升级改造。对设备投资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等相关手续完备),按设备投资额的10%(对实施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化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和软件投资额的1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第二条 支持资源类农产品加工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对新建或改扩建企业被省级以上部门评定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第三条 支持“进规进限”和企业上市。对当年新进规的工业企业给予每户5万元的奖励;当年新进限的商贸服务业企业给予每户3万元的奖励;对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修订后:支持企业升规入统和上市。对当年新升规入统的工业企业给予每户8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升规入统的批零住餐、服务业和建筑业等企业给予每户5万元的奖励;并对新升规入统的企业的一名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给予每月50元的调查补贴,有效解决“小升规”后财务成本增加的后顾之忧,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和资信水平。调查补贴根据考核结果年末一次性发放全年补贴,连续补助3年。对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企业自获得奖励之日起3年内,对存在以迟报、瞒报、漏报、拒报等主观原因退出统计库的,退回所得补助(除确因市场不景气、宏观政策调整等非主观原因外)。

第四条 突出支持规模以上重点工业企业加快发展。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20万元、40万元的奖励;对实现税收100万元及以上且当年税收高于上年的,比照净增加市本级税收收入50%的额度给予奖补;对流动资金贷款额超过500万元且当年税收收入净增加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15万元的贴息补助。

修订后:突出支持规模以上重点工业企业加快发展。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4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实现税收100万元及以上且当年税收高于上年的,比照净增加市本级税收收入50%的额度给予奖补;对流动资金贷款额超过500万元且当年税收收入净增加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贴息补助。

第五条 鼓励企业到境外、域外参展。对企业到境外、域外参展活动给予补贴,具体标准由组织活动部门负责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修订后: 鼓励企业到境外、域外参展。对企业到境外、域外参展活动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照《吉林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吉林省外经贸企业参加国际性展会管理与支持的通知》(吉商贸发〔2020〕60号)执行。

第六条 支持我市企业家协会和商会建设,强化对企业家的培养和培训,打造优秀企业家队伍。由主管部门提出,报市政府审批,给予2万元的奖励。

修订后:支持我市企业家协会和商会建设,强化对企业家的培养和培训,打造优秀企业家队伍。由主管部门提出,报市政府审批,给予4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对年度纳税额、解决就业人数在全市分别位列前三名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特别奖。按排序分別给予5万元、3万元和1万元奖励(奖项不兼得)。

修订后:对年度纳税额、解决就业人数在全市分别位列前三名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特别奖。按排序分別给予8万元、5万元和3万元奖励(奖项不兼得)。

二、支持企业创新创业发展

修订后:二、着力培育创新发展新动能

第八条 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和发明创造。对当年新引进的发明专利在我市首次转化(不包括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对首次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创新型科技企业、省级科技企业,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认定吉林省、长春市科技型“小巨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修订后: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对获批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首次纳入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产品,按照首台(套)产品当年销售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创新型科技企业、省级科技企业,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认定吉林省、长春市科技型“小巨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新添加条款) 推动企业绿色发展。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对首次纳入工信部绿色制造名单的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开展技术创新。对本市企业科技成果荣获国家、省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对承担单位(国家级前三位承担单位,省级第一承担单位)分别按国家级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省级15万元、10万元、5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修订后:支持开展工业互联网建设和技术进步。对工业互联网平台纳入工信部试点示范的企业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对本市企业科技成果荣获国家、省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对承担单位(国家级前三位承担单位,省级第一承担单位)分别按国家级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省级15万元、10万元、5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对经国家认定的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经吉林省认定的智能制造工厂试点、智能制造车间试点,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内首次实现大数据、云计算及“互联网+”业务形成市本级税收收入15万元以上的,比照市本级税收收入20%的额度给予一次性奖励。

修订后: 支持试点示范建设。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经国家认定的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经吉林省认定的智能制造工厂试点、智能制造车间试点,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内首次实现大数据、云计算及“互联网+”业务形成市本级税收收入15万元以上的,比照市本级税收收入20%的额度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支持中小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对年度获得商标国际注册、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中华老字号和全国质量奖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年度获得吉林省质量奖和吉林省“专精特新”企业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年度获得长春市“专精特新”企业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载体、大学生创业园等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的扶持。对进入“两区”的“双创”企业按有关规定减免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前3年比照所形成的市本级税收收入给予等额资金扶持。

修订后: 加快建设高质量创业载体。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载体、大学生创业园等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的扶持。对进入“两区”的“双创”企业按有关规定减免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前3年比照所形成的市本级税收收入给予等额资金扶持。

三、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第十五条 对社会资本在我市设立民营银行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开办费补贴;在我市设立本金1亿元以上融资担保机构或交易场所的,给予一次性15万元资金扶持。

第十六条 支持电子商务发展。对当年被评为国家级、省级、长春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扶持(跨境电商企业的增加5万元);对当年被评为省级电商镇、电商村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扶持(有跨境电商业务的增加5万元奖励)。

修订后: 支持电子商务发展。对当年被评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直播电商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的扶持(跨境电商企业的增加5万元);对当年被评为省级电商镇、电商村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扶持(有跨境电商业务的增加5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对被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服务业集聚区、特色小镇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文化、软件和服务业外包、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国际合作园区,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 对新进驻我市(包括我市原有物流企业首次评定)的2A、3A、4A、5A物流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均不含总部经济物流企业)。对首次被评为三星、四星、五星级饭店(酒店)的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第十九条 对检验检测、资产评估、法律公证、研发设计、信息咨询、会计和审计等新建成第三方服务企业,首次年纳税额超过30万元的,比照市本级税收收入50%的额度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其它

第二十条 对企业为满足融资贷款等需要将自有(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集体建设用地通过政府批次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以协议出让方式为其办理供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优惠政策修订稿与国家、省和长春市相关政策规定不符的,遵循上级规定。本优惠政策修订稿未尽事宜或其他有争议的,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解决。

第二十二条(新添加条款) 本政策条款奖励标准与其他政策不一致的(指归本市级财政兑现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优惠政策修订稿由榆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本优惠政策修订稿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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