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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汽车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

       导读: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为加快长春国际汽车城“双一流”建设,进一步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快创新体系建设,依据《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长发〔2016〕27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府办发〔2018〕2号),结合本区实际,.....

长春市汽车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加快长春国际汽车城“双一流”建设,进一步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快创新体系建设,依据《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长发〔2016〕27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府办发〔2018〕2号),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加强企业创新创造能力

1.对于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入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2.鼓励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研发机构,对于新获批、新引进的国家和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重点(工程) 实验室及工程(技术) 研究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对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在汽开区新设立研发机构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和300万元奖励。

3.对投资建设的5G、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项目,按其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人民币。

4.对于新获PCT发明专利授权(欧美日)的,给予每件5万元补助。

5.对上年度获得国家最高科技奖的奖励500万元;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的奖励300万元;对上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均奖励200万元;对上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的均奖励100万元。

二、支持双创载体建设

6.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和50万元(30万元) 奖励。

7.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并经考核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最高每月2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2000平方米,最多支持3年。

8.对新认定的独角兽、瞪羚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50万元奖励。

三、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9.对于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在汽开区首次实现产业化的,按产业化过程投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经认定,对于企业研发的重大创新型产品且当年产值首次突破10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

四、附则

10.本政策适用于市场准入、税务登记、统计关系均在汽开区的项目、企业、机构。

11.符合本政策扶持条件又满足汽开区其他扶持政策条件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未涉及内容以上级政策为准。本政策不支持与“六个回归”政策冲突和重叠的内容。

12.本政策由汽开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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