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高新区加快自主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发展实施细则
序号 | 资助事项 | 资助标准和资助方式 | 申报条件(同时具备) |
审核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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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培育高成长性创新企业 | |||||
1 | 重点科技和产业计划项目配套 | 承担国家、省级重点科技及产业计划项目,单个项目原则上按不高于国家(省)专项拨款资金5%、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给予配套资助。 | ①当年新获批发改、工信、科技三部委立项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863计划、国家火炬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国家成果转化资金计划等项目或发改、工信、科技三厅委立项的省级重大科技或重大产业计划项目; ②项目立项支持金额在200万元以上; ③立项项目在园区内实施且主承担企业原则上为纳入统计范围的规模(限额)以上企业; ④项目由管委会行文推荐,且立项批复中对高新区管委会有明确配套要求。 | 企业申报材料:①申请表(加盖公章)和真实性承诺书;②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立项文件;③企业收到资金证明材料。
相关部门核查材料:统计局核查企业营业收入,税务局核查企业纳税情况。 | |
2 | 企业技术创新平台资助 | 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创新平台的园区企业一次性补助50万元;新认定为省级创新平台的,一次性补助30万元;新认定为市级创新平台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 | ①当年由国家、省、市相关部门新批为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检测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院士工作站等创新平台主建单位); ②平台实际运营地址在园区内。 | 企业申报材料:①申请表(加盖公章)和真实性承诺书;②企业平台获得国家有关部委、省、市相关部门批准组建及认定的创新平台的证明复印件,并核对原件。 | |
对世界500强、国内行业排名前15的企业来株洲高新区设立研发中心,常驻研发人员达到100人以上的,从设立之日起连续3年,每年给予研发中心300万元补贴。对新获批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的,一次性给予150万元补贴;新获批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企业院士工作站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贴。每3年对市级创新平台进行一次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市级创新平台,给予20万元奖励。 | ①世界500强、国内行业排名前15的企业创建创新平台; ②常驻研发人员达到100人以上的; ③创新平台实际运营地址在园区内; ④当年由国家、省、市相关部门新批为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检测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创新平台主建单位。 | 企业申报材料:①申请表(加盖公章)和真实性承诺书;②企业平台获得国家有关部委、省、市相关部门批准组建及认定的创新平台的证明复印件,并核对原件;③常驻研发人员社保证明材料。
相关部门核查材料:税务局核查企业纳税情况。 | |||
3 | 高新技术企业补助 | 对当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重新认定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补助。 | 当年新认定的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 企业申报材料:①申请表(加盖公章)和真实性承诺书。
相关部门核查材料:税务局核查企业纳税情况 | |
4 | 企业科研开发投入补助 | 根据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新增部分,按6%的比例予以补助。高新技术企业且建有市级以上研发平台的企业年度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 省财政、省科技厅已经给予研发费用增量补助的。 | 企业申报材料:①申请表(加盖公章)和真实性承诺书;②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如有);③市级以上研发平台证明(如有)。
相关部门核查材料:税务局核查企业纳税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情况,产业局核对省里研发费用增量补助情况。 | |
5 | 科技成果转化 | 新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给予3年租金补助,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5万元。 | ①需当年新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 ②需要有技术转移成果。 | 企业申报材料:①申请表(加盖公章)和真实性承诺书;②工商登记材料;③租房合同及支付凭证;④市级以上主管部门备案;⑤技术转移成果证明材料。 | |
对在区内成功实现转化、单个技术交易合同额达50万元以上的技术转移成果,按照技术交易合同当年实际执行额的2%补助给实施企业。 单个合同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 ①需当年签定的技术交易合同; ②园区内企业持续经营一年以上。 | 企业申报材料:①申请表(加盖公章)和真实性承诺书;②工商登记材料;③技术转让合同及付款凭证;④市级以上科技部门技术交易登记资料。
相关部门核查材料:税务局核查企业纳税情况。 | |||
(二)加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 | |||||
6 | 企业联合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在区内建企业研究院、产业技术协同创新研究院等协同创新平台 | 每新建一个协同创新平台,按照其总投入的50%给予建设经费支持,省级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国家级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新建后3年内,每年给予50%运营经费补贴,省级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年,国家级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年。 | ①需当年新建创新平台; ②有建设经费支出; ③省级以上部门批复。 | 企业申报材料:①申请表(加盖公章)和真实性承诺书;②协同创新平台成员合作协议书;③建设经费支出证明材料;④平台批复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核原件)。
相关部门核查材料:税务局核查企业纳税情况。 | |
7 | 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补助 | 鼓励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对当年新组建成立的以园区主导产业集群为方向、园区骨干企业为牵头单位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新获批的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知识产权联盟的牵头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贴;对新获批的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知识产权联盟的牵头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贴。 | ①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以园区产业集群为载体、园区骨干企业为核心(联盟理事长单位为园区内企业); ②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定期组织联盟内企业开展相关活动。 | 企业申报材料:①申请表(加盖公章)和真实性承诺书;②产业技术联盟组建单位名单、新认定证明文件等级材料的复印件(核原件)。
相关部门核查材料:税务局核查企业纳税情况。 | |
8 | 鼓励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 鼓励区内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以市场化运作方式向社会开放仪器设备、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对共享科技资源单位,按照服务区内企业年度业绩额20%给予补助,最高100万元。 | ①为区内企业提供科技资源服务; ②具有一定的科技资源整合能力。 | 企业申报材料:①申请表(加盖公章)和真实性承诺书;②当年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情况记录清单、合同及财务凭证等;③仪器设备、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清单。
相关部门核查材料:税务局核查企业纳税情况。 | |
9 | 支持建设技术开发、试验、推广及产品设计、加工、检测等类型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 在区内新建开放式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经区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给予仪器设备投资额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在区内新建国家级开放式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建设和运营经费支持。 | ①需在区内新建开放式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②需经区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 | 企业申报材料:①申请表(加盖公章)和真实性承诺书;②经主管部门认定为区内新建开放式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相关证明;③专业人员取得相关资质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核原件)。
相关部门核查材料:税务局核查企业纳税情况。 | |
10 | 创业孵化载体建设 |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专业化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补助。 | ①需要在园区内; ②需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 | 企业申报材料:①申请表(加盖公章)和真实性承诺书;②新认定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专业化众创空间证明资料;③入驻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服务合同。
相关部门核查材料:税务局核查企业纳税情况。 | |
(三)支持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 | |||||
11 | 鼓励企业规模发展、质量提升 | 对首次入选“中国500强”或“世界500强”的本地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和100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企业销售收入首次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元的工业企业(含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且当年入库税收增长幅度不低于全区工商税收平均增长水平的,对企业主要经营者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的奖励。 生产型工业企业年入库税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且保持较稳定的纳税规模,其增幅高于全区工商税收平均水平,按区实得财力的2%奖励企业主要经营者;其中,农业加工企业年入库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以1万元为奖励基数,入库税额每增加50万元递增奖励1万元。 金融类现代服务型企业年入库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且保持较稳定的纳税规模,其增幅高于全区工商税收平均水平,按区本级所得财力的1%奖励企业主要经营者。 对区产业转型升级有明显支撑作用的其他类型企业年入库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其中房地产类企业年入库税额在1000万以上的),且保持较稳定的纳税规模,其增幅高于全区工商税收平均水平,按区本级所得财力的1%奖励企业主要经营者。 上述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区本级所得财力低于其纳税总额5%的不予奖励;有违反诚信纳税行为的,不予奖励。 对入库税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的企业,再增加10万元的奖励;入库税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的企业,再增加20万元奖励;入库税额首次达到1亿元的企业,再增加40万元奖励。 新入园的工业企业在享受《株洲高新区、株洲市天元区入园工业项目土地及标准厂房租售相关优惠政策(试行)》第五条政策后,其相关补助达到其补助金额上限,纳税额达到30万元/亩、50万元/亩以上,且当年亩产纳税额高于上一年度亩产纳税额的,将企业入库税收的区本级留成部分20%、30%作为产业扶持资金奖补给企业(株洲高新区管委会确定的“一事一议”项目,不再享受此奖补)。 | ①需要在园区内正常生产经营一年以上,并持续经营; ②工商税收均在园区内,且保持较稳定的纳税规模; ③企业无偷税漏税等违规违法记录。 | 企业申报材料:①申请表(加盖公章)和真实性承诺书。
相关部门核查材料:统计局核查企业营业收入数据;财政部门、税务部门核实企业税收数据;招商部门核实企业新购地和标准厂房租售履约情况。 | |
12 | 新入园企业设备补贴 | 新购单台设备单价在100万元(不含税)以上,按照采购发票总价(不含税)的10%给予采购方补助,单个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设备补助金在投产后奖补30%,达产后奖补70%。区内企业租赁区内企业生产的先进设备,按不高于租赁费的20%给予租赁方补贴,补贴金额不高于50万元。 | ①申报主体为新入园企业; ②新购置的先进设备,且该设备明显高于株洲高新区(天元区)同类设备技术水平。 | 企业申报材料:①申请表(加盖公章)和真实性承诺书;②设备采购或租赁合同、采购或租赁计税发票等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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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支持现有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投资补贴 | 当年设备投资额(不含软件,不含税,下同)在500万元以上的,对于500—2000万元的部分,按其当年新增设备投资额的5%计算补助;对该项目设备投资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其当年新增设备投资额的3%计算补助。 | ①扶持对象为园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②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实施地点在园区内; ③企业当年开展技术改造项目形成的设备投资额(不含软件,不含税)达500万元(含)以上。 | 企业申报材料:①申请表(加盖公章)和真实性承诺书;②企业当年新增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批复文件(由发改、经信等部门下发)、设备采购合同、采购计税发票等复印件。 相关部门核查材料:税务局核查企业纳税情况。 | |
14 | 企业并购重组资助 | 对符合条件的园区企业(即并购方)并购高新区外企业(即被并购方),并购交易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若并购完成后,并购方年入库税收、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且被并购方的税收、产值或收入数据纳入株洲高新区统计范围,经管委会审核认定,对境内外并购,按照并购交易额的3‰,对并购方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每年并购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对符合条件的园区企业(即被并购方)被境内外企业(即并购方)并购,并购交易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若被并购后,被并购方年入库税收、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仍为独立法人且工商、税收关系仍在株洲高新区范围内,经管委会审核认定,按照并购交易额的2‰,对被并购方给予一次性补助,分三年按4:3:3比例兑现。 | ①企业围绕高新区重点发展的轨道交通、通用航空、汽车及新能源汽车、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和现代服务业等主导产业开展并购重组; ②被并购重组的企业为高新区外的境内外企业,但不含收购本企业的关联企业; ③并购重组后,企业收入和税收有一定增长。 | 企业申报材料:①申请表(加盖公章)和真实性承诺书;②企业工商变更有关证明材料,重点是股权结构调整、股东变化情况;③并购重组协议复印件并核对原件;④资产交割证明材料复印件并核对原件。
相关部门核查材料:统计局核查企业营业收入数据;税务局核查企业纳税情况。 | |
15 | 园区企业上下游配套采购支持 | 园区重点企业采购园区其他企业(关联企业除外)自主创新产品(或服务),本地当年实际采购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本地配套率达到30%以上的,以上年为基数,本地采购额每提高10%,给予3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 ①采购企业属于高新区重点发展的轨道交通、通用航空、汽车及新能源汽车、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和现代服务业等主导产业集群; ②企业采购园区内其他企业(关联企业除外)产品(或服务); ③采购的产品或服务应是采购对象企业基于自主创新研发和生产的,采购后须用于企业的加工制造环节,采购后用于贸易及物流环节的不予扶持。 | 企业申报材料:①申请表(加盖公章)和真实性承诺书;②采购本园区企业产品的清单及采购计税发票复印件;③采购对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相关部门核查材料:税务局核查企业纳税情况。 | |
16 | 加大园区规模企业培育力度 | 对当年新增新投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规模以下升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共给予10万元和8万元奖励,其中当年分别兑现6万元和5万元奖励,升规后第二年仍能保持为规上企业的在下一年度分别兑现余下的4万元和3万元奖励。对当年其他“四下企业”升为“四上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 ①当年新增“四上企业”,并经统计部门认定; ②需在园区内。 | 企业申报材料:①申请表(加盖公章)和真实性承诺书。
申报组织:产业局负责工业企业,建设局负责建筑企业、房地产,商粮局负责批发和零售企业、住宿和餐饮业,发改局负责其他服务业。
相关部门核查材料:统计局核查企业营业收入数据;税务局核查企业纳税情况。 | |
17 | 鼓励企业实施智能制造 | 对当年获批国家、省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获批省级示范车间认定的园区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 ①经省级以上部门认定; ②需在园区内。 | 企业申报材料:①申请表(加盖公章)和真实性承诺书;②省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资料。
相关部门核查材料:税务局核查企业纳税情况。 | |
18 | 支持企业绿色发展 | 对通过清洁生产自主审核且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园区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对通过省级两型认证的园区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 | ①经市级以上部门认定; ②需在园区内。 | 企业申报材料:①申请表(加盖公章)和真实性承诺书;②市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资料。
相关部门核查材料:税务局核查企业纳税情况。 | |
(四)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建设 | |||||
19 | 知识产权补助 | 国内 、国际发明专利申报
| 企业当年新获授权的国内职务发明专利每件给予1万元资助(其中,企业发明专利申请受理后按2000元/件给予资助,获得授权后再给予资助8000元/件)。 园区企业当年通过PCT途径获得欧、美、日等国家(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补助1万元,其中单件欧、美、日等国家(地区)发明专利补助不超过5万元。 单个企业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 ①所报专利系企业当年新获授权的职务发明专利,转让或购买的发明专利不予资助; ②所报专利应是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出,并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欧、美、日及欧洲专利局申请发明专利; ③专利已经在欧、美、日国家或欧洲专利局正式获得授权; ④在申报资助时处于专利权维持状态并无权利纠纷等问题; ⑤授权的发明专利(其受理时,未获区2000元/件补助的)按照1万元/件进行资助。 | 企业申报材料: 国内:①申请表(加盖公章)和真实性承诺书;②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发明专利证书或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受理证明及缴费证明材料复印件(核原件)。 国际:①申请表(加盖公章)和真实性承诺书;②与专利代理机构签定的委托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③专利法律状态证明材料;④提交PCT申请的国际公布文本首页复印件(加盖公章);⑤欧、美、日国家或地区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授权专利公告首页和授权证书复印件,(核原件)。
相关部门核查材料:税务局核查企业纳税情况。 |
发明专利实施 | 对当年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且在园区转化的园区企业,给予每项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且在园区转化的园区企业,给予每项8万元奖励。对获得湖南省专利特等奖的发明专利且在园区转化的园区企业,每项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湖南省专利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发明专利且在园区转化的园区企业,每项分别给予4万元、3万元、2万元的补助。 | ①企业发明专利当年新获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或省专利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②企业获奖专利在园区内转化实施。 | 企业申报材料:①申请表(加盖公章)和真实性承诺书;②国家知识产权局及有关部门颁布或授予的证书文件复印件(核原件)。
相关部门核查材料:税务局核查企业纳税情况。 | ||
知识产权规范管理 | 对于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省知识产权运用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通过知识产权贯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 ①新认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省知识产权运用示范企业; ②新通过知识产权贯标企业。 | 企业申报材料:①申请表(加盖公章)和真实性承诺书;②省级以上知识产权部门认定资料;③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证明材料。
相关部门核查材料:税务局核查企业纳税情况。 | ||
20 | 企业开展国外商标注册 | 对首次在欧盟注册国际商标的园区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首次在美国、日本、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注册国际商标的园区企业一次性补助3万元,对首次通过马德里体系注册国际商标的园区企业一次性补助2万元。 | 企业当年新获欧盟、美国、日本或马德里体系注册国际商标。 | 企业申报材料:①申请表(加盖公章)和真实性承诺书;②欧盟、美国、日本或马德里体系商标注册证明材料复印件及付款凭证复印件;③商标状态证明材料。
相关部门核查材料:税务局核查企业纳税情况。 | |
(五)品牌、质量及标准化建设 | |||||
21 | 品牌和质量建设 | 对新获 “中国驰名商标”的园区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对新获 “省著名商标”的园区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中国质量奖的园区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当年获得省长质量奖的园区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 ①园区企业当年新获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湖南省名牌产品、湖南省著名商标; ②园区企业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湖南省质量奖。 | 企业申报材料:①申请表(加盖公章)和真实性承诺书;②国家、湖南省有关部门授予的相关品牌、商标证书复印件或国家、省有关部门授予的中国质量奖、省长质量奖证书复印件(核原件)。
相关部门核查材料:税务局核查企业纳税情况。 | |
22 | 牵头或参与标准制(修)订 | 主编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的企业每项补助10万元,参与编制的每项补助5万元;主编行业标准的企业每项补助5万元,参与编制的每项补助1万元。 | ①所报标准属于新制(修)订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②申请资助的时限为标准正式发布之日起1年内。 | 企业申报材料:①申请表(加盖公章)和真实性承诺书;②标准颁布证明材料;③主编或参与编制的其他证明材料。
相关部门核查材料:税务局核查企业纳税情况。 | |
23 | 企业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补助 | 对园区企业当年在境外设立1家生产分支机构,补助20万元;对园区企业当年在发达国家(地区)设立1家研发分支机构,补助10万元;对园区企业当年在境外设立1家营销机构,补助5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 ①企业在境外和港澳台地区注册设立分支机构(不含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在独资、合资相关各方所在国或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从事研发活动,用于产品设计研发、新产品试制和生产; ②分支机构纳入园区税收、统计范围; ③近三年在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4实际发生了开办费用和实现了一定效益,如发生技术引进、产能扩大,或者收入、产值规模明显增加。 | 企业申报材料:①申请表(加盖公章)和真实性承诺书;②商务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复印件;③如合资共建境外机构,提供外方合作单位资质材料及合资共建机构合同复印件;④当地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⑤费用发生的银行付款凭证及发票复印件。
相关部门核查材料:税务局核查企业纳税情况。 | |
24 | 支持企业办会 | 支持企业牵头举办省级及以上行业峰会、论坛、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视活动重要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在高新区学术交流中心举办上述活动的,由高新区免费提供会议场所。 | ①活动类型为省级以上行业峰会论坛、创新创业大赛等; ②企业办会需要有省级以上部门或行业协会参与 | 企业申报材料:①申请表(加盖公章)和真实性承诺书;②举办活动证明材料(含合同、会场现场图片、活动级别);③活动经费支出财务凭证等证明材料。
相关部门核查材料:税务局核查企业纳税情况;具体补助金额由管委会决定。 | |
25 | 鼓励企业参展 | 对参加国际和国家级综合性、专业性展会的园区企业,按照其展位费三分之一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 园区内企业持续经营一年以上。 | 企业申报材料:①申请表(加盖公章)和真实性承诺书;②参展活动证明材料(含合同、会场现场图片);③展位费支付证明材料。
相关部门核查材料:税务局核查企业纳税情况。 |
注:①申报单位工商、税务关系均需在园区范围内,营业收入纳入园区统计范围;②株高天发〔2019〕1号文件中创新创业人才、金融服务体系方面的资助事项和资助标准见相关专项政策;③本实施细则资助事项或相关文件批复发生时间为2018年起,之前发生的事项不纳入资助范围;④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覆盖高新区河东园区的政策从2019年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