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收到一则事关科技企业的消息说:国务院又出新政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核即将取消?这是怎么一回事?小编赶紧顺藤摸瓜,把原文件找来仔细研究。
01、国务院最新政策明确:高新报备即批准
高新认定要取消吗?
这个说法主要是依据2020年9月7日国务院关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的批复(文末附原文)。
国务院的批复:
“原则同意《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作为政治、政策前沿,许多政策的改革和试点都是首选之地。这次北京提出了“打造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结合重点园区示范发展、制度创新、要素供给,提出了四方面26条开放创新举措,在与自贸试验区政策联动、高新技术产业培育、创新创业、高端人才服务保障等多方面加大先行先试力度。
该文件的第18条提出要求:
有盖受理税务机关公章的近3个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一般收入明细表、期间费用表、不征税收入表)是否齐全。(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年度)
对在京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关键材料等领域生产研发类规模以上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满足从业一年以上且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条件的,实行“报备即批准”。
有盖受理税务机关公章的近3个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一般收入明细表、期间费用表、不征税收入表)是否齐全。(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年度)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即可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等相关政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发现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有盖受理税务机关公章的近3个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一般收入明细表、期间费用表、不征税收入表)是否齐全。(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年度)
研究在北京市特定区域实施境外高端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符合列目规则的专用航空零部件,研究单独设立本国子目。
不少人看到该条政策的第一反应就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取消了吗?不过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基于上述文件的规定,小编讲一下自己的理解。
02、新政策理解
高新认定的门槛与变化
《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中提出实行“报备即批准”,不再参与正常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流程的企业,必须要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属于特定领域内的企业。
按照文件要求,只有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关键材料等领域的企业才有资格享受该便捷优惠,不在特定领域内的,与该优惠无缘。是否属于该特定领域,应该会结合企业最近一年或最近三年属于该领域内的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进行综合判定。
(二)从事生产研发的企业。
按照文件要求,即便企业在特定领域内,如果不从事或从事少量生产研发,纯粹的买卖业务收入占比较高,则无法享受“报备即批准”的便捷优惠。
(三)从业时间限制:一年以上
这里的一年是指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还是到报备时满足365天即可,需要后续政策继续明确。不过,从现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的要求看,后者的可能性比较大。
(四)境内研发费用比例≥50%
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与现行高新认定政策要求的该比例不低于60%对比,这项指标有所下降。说明新政策对于企业发生的境外研发费用采取了更加宽容的态度,这对于境外单位参与中国境内企业的研发,促进我国科技的进步将会起到进一步的推动作用。
推测:首次进行高企认定和重新认定的企业,应该都适用该项新政策。
03、企业如何应对
特定行业(研发类规模以上)的企业
按照文件的要求,“报备即批准”享受所得税优惠后,主管机关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发现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问题是,事中和事后该如何监管?如果不符合要求该如何处理?
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应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资料需要保管10年)。在税务机关事后监管过程中,重点检查企业的留存备查资料。如果企业不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所以,尽管特定行业的企业可以享受到“报备即批准”的流程优惠,但仍然无法免除在享受税收优惠后和其他企业同样要严格按要求准备留存备查资料的义务。
其他行业的企业
根据最新政策,满足条件的特定领域可以实行报备即批准,但对于一般领域的企业,还是要进行申请认定程序的。
明年想要申报高企的企业,建议还是依据现行政策做好申报的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