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美好蓝图,深入推进锚定“三个高地”、推进“二次创业”三年行动,大力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攻坚,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企业为全县范围内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重点支持制造业企业的科技创新。
第三条 奖励申报基本条件
1.应为澧县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具备科研人才队伍、场地、资金和技术设备等基础条件。
3.具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4.无在惩戒期内的科研失信和相关社会领域“黑名单”记录。
5.符合国家、省市县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要求。
第二章 奖励方向
第四条 创新主体培育类
1.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奖励10万元/家;对再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5万元/家。
2.对开展研发投入并在税务部门完成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制造业企业,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的1%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家,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当年已享受省财政研发奖补的不重复奖励)。
3.对参加省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企业,择优奖励1万元/家,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当年获省、市奖励的不重复奖励)。
第五条 创新平台建设类
4.对获批或设立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平台(包括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专家工作站、新型研发机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普基地等)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个、10万元/个、5万元/个。
5.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励(包括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项、5万元/项。
第六条 关键技术攻关类
6.对承担或参与国家、省科技创新计划(重点研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和市科技创新计划(十大科技攻关与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项、20万元/项、10万元/项。
第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类
7.对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且科研成果在本县转化为产品的企业,按产学研协议实际付款金额的2%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家,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
8.对完成技术合同交易登记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按省科技厅认定登记额的0.1‰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家,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八条 创新人才支持类
9.对成功申报省企业科技创新创业团队支持项目和省“三尖”创新人才工程项目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项、5万元/项。
10.对开展科技特派员工作取得一定实效,并在县科技专家服务团工作年度绩效考核中排名前10的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家。
11.对支持青年科技人才(40岁以下)开展创新创业取得一定成效,并在县科技创新人才工作年度评价中排名前5的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家。
第三章 申报及认定
第九条 每年12月,由县科技局统一受理所有申报事项,并会同县财政、工信、税务、高新区等部门对申报事项采取资料审核、现场核查、集中会审、社会公示等方式进行认定,认定结果及奖励方案按程序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并在县委经济工作会议上予以表彰通报。
第四章 资金安排
第十条 本办法奖励所需资金涉及园区外企业由县财政安排解决,园区内企业由县高新区在年度产业发展资金中予以解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县内现行有效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