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城县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营造浓厚的招商引资氛围,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工作,拓宽招商引资渠道,吸引县外企业来隽投资兴业,鼓励现有企业持续在我县扩大投资,加快实现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政策法规和《咸宁市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奖励办法(修订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原则
对符合条件的从县外引进在我县域内注册、投资、建设、运营的招商引资项目投资企业或现有企业新增加投资的给予奖励。每个招商引资项目只能认定一个自然人或机构,只能申请一次奖励,同等条件下奖励标准就高不就低。
二、奖励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县产业政策、环保规定、节能降耗、行业准入规定和规划要求,不属于禁止类、限制类、淘汰类产业的招商引资项目。
(二)项目投资企业在我县工商登记注册,并按照招商引资协议约定的建设条款,通过竣工验收且正式投产或开业达到奖励标准的招商引资项目。
(三)在项目建设期间无重大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事故,无偷税漏税及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其他纠纷和争议的招商引资项目。
申报奖励需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否则不予奖励。
三、奖励范围
自2022年1月1日起,在我县新投资或现有企业新增加投资建设,且符合国家、省、市、县产业发展规划和环保要求,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下列项目:
(一)“两个四”产业项目:包括涂附磨具、电子信息、云母电工、中医药健康四大百亿支柱产业,两茶(茶叶和茶油)、生猪、陶瓷建材、食品饮品四大五十亿特色产业。
(二)其他产业项目:包括文化旅游、电子商务、进口贸易、健康养生、仓储物流、科技研发中心、大型商品集散地、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现代化种子种苗研发繁育基地与工厂化育苗、休闲观光农业、新能源装备、节能环保装备、农机装备、生物医药、高性能医疗器械、智能制造、新材料等项目。
房地产开发项目、商业综合体开发项目、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没有增加投资的并购项目、基金投资项目、功能性园区开发项目、光伏发电及风电等新能源开发、特许经营权项目以及政府出资的非民间投资基础设施类项目等,不列入奖励范围。
四、奖励对象
对于在引进项目或现有企业新增投资过程中起到决定性作用的自然人(专班)或机构。
五、奖励标准
(一)社会人员(机构)
产业项目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建设条款正式建成投产后,根据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产业项目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亿元至3亿元以下的,奖励标准为1‰;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3亿元至5亿元以下的,奖励标准为1.5‰;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亿元至10亿元以下的,奖励标准为2‰;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亿元及以上的,奖励标准为3‰。
2.属中国500强企业投资的工业项目,其奖励标准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属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其奖励标准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
3.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县设立法人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后,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我县,科技成果转化后,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国家公职人员
对成功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县外投资项目建成投产、现有企业新增投资或项目落地服务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家公职人员,视情况依规予以职级晋升或提拔重用。
六、奖励实施
(一)奖励申请。每年10月底前,符合奖励范围的自然人或机构向县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县招商和投资促进中心)递交申请材料,包括项目招商引资协议、申请人(机构)情况简介、项目情况简介、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核准、备案材料)、到资凭证、投资方和承接地的证明材料等。重大项目可即时申报。
(二)奖励评审。先由县审计局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进行审计核实,将符合条件的拟奖励项目提交县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再由县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奖励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审,确认奖励项目、对象、标准及金额。
(三)奖励落实
1.社会人员(机构)奖金:根据县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奖励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从县财政中列支兑现,获得奖励的自然人(机构)要依法纳税;
2.国家公职人员奖励:根据县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奖励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由县委组织部视情况依规予以职级晋升或提拔重用。
七、组织领导
成立县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奖励评审委员会,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监委、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科经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文旅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政府金融办、县招商和投资促进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县招商和投资促进中心),由县招商和投资促进中心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八、跟踪管理
对以虚假手段骗取、冒领奖励资金者或在考核中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将依法追回所发奖励资金或取消晋升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不影响与企业达成的其他优惠政策的实施;
(二)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此前原有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