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阳区进一步加大营商留商奖励的政策措施(试行)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措施第二至五条适用于我区新引进注册落户的企业(含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2022年1月1日(含)后在汉阳区注册成立,且税务登记、统计关系均在汉阳区,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或分支机构)及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增量贡献的优质存量企业(2022年1月1日(不含)前注册成立、在汉阳区依法纳税且年度区级财政贡献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综合体开发企业、特色小镇开发企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投资企业、基金项目投资企业、功能性园区开发企业、引进地产类项目及在其土地挂牌条件中明确要引进的企业不在奖励范围。企业在2022年1月1日(不含)前注册但税收关系不在我区的,2022年1月1日(含)后将核算及税务关系迁入我区,视同新引进企业。武汉市内跨区迁入我区企业,扣除其在市内其他区享受过的招商引资奖励及按武汉市规定进行财力划转部分后,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政策措施第六条适用于与汉阳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招商中介机构或招商大使。
本政策措施第七条措施适用于工商、税务关系均在汉阳区范围内,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及以上商务楼宇、5000平方米及以上孵化器园区或重点特色产业楼宇的业主单位或运营管理企业等楼宇经济市场主体,由汉阳区相关职能部门聘请第三方认定。
二、企业落户奖励
1.区域性(功能型)总部企业落户奖励。对世界500强企业、中央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独角兽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美元的跨国公司,在汉阳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或者等值人民币),管理武汉市域以外3家以上(含3家)分支机构(含子公司、分公司)的投资、财务、运营、营销、研发等功能性机构,且当年度区级财政贡献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区域性(功能型)总部企业,按照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奖励资金分2年兑现。(牵头单位:区发改局;责任单位:区直相关部门、各街道<管委会>)
2.金融机构落户奖励。对新设立或者市外新迁入的总部金融机构,按照实收资本规模1%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单家机构最高奖励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对新设立或者市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金融业持牌专营机构,按照营运资金1%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单家机构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牵头单位: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各街道<管委会>)
3.外商投资企业落户奖励。在汉阳区设立的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外商投资企业,年累计新增实缴注册资本中的境外股东出资部分达300万美元(含)至1000万美元(不含)或等值货币的,按照年累计新增实缴注册资本中的外商直接投资部分的2%给予奖励;达到1000万美元(含)至3000万美元(不含)或等值货币的,按4%给予奖励;达到3000万美元(含)以上或等值货币的,按6%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分2年兑现(第一年兑现时,在企业达到上述外资到资要求的前提下,还需考核企业在汉阳区有实际自用的办公场地,有在汉阳区缴纳社保或个税的工作人员,达到要求则兑现奖励金额的60%。第二年兑现时,根据企业到位资金在汉阳区实际使用部分占到位资金总额的比例,实际使用比例达到60%及以上,则兑现全部剩余40%的奖励金额;实际使用比例低于20%则剩余奖励金额不予兑现;实际使用比例在20%-60%之间的,则按实际使用比例乘以剩余奖励金额兑现;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经区政府认定,对辖区经济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按照“一企一策”进行奖励。(牵头单位:区商务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各街道<管委会>)
4.重点商贸企业落户奖励。对新引进、纳入汉阳区统计核算、落户三年内,年度营业收入达10亿元人民币、5亿元人民币的零售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区商务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各街道<管委会>)
三、新引进企业经营贡献奖励
5.对新引进的符合“1+6”产业发展方向,自落户当年起,年度纳入汉阳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企业,给予五年经营贡献奖励,前三年按当年企业生产经营产生区级财政贡献的9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当年企业生产经营产生区级财政贡献的60%给予奖励,其中,工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即可享受五年经营贡献奖励;零售企业落户三年内年度营业收入达1亿元,且年增幅超过15%的,后两年按当年企业生产经营产生区级财政贡献的90%给予奖励。以上奖励逐年单独核算。(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区科经局、区商务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各街道<管委会>)
四、企业认定奖励
6.对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享受市级奖励的基础上,给予2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入库奖励;对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在享受市级奖励的基础上,给予1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入库奖励;对新增限上商贸业企业,给予3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入库奖励。三类入库奖励不能重复享受。(牵头单位:区科经局、区发改局、区商务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各街道<管委会>)
7.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三年内给予30万元人民币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人民币奖励。(牵头单位:区科经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各街道<管委会>)
五、存量企业持续贡献奖励
8.对在区内连续生产经营、缴纳税收5年(含)以上且年度财政贡献达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存量企业,给予规模奖励或增幅奖励。年度财政贡献达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人民币奖励;年度财政贡献在3亿元人民币(含)以上、5亿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给予50万元人民币奖励;年度财政贡献在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3亿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给予20万元人民币奖励。年度财政贡献实现正增长,增幅达50%(含)以上的,给予30万元人民币奖励;增幅在30%(含)以上、50%(不含)以下的,给予20万元人民币奖励;增幅在30%(不含)以下的,给予10万元人民币奖励。年度财政贡献在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且实现正增长的企业可同时享受规模奖励和增幅奖励。以上奖励资金企业可适当奖励对自身发展做出贡献的高级管理人员。(牵头单位: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各街道<管委会>)
9.对区内“限上”商贸企业年社零额规模达到4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且年增幅超过10%的,给予50万元人民币奖励;年社零额规模在2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40亿元人民币(不含)以下,且年增幅超过10%的,给予20万元人民币奖励;年社零额规模在1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20亿元人民币(不含)以下,且年增幅超过10%的,给予10万元人民币奖励;年社零额规模在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10亿元人民币(不含)以下,且年增幅超过20%的,给予5万元人民币奖励。(牵头单位:区商务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各街道<管委会>)
10.企业上市奖励。对我区在沪深北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最高不超过400万元人民币奖励;对在与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备忘录的国家或者地区上市,且募集资金80%以上比例投放汉阳区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人民币;对我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人民币,进入创新层后再奖励50万元人民币。各类企业在本政策有效期内成功升板或者上市的,补齐奖励差额,将上市公司迁入汉阳区的,给予相同标准奖励。(牵头单位: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各街道<管委会>)
11.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对区内优质存量企业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新增加项目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工业企业新增加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用于汉阳区内自用厂房、办公职场、营业场所、设备、技改等固定资产投资(土地购置费除外)的,在固定资产投资完结后,以新增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分3年依次按照40%、30%、30%的比例兑现,奖励额度不超过企业申请政策当年之前三年生产经营累计区级财政贡献的100%。企业获得投资奖励的资产10年内(不含申请政策当年)不得交易,凡在规定期限内交易的,退回所享受的奖励资金。(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区科经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各街道<管委会>)
12.研发投入补贴。符合我区“1+6”产业发展方向的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企业,且年度区级财政贡献达到1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其研发投入持续稳定增长,经税务部门认定上年度研发投入达200万元以上且上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5%的,按照研发投入5%的比例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累计享受不超过3年。(牵头单位:区科经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各街道<管委会>)
13.租用商务楼宇(厂房)补贴。对我区年度区级财政贡献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企业,在我区租赁自用厂房(租赁面积需达到500㎡以上)的,连续三年按照年实付租金的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且不超过企业当年对区级财政贡献的40%;在我区租赁商务楼宇(租赁面积需达到300㎡以上)的,连续三年按照年实付租金的50%给予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3000㎡,人均不超过15㎡/人,单个企业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且不超过企业当年对区级财政贡献的40%。享受资金支持的用房不得对外租售或者改变用途。(牵头单位:区招商一中心;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各街道<管委会>)
14.购买商务楼宇(厂房)补贴。对我区年度区级财政贡献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企业新购自用商务楼宇(厂房)(不含配套用房和附属设施,不得对外租售或改变用途),按购置自用商务楼宇(厂房)总成交价的6%给予补贴,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补贴依次按照40%、30%、30%的比例分三年兑现,每年补贴不超过企业当年对区级财政贡献的60%。(牵头单位:区招商一中心;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各街道<管委会>)
六、招商中介奖励
15.与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招商中介机构或招商大使,推荐并全程参与成功引进“1+6”产业链上下游配套企业,引进企业在我区注册独立法人公司并依法纳税,且年度区级财政贡献达到2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按照企业注册后三年内任意一年对区级财政贡献的3%给予招商中介机构或招商大使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人民币。对积极引荐推进重大项目在我区落地、对全区产业发展具有带动效应的,暂未产生区级财政贡献,经区招委会审议后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区直各相关部门、各街道<管委会>)
七、商务楼宇招商、集聚及贡献奖励
16.由楼宇业主单位或楼宇运营管理企业从区外新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或中国500强企业,在汉阳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或者等值人民币),管理武汉市域以外3家以上分支机构(含子公司、分公司)的投资、财务、运营、营销、研发等功能性机构的,其年度区级财政贡献达到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在汉阳注册后三年内任意一年,按照区级财政贡献的3%,经认定后对楼宇业主单位或楼宇运营管理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牵头单位:区招商一中心;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各街道<管委会>)
17.由楼宇业主单位或楼宇运营管理企业从区外新引进年度营业收入达到规模以上或者限额以上的企业(工商、税务关系均在汉阳区),并在楼宇(园区)内连续经营不少于2年(含),对楼宇业主单位或运营管理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奖励5000元人民币。其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家再奖励5000元人民币。(牵头单位:区招商一中心;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各街道<管委会>)
18.存量楼宇(入市两年及以上)以本政策发布之日楼宇招商信息平台的楼宇入驻率及属地纳税率为每年统计基数,新入市楼宇(入市两年以内)以楼宇入驻率60%及属地纳税率80%为统计基数,入驻率和纳税率二者同步增幅每年达10%,且楼宇年度税收规模达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次年给予楼宇业主单位或运营管理企业10万元人民币奖励,往后每年根据初始统计基数进行奖励。(牵头单位:区招商一中心;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各街道<管委会>)
19.鼓励打造产业特色商务楼宇及园区。对符合汉阳区产业发展方向并在楼宇(园区)内形成产业集群,楼宇(园区)入驻率、属地注册率、属地纳税率均达到75%以上,且楼宇(园区)主导产业集聚度(入驻某一类产业企业数/入驻企业总数)达到75%以上,楼宇税收规模达2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并经区人民政府认定为“产业集聚特色楼宇”的,给予楼宇(园区)业主单位或运营管理企业5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区招商一中心;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各街道<管委会>)
20.支持楼宇产业规模发展。对本政策措施施行以后楼宇税收规模(不含房地产企业)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人民币的,在本办法有效期内,从达到后的次年起,分别给予楼宇业主单位或运营管理企业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奖励额度不超过该楼宇年度区级财政贡献总额。(牵头单位:区招商一中心;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各街道<管委会>)
八、附则
21.享受本政策措施的企业须在我区工商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承诺自享受相关政策起10年内不减少注册资本,不改变纳税义务,不以任何形式转注册至汉阳区人民政府行政管辖权范围以外的任何区域。违反承诺的,企业已享受的奖励和补贴须全额退还,或按投资协议的约定处理。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或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当年不能享受本政策。
22.本政策措施税收统计口径仅限于增值税、所得税。区级财政贡献仅限增值税、所得税所形成的扣除市级财政返还后的区级实得部分。奖励资金支出由区级财政承担,纳入年度预算。省市有相关配套奖励要求的,按省市相关文件执行。同一企业(项目)同类事项满足本政策措施多项奖励条件的,或者同时满足汉阳区其他政策文件规定的同类奖励条件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本政策措施中涉及外币投资的,按上年度12月31日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执行。奖励的涉税支出,由受奖企业或者个人承担。除企业落户奖励外,原则上各企业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该企业本政策有效期内对区级财政的累计贡献。除明确奖励给个人的资金外,奖励资金只能用于该企业的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
23.对投资总额大、产业关联度高、带动性强、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区委、区政府同意,采取“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支持。享受“一企一策”支持的企业不再享受区级其它支持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24.各街道<管委会>负责受理辖区企业的各项奖励申请并进行初审及实地核查后向奖励牵头单位征求意见,各单位按照行业主管情况(区发改局负责服务业企业,区科经局负责工业及高新科技型企业,区商务局负责商贸、外资企业,区财政局负责金融业、存量企业,区招商一中心负责楼宇)及政策牵头分工对企业申请奖励进行复审后反馈意见至各街道<管委会>,区财政局负责对各街道<管委会>申报的各项奖励进行终审,并按照相关程序规定核拨资金。政策兑现资金原则上每年兑现1次,每年度的奖励工作在次年度上半年开展。
25.本政策措施自2023年5月23日起施行,由汉阳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有效期2年。区级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产业支持具体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