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夏区委江夏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和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2022年10月13日)
为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和制造强国战略重要论述,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坚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围绕湖北“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和武汉加快“五个中心”建设目标定位,按照区第六次党代会部署,深入实施“五区”战略,奋力建设“五个江夏”,以“一示范四先行”为行动路径,推动《江夏区科技创新和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6年)》落实落细,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优化科技创新生态环境
(一)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1.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努力建成武汉南部现代产业大走廊,加大对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大健康和生物技术(含现代农业)、现代装备制造等主导产业创新的支持力度。对主导产业领域的高新技术、技术先进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其研发投入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基础上,区级按其研发投入的6%给予补贴;其他产业领域的同类企业,区级按其研发投入的4%给予补贴。企业年研发投入不得低于100万元,研发投入5000万元以下的,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研发投入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的,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区级按照市级奖励资金给予最高1:1配套;对超过有效期后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区级在市级奖励资金的基础上给予每户10万元补贴。对从省内搬迁到区内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相应的培育奖励。鼓励全国或省内知名辅导机构来我区开展服务,对在本区备案的服务机构辅导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年度通过认定数3家(含)以上的按0.6万元/家、10家(含)以上的按1万元/家标准进行补贴,每家补贴不超过30万元.
3.支持企业承担重大项目。对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省、市科技部门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待项目结题验收后,区级分别按照国家、省、市拔付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国家、省、市、区奖补总额不超过投资总额的80%)。对引进由院士、知名专家引领的科研成果,并在辖区落地转化的,给予企业最高100万元奖励。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围绕“光芯屏端网”新一代信息技术、汽车制造、大健康和生物技术(含现代农业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等支柱产业领域,亟需补短板的研发计划项目,给予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奖励。
(二)深化产业融合发展
4.鼓励产学研合作。秉持“所有高校院所都是江夏的科技创新资源”的理念,加速车光联动跨界融合发展,推进各类创新平台建设。对依托区内企业、高校院所为主体,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等科技创新平台,区级一次性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经各级绩效考评结果优秀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平台,区级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经区级认定的产学研平台,给予合作双方每个单位最高20万元资金奖励。
5.争创重大科技奖项。对由区内企业牵头或由区内高校院所联合区内企业获得的奖励,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5大奖项(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区级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得湖北省科学技术奖5大奖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区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区级给予10万元奖励。第二完成单位按上述标准减半奖励。
6.做优众创孵化平台。鼓励使用和租赁闲置厂房及楼宇建设众创孵化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对新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备案认定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开展年度考核,侧重奖励创新能力强、专业突出的平台,对科技孵化器类,考核合格以上的,最高奖励50万元;对众创空间类,考核合格以上的,最高奖励15万元。支持众创孵化平台聚集优质企业和人才,对平台新引进辖区外或培育的高新技术企业、“武汉英才”及市级以上人才计划等,视入孵企业区级经济贡献给予平台一次性奖励,单个平台最高奖励50万元。对众创孵化平台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免费工位的,按照每个工位300元/月的标准对众创孵化平台给予后补贴,补贴时间不超过一年。对入驻众创孵化平台的大学生创业企业给予全额房租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补贴时间不超过两年。对入驻众创孵化平台的优质科技企业给予最高30元/平方米/月房租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500平方米,补贴时间不超过两年。
7.科技赋能乡村振兴。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星创天地,区级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区级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经区级以上科技部门绩效考评为优秀的星创天地、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区级给予10万元奖励;经区级备案的星创天地、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给予每家5万元奖励。经国家、省、市级认定的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给予配套奖励。优先支持高校院所在辖区转化的农业科技项目,对已建成并验收的农业科技创新项目,原则上同个主体补贴不超过30万元。
(三)打通创新转化体系
8..构建转化激励链条。探索打通从科研到产业化“最后一公里”的奖励机制,激发成果转化主体活力。对经备案并认定的技术转移相关合同,按认定的实际交易额的6%,其中,给予高校院所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4%奖励,对技术转移做出贡献的人员2%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积极承接国内外高校院所的高水平科技成果,并在本辖区实现成果转化,,区级按技术合同成交额的1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9.做强技术转移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经各级考核等次成绩为优秀的,区级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在我区进行技术合同登记的单位,按照合同登记金额,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经申报并批准的科技成果转化对接活动,吸引项目落地或科技成果转化合同落地,每场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丁大型科技成果转化对接活动(院士、专家专项活动等),每场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
10.加大创新成果推广。对新认定的省、市自主创新产品企业,区级给予单个获奖产品10万元、5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对重大技术装备国际、国内和省内首台(套)项目,按上级奖补额度给予1:1配套奖励。
二、赋能工业经济转型升级
(四)鼓励企业加大投资(技改)力度
11.鼓励企业技术改造。生产性设备投资应达到200万元以上,申报当年主体完工。此后每年新增设备投资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当年可继续申报,也可延缓申报,延缓申报周期最长不超过3年。生产性设备投资200万元-500万元(不含)的,按照设备投资的6%进行补助;生产性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按照设备投资的8%进行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2.支持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5亿元以上(以当年税务机关认定的主营业务收入为准),且生产性设备购置、改造投资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占比不超过该有效总投资20%)在2500万元以上,按照项目实际完成生产性设备购置、改造和研发投资额的8%的比例予以补助,其中,项目申报单位当年主营业收入在5-10亿元的,补助总额不超过800万元;当年主营业收入在10-20亿元的,补助总额不超过1500万元;当年主营业收入在20-30亿元的,补助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当年主营业收入在30亿元以上的,补助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资金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区级财政贡献。
13.大力实施企业培育成长工程。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口径的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四个档次分别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五)大力发展数字经济
14.支持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建设。支持建设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综合型二级节点,对牵头建设综合型二级节点的企业,区级给予200万元建设补贴。鼓励综合型二级节点为我区企业提供标识解析相关服务,达到年度考核要求后,单个二级节点每年支持运营补贴100万元,连续支持3年。经认定的工业互联网标识服务机构公司租赁房屋的,一次性补贴房租(以本年度实缴租金为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5.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升级。对新认定为全球灯塔工厂的企业,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市级标杆智能(链主)工厂的企业,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市级智能化改造的示范项目,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16.引进、培育工业互联网平台。对新认定的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区级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区级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市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区级按不超过平台建设、运营投入总额的3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已认定的省、市级工业互联网平台,迁入我区注册落户的企业,区级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17.鼓励企业开发优质工业APP。对获评全国工业互联网APP优秀解决方案、省级工业APP典型应用案例的,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区级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18.支持企业上云。对于服务本地工业企业30家以上的云服务商,每家按照上年度服务收入的1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新获得省级以上的上云标杆企业,区级奖励20万元。
19.支持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应用。首次获批国家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工业互联网、制造业“双创”试点示范的企业或者项目,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区级给予1:1配套奖励。对省级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5G全连接工厂等项目,区级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国家标准认证(DCMM)三、四、五级的软件企业,区级配套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20.加快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对列入市区块链重点企业培育库,年营收增速超过20%的入库企业,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区级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1.鼓励开展“揭榜挂帅”。对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具备较强创新能力的单位或者联合体,在人工智能、区块链、5G工业互联网、北斗5个领域开展“揭榜挂帅”行动,对揭榜后经考核认定实施成功的,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区级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2.鼓励企业“拔尖”。对于首次进入权威机构发布的国内外数字经济百强、全国软件百强、全国互联网百强、全国电子信息百强、全国区块链百强的企业,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区级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做精
(六)打造企业“雁阵”梯队
23.培育“专精特新”企业。支持中小企业专注细分市场,突出主业,形成一批创新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掌握关键核心技术、质量效益优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对获批国家重点、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区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区外迁入我区有效期内““专精特新”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24.培育瞪羚企业。上年度总收入在1000万元-5000万元之间的企业,收入增长率达到20%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上年度总收入在5000万元-1亿元之间的企业,收入增长率达到15%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上年度总收入在1亿元-5亿元之间的企业,收入增长率达到10%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新兴产业领域的科技企业,近3年内累计获得创业投资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且到资;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10个完整年度(以工商注册时间为准)。对于符合上述所列条件认定的瞪羚企业,首次认定的“瞪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连续两年通过认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连续三年通过认定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本年度认定的瞪羚企业开展商业模式、业务选择、人力资源、信息化等咨询业务予以费用补贴,补贴金额为咨询费用的50%,每家企业的以奖代补金额上限为15万元。
25.支持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对中小微企业按投资强度及税收等要求,可可申请专项资金,额度不超过40万元。为降低小微企业成本,引导小微企业规范发展,增强小微企业竞争力,以服务补贴券方式对我区小微企业购买签约服务机构提供的专业服务给予资金补助。
26.培育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入库。对首次进入规模的企业营收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含市级20万元)、50万元(含市级20万元)、60万元(含市级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区外迁入我区,且工商、税务在我区进行登记并已进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名录库的规模以上工业(含搬迁到我区当年进规入库的工业企业)进行奖励搬迁费一次性奖励20万元。其中,自进规当年起连续两年年度营业收入均保持在15%(含)以上增速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稳规奖励。设立工业企业“小进规”租赁厂房资金补贴,对当年首次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并租赁厂房的,给予一次性补贴(以本年度实缴租金为准,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四、促进产业集聚集约集群发展
27.对认定为省、市级小微企业园的,给予运营团队最高10万元一次奖励;对认定为省、市级数字化小微企业园的,再给予运营团队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小微产业园每培育一户小微企业进入“四上”企业给予运营团队1万元奖励,每获批一家“专精特新”工业企业给予运营团队5万元奖励;每培育一户年过亿元工业企业给予运营团队10万元奖励。
28.对创建的国家、省、市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区级按照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标准予以1:1配套奖励;鼓励我区工业园提档升级,创建区级现代工业园、科创小微园对被评为三星、四星和五星的,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
五、组织实施
29.本意见所涉及的支持对象为对江夏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做出贡献的企业,其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核算应该在江夏区,且承诺在江夏区合法、存续经营5年以上。对江夏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高校、科研院所办公、经营主体在江夏区,但未在江夏区纳税、纳统的,由区科经局报请区政府研究决定。
30.凡涉及与本意见同性质、同类型优惠政策交叉时,原则上每个奖励事项只能适用对应一个奖励条款,从高从优不重复享受。
31.对全区经济发展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产业重大项目和重点帮扶困难企业等重点企业,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可实行“一事一议”。
32.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环保事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等涉及“否决”情形的企业,依法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资助等政策扶持、限制各类表彰奖励。
33.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调整而产生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为准。本区原有相关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本意见由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