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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大冶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强化科技创新支撑引领大冶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版)

       导读:关于强化科技创新支撑引领大冶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完善科技政策,营造良好创新生态,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强省建设的意见》(鄂发〔2021〕20号)、《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创新活力之城的若干意见》(黄政发〔2021〕3号)等文件精.....

黄石市大冶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强化科技创新支撑引领大冶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版)

关于强化科技创新支撑引领大冶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完善科技政策,营造良好创新生态,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强省建设的意见》(鄂发〔2021〕20号)、《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创新活力之城的若干意见》(黄政发〔202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强化引进企业科技创新扶持

1. 加快调结构、换动能、转方式。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入驻我市园区创新发展,按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以“一事一议”方式,不高于1:1比例给予配套补贴。

2. 鼓励“高峰”人才创新创业。对“高峰”人才来我市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与开发以及新业态、新模式、新动能推广与培育,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发展的,在本级科技计划项目中予以优先支持。

二、促进技改和高新产业发展

3. 推进传统产业高新化。从科技专项资金中列支经费,推进传统产业技改提能,推动制造业产业模式加速转变。扎实推动以智能化升级、集群化发展、服务化延伸、绿色化转型、安全化管控等为主题的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

4. 完善高新技术产业培育服务机制。对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规模以上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规模以下企业给予4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重新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获批为省级百强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补。对首次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2千元一次性奖补;对再次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千元一次性奖补。

支持企业发展壮大,对入选湖北省科创“新物种”名单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

三、支持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5. 引导我市主导产业建立研究院。对备案为黄石市产业技术研究院给予200万元资助,以后每年度绩效评价被黄石市科技部门评为合格等次以上的,按优秀、合格等次分别给予100万元、50 万元后资助支持;对备案为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给予400万元资助,以后每年度绩效评价按省科技厅补助标准给予1:1配套支持。

6. 激励企业研发平台提档升级。对新备案(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新备案(认定)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联合体、专业型研究所、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给予50 万元一次性资助。对新认定的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新备案的省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给予2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新备案(认定)的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新备案(认定)的黄石市重点实验室、企校联合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助。对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新建立并认定为大冶市级研发机构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资助。

支持我市企业在黄石(武汉)离岸科创园等建立飞地型研发机构,按企业缴纳的年房租给予50%的补贴,最高资助20万元,连续实施五年。鼓励我市企业设立海外技术转移中心、海外研发中心、海外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对直接利用海外高端人才、科研条件和创新环境开展研发活动的,按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给予50%的补贴,最高资助200万元,连续实施五年。

7. 推进“双创”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等“双创”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资助。

四、引导企业技术攻关

8. 鼓励企业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对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的,按年度到位资金额的20%予以配套资助。

9.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强化技术攻关。对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5%,且符合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1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50万元。

五、推进科技合作成果转化

10.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积极对接光谷科创大走廊,支持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对购买国内、外科技成果实现转化的,按支付金额的50%给予补贴,分别最高补贴50万元、200万元。

11. 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对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以第二项目完成单位、第三项目完成单位获得以上荣誉的,分别按第一项目完成单位的60%、30%给予一次性资助。对获得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资助。

六、鼓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

12. 支持企业知识产权体系建设。从科技专项资金中列支经费,鼓励企业开展高质量、高价值知识产权创造,强化企业知识产权高效能管理,推进企业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应用。

13. 支持企业质量品牌与标准建设。实施质量强市和品牌发展战略,推动主导产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重点培育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竞争力的高质量产品和标准、品牌。

七、延伸科技创新基层服务

14. 推进科技创新向基层延伸。鼓励乡镇建设创新型乡镇,对批准建设创新型乡镇的,给予50~200万元一次性资助;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建设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对获批的园区,给予50万元一次性资助;鼓励乡镇建设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对取得成效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资助。

15. 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发展。对在我市注册的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服务我市企业30家以上,且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资助。

16. 支持科技特派员队伍建设。每年从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中选派一批农业科技特派员,到基层开展科技创新和创业服务,按照小组组长700元/月、小组成员6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贴。

八、加强科技金融融合发展

17. 鼓励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支持企业通过专利、商标、成果等无形资产进行质押贷款,从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中,给予贴息补贴。

18. 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金融机构或政府投融资平台组建天使投资基金,对投向省级及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内科技创业企业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按照天使投资基金实际到位资金额不高于20%的比例给予配套投资,最高不超过20万元,探索制定投资风险补偿政策,建立国有投资机构容错纠错机制。

九、附则

专项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如果年度资助规模超出财政预算,则对资助项目应获资助(“无申请兑现”事项除外)进行等比例核减。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政策。

享受本办法的企业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凡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不能享受所属优惠政策。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关于强化科技创新支撑引领大冶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大冶政规〔201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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