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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英山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导读:一、减轻民营企业税费负担(一)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不折不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依法依规执行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银行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利息收入及担保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收入免征增值税等主要惠及民营企业的优惠政策。落实降费措施,认真执行省政府出台涉企收费“一张清单”制度和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零收费”;降低司法、公证和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执行阶段性降.....

黄冈市英山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一、减轻民营企业税费负担

(一)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不折不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依法依规执行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银行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利息收入及担保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收入免征增值税等主要惠及民营企业的优惠政策。落实降费措施,认真执行省政府出台涉企收费“一张清单”制度和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零收费”;降低司法、公证和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执行阶段性降低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在社保费征管机制改革过程中,确保缴费方式稳定,对民营企业缴费人的历史欠费,不得自行组织开展集中清缴。

(二)鼓励企业积极纳税。对当年上缴税收位列前10名的工业企业,税收在500万元以下的奖励2万元;过500万元的奖励3万元,过1000万元的奖励5万元;过2000万元的奖励8万元;过3000万元的奖励15万元;过5000万元的奖励30万元(企业享受了其他税收奖励方式的,不重复奖励)。

(三)降低用能成本。积极申报民营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落实国家电价调整政策,确保我县降低8.7分/千瓦时电价调整政策执行到位。

二、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四)坚持将银行业绩考核同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挂钩。加强信贷资源向民营企业倾斜,鼓励银行制定专项信贷政策。用好用活人民银行再贷款政策,在政策范围内适当下降贷款利率,放宽贷款审批权限,加大A级信用企业培植和民营企业贷款的投放力度,实现民营企业A级信用企业增长率、贷款户数、贷款总额比上年度增长。严格落实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对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各银行机构不得盲目抽贷、压贷和断贷。有序推进银行机构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仍有融资需求的,各银行机构提前审批办理续贷,实现新老贷款无缝对接。 

(五)持续推进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认真落实《关于实施“百万千亿金惠工程”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84号)精神,开辟六个“绿色通道”、推动六个“一批融资”、打通六个“最后一公里”,破解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升企业融资获得感。全面推广“银税互动”业务,扩大“线上银税互动”使用率,对推进工作实、落实效果好的银行给予政策支持和奖励;鼓励银行机构积极开展存货、仓单、订单、应收账款等权益类质押融资产品及经营权、收费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抵质押贷款业务,继续大力推广小额保证保险贷款、创业担保贷款、经营消费微贷等信贷产品。

(六)做强政府增信服务。与银行机构合作,建立政府主导、企业参与的助农贷、助保贷、聚合贷、保证保险贷,切实解决企业短期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对诚信和税收贡献大的规上工业企业过桥次数不设门槛;对规上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个人贷款用于企业发展的和上年度入库税收过80万元的限上批零业、服务业纳入过桥范围;对上年度税收净增100万元以上且发展前景好的诚信企业,过桥资金可放宽到贷款同等规模;创新过桥业务质押条件,对过桥业务有风险敞口的,可实行不动产、动产及股权抵押登记办理过桥贷款业务。扎实开展政银企对接活动,提升服务质效,为民营企业创造宽松融资环境,做大信贷规模。

(七)做优融资担保体系。做优融资担保体系,建立政府性担保机构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和代偿补充机制。用好省级财政融资担保专项借款2000万元,支持兴源担保公司做大做强。探索建立融资担保可持续发展机制,构建新型政银担关系和“4321”风险机制。支持担保公司不收取企业保证金。

 三、支持民营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

(八)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在当年技术改造中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万元(其中设备投资在30%以上)及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扶持;奖补额度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及同期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计算出的贷款利息的50%确定,最高奖补30万元。

县政府认为应予扶持的其它工业技改项目,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对设备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机器换人”智能制造、数字化车间项目并按期投产的,按设备投资额(单个项目)的1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给予投资补助。

(九)引导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当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6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企业或个人获得发明专利的,每件补贴6000元;获得实用新型(外观)专利的,每件补贴1500元。对通过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并进入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企业,每件产品补贴5000元;对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新增产值达到1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

(十)支持企业开展重大技术攻关。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省、市各类重大专项。对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按年度到位资金额的5%予以配套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50万元。

(十一)支持企业整合全球先进技术创新资源。对企业在境外并购与自身主营业务发展相关的国外研发机构、取得绝对控股地位并获得有效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的,按照收购合同标的实际支付金额的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二)支持军民融合技术创新。推进军民融合发展科技资源共享、科技成果推广、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化。对承担军工科研项目的民口企业,按照科研项目合同实际到账金额的5%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三)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承接技术交易、成果转化、项目咨询代理、知识产权代理等科技服务工作,对其每年的运营经费按目标绩效评价给予财政补贴。完善技术交易市场,培养一批懂专业、懂管理、懂市场的技术经纪人,打造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转移工作队伍。

(十四)支持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大力推进“科技十条”“科创20条”落地落实,推动各类人才向企业聚集。企业聘用科技人才担任科技副总或引进科技创新团队的,当年补助3万元(同一企业科技副总与科技创新团队补助不重复享受)。

(十五)鼓励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对通过验收鉴定,认定达到省内领先以上水平的科技成果,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进行省级登记的科技成果,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元;对引进、委托、合作开发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等各类项目、课题,签订技术交易合同、合作协议或项目任务书,进行登记认定且技术交易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贴5000元。

(十六)鼓励企业申报科学技术奖励。对获得国家科技奖励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湖北省科技奖励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七)支持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对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额单项1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

(十八)支持知识产权示范建设。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工信部知识产权应用标杆的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认定为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提升民营企业核心竞争力

(十九)大力培育“隐形冠军”。对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省级“隐形冠军”示范企业、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增认定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十)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对当年新进入统计部门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于当年新进入统计部门统计范围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或规模以上国家重点服务业单位,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规模以上重点服务业单位,每年补助统计工作经费1200元,由县统计局核发给企业统计人员。

(二十一)支持企业外贸出口。对工业企业年出口5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2万元,200-500万美元的奖励1万元,50-200万美元的奖励0.5万元;并按实际出口额每1美元给予人民币0.02元的出口补贴(农产品、机电产品出口创汇补贴每1美元另加0.01元人民币)。

(二十二)支持企业品牌建设。对当年成功创建国家、省、市级产品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成功进入省、市民营企业百强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产品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中华老字号、鲁班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被认定为湖北名牌产品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被认定为湖北省长江质量奖和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被认定为黄冈市大别山质量奖和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万元;对成功获批3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湖北省优秀质量管理奖、湖北省优秀QC小组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将地理标志商标及产品参展和在大中城市开设实体店的社团组织或企业,按有关规定补助活动费用;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的生产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对主导起草发布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协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对被认定为省级旅游标准化示范企业、五星级农家乐、四星级农家乐的,奖励政策按既有规定执行。

(二十三)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主营收入首次过亿元、过5亿元和过1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

(二十四)鼓励企业上市。企业在上市申报审批期间,县政府按企业贡献地方所得净财力以孵化资金予以等额补贴。企业上市后按地方所得净财力第一年的50%、第二年的35%、第三年的20%,县政府以孵化资金予以补贴;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和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等高管人员按其贡献地方所得净财力,县政府以孵化资金予以等额补贴,补贴期为3年。对在主板、中小板、科创板和境外市场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200万元(其中市政府补贴100万元,县政府补贴100万元);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60万元。对通过“新三板”、集合债方式直接融资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给予10万元补贴;融资超过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20万元补贴。对企业IPO(企业上市通过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向投资者发行股票)方式融资额的80%以上用于在我县继续发展,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过5亿元的给予50万元补贴,过10亿元的给予100万元补贴。中介机构与我县签定委托招商协议,促成处于IPO上市辅导或申报环节的企业迁入我县的,在企业办理完结工商注册登记后,县政府给予中介机构一次性补贴50万元;迁入企业在IPO成功上市后,再一次性给予中介机构补贴100万元。IPO企业管理人员与企业签订聘用合同满3年以上的,对其中的博士每人每年发放生活津贴6000元,硕士每人每年发放生活津贴3000元。上市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县政府统筹提供周转房;上市企业各类人才随同家属、子女在就医、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优先保障待遇。拟上市企业在收购、转让、重组、迁址、改造、既往账务调整等上市过程中的未尽事宜,按“一事一议”的办法和特事特办的原则,优先予以协调解决。

五、营造服务民营企业发展良好环境

(二十五)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建立副县级以上领导定点联系民营企业工作制度。定期召开民营企业家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督促政策落实,及时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存在的个性问题。加大政府采购支持民营企业力度。推进中小微企业认定工作,为企业在招投标、税收优惠、政府采购、融资等方面落实政策,全年政府采购面向中小微民营企业采购的比例不低于30%,其中给小微民营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二十六)规范行政审批,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大力推进“互联网+放管服”改革及“一张网”工作,落实一窗受理、一网通办、并联审批、容缺审批,减环节、减时限、减流程,真正达到“一网、一门、一次”,实现办事便利化。压实安商工作各部门责任,在执行安全生产、环保三同时的基础上,继续开展工业项目“先建后验”、50个工作日取得施工许可证,实行“多图联审、结果互认”。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在推进重大项目建设中先行先试,在监管服务中为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在化解企业矛盾纠纷、解决遗留问题中主动担责、积极作为,在处置企业突发事件中因情况紧急临机决断,出现一定失误错误的,按照相关程序容错纠错;对民营企业首次轻微违法行为积极整改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民营企业历史上的经营不规范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妥善处理;对涉案不深、恶性不大、牟取非法利益不明显的,审慎采取留置等审查调查措施;对企业涉及县外维权的,给予支持和协助。规范监管部门执法行为,防止“一刀切”,严禁“一关了之”,杜绝“一律不批”行为。

(二十七)大力实施企业家培育工程。大力宣传优秀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列入全县年度宣传工作计划。加大民营企业家培训力度,定期组织民营企业家考察、学习,每年选派一批优秀民营企业家进入国内“双一流”高校培训;对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企业家进行通报表扬和奖励。

(二十八)加强组织保障。各级各部门要把发展民营经济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要求和政策。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领导挂帅、县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负责人为成员的县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和经信局。强化创新政策落地,完善民营经济统计监测、绩效评估和监督考核机制。每年组织民营企业家代表对全县具有涉企服务职能的部门进行评议,建立县民营经济发展软环境第三方评估机制,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建立民营企业投诉服务中心,限期受理、转办民营企业合理诉求,推动诉求解决;对民营企业反映的合理合法问题办理不力、政策执行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问责。将经济发展目标考核纳入全县“三创”考核重要内容,对在年度经济发展目标考核中排名前三位乡镇(含开发区)给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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