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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利川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利川市支持工业和商贸经济发展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暂行)

       导读:利川市支持工业和商贸经济发展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暂行)为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促进全市工业经济和商贸企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落实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共恩施州委恩施州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措施。一、大力推进工业招商(一)项目用地支持。1.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仅指厂房、设备投资,下同)达5000万元(含)以上,投资强度.....

恩施州利川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利川市支持工业和商贸经济发展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暂行)

利川市支持工业和商贸经济发展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暂行)

为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促进全市工业经济和商贸企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落实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共恩施州委恩施州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大力推进工业招商

(一)项目用地支持。

1.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仅指厂房、设备投资,下同)达5000万元(含)以上,投资强度达到100万元/亩(城市规划区企业须达到200万元/亩)的工业招商项目和新建、改扩建工业项目,项目用地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低于70%。供应的工业用地价格城市规划区不超过18万元/亩,城市规划区以外不超过10万元/亩,城市规划区内原则上30亩起供。同时,按土地出让成交价的10%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在项目主体完工验收、项目投产后各补助50%(在支持工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兑现)。

2.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项目用地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低于70%。同时,按土地出让成交价的20%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在项目主体完工验收、项目投产后各补助50%(在支持工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兑现)。

3.申请“先租赁后出让”方式取得用地的工业项目,由企业与市政府签订投资协议,并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市政府委托的单位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在一定租期内(不超过5年)达到约定的投入条件后(包括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土地税收产出率等),按相关规定协议出让,租赁期间按年交纳土地租金(城市规划区内10元/平方米/年,城市规划区外8元/平方米/年)。

4.推行经济开发区(园区)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强力推进“地等项目”,对实施“标准地”出让的新增工业用地要实现“拿地即开工”;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应工业用地时,可实行“统一规划、分期供地”制度,当期用地未达到约定条件的,不得安排下期用地。

5.新引进的世界500强和中国制造500强工业企业,供地条件达到“六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通气、通网络信号、通污水管网、完成场地平整)。

6.引进的项目规定时间内无实质推进,也未签订延期协议的,依照政策实行无绩效退出。退出方式采用地面构建筑物按评估价回购,土地按出让价回收。

(二)设备及厂房装修补助。

1.新建、改扩建且设备投资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项目投产后,按新购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2.新引进工业项目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设备投资在5000万元(含)以上,按厂房面积给予不超过70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助,按实际发生额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总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3.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三)物流成本补助。

1.新引进工业企业(主要生产加工原材料从省外采购,产品主要面对省外市场销售的)当年上缴税收达5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年缴纳税收地方分享部分的10%,对企业货物物流运输费用给予补助,累计补助不超过5年,每年补助总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2.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工业企业,整体搬迁至本市,按照设备(不含新购设备)总价值的7.5%给予搬迁费用补助,补助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总部(分部)企业落户奖励。

利川经济开发区设立总部(分部)经济商务办公区,凡在本市年度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达200万元以上的总部(分部)企业,根据实际办公需要,可申请100—500平方米办公区免费使用,超出部分由企业自费承担;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价款的5%一次性给予补助。综合型总部(分部)企业单项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功能型总部(分部)企业单项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对落户利川的总部(分部)企业,从在利川市工商注册并纳税的年度起,在本市年度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500 万元以上的,给予 5年的财政奖励,奖励标准为:第1—2年按形成的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 50%给予奖励,第 3—5 年按形成的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30%给予奖励。

(五)企业高端人才奖励。

1.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市域内自主创业的优秀项目经市人社部门认定后奖励5万元。

2.对企业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与工业企业签订工作合同满3年以上的,连续5年每年分别给予生活津贴2万元、1万元。在利川城区购买商品房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

3.对知名企业和总部企业高管等高层次人才在市域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5年内等额予以补贴。对新经济引领企业和研发机构的首席技术专家,每年给予5万元财政补贴。

4.以上高端人才、高层次人才必须经市委人才办考核、认定。

(六)财税支持政策。

1.对在利川市新建工业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自工业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至3年地方财政给予等额补贴。对工业企业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工业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业企业同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2.新引进工业企业,且投资额度、产值税收达到相应要求后,自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第1至3年给予100%奖励,第4至6年给予50%奖励。

3.对原入园企业在达到入园时合同约定的,在税收上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4.市财政每年设立2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工业、商贸经济加快发展,实行分类奖补。

(七)外商投资奖励。

在本市新注册且实际投产的外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200万美元(含)以上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1美元奖励人民币0.1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同时,享受新建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的奖励补贴。

(八)招商引资中介奖励。

1.新引进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工业项目,设备投资达1000万(含)以上的,按固定投资额的5‰给予招商引资中介人或中介单位(财政供养人员、财政拨款单位及市属国有企业除外)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2.本地企业引进其上下游产业链项目落户本市并新注册公司,项目投产且“进规”的,一次性给予本地企业10万元奖励。

二、加快工业经济发展

(九)标准厂房配套。

1.对入驻政府所属标准厂房的工业企业,租金按6—12元/平方米/月、物业费按1元/平方米/月标准缴纳。

2.对新入园并在投产次年“进规”的工业企业,且每平方米税收要求达到相应标准(租用厂房1000—5000㎡,达到40元/㎡/月;租用厂房5000—10000㎡,达到30元/㎡/月;租用厂房10000㎡以上,达到20元/㎡/月),实行租金“三免两减半”(前3年全免,第4、第5年减半收取)。

3.经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认定的“高、精、尖、新、创”类优质工业项目,可采用政府代建厂房及基础设施,企业自投产的第1个年度起,5年内分期支付建设资金。

(十)企业融资支持。

1.在市内注册、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加工制造业项目,按其固定资产投资实际贷款额的2%给予财政贴息(享受政策性贴息的企业除外),单个项目最多贴息2年,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新建加工制造业项目,按其固定资产投资实际贷款额的1%给予财政贴息(享受政策性贴息的企业除外),贴息不超过50万元。对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加工制造业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享受政策性贴息的企业除外),按照企业投资额的0.5%,通过货款贴息、项目奖补等方式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50万元。

2.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企业科技贷款,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享受政策性贴息的企业除外),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符合规定的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财政部门对民贸民品流动资金贷款按优恵利率政策规定的优惠利差(现行为2.88%)给予贴息(享受政策性贴息的企业除外)。

3.对硒食品精深加工、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环保、电子信息技术、现代服务业等重大产业项目,采用产业基金参股等支持。对区域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投资达10亿元以上项目,定制专项基金予以配套支持。

4.设立园区担保基金和风险补偿基金,为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增信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5.实施企业上市奖励,企业获得IPO上市批复后,在省、州政府奖励基础上,市财政给予创业板、科创板上市企业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给予中小板上市企业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主板上市企业一次性奖励3000万元。实施中介机构推介奖励,鼓励中介机构与我市签订委托招商协议,促成处于IPO上市辅导或申报环节的企业迁入我市的,迁入企业在IPO成功上市后,一次性给予中介机构奖励150万元。鼓励企业多渠道上市融资,企业发行公司(企业)债、资产支持证券、上市再融资的市财政按融资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一)企业进规扩规奖励。

1.对首次“进规”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支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对认定属军民融合的工业项目,投产“进规”的另行奖励10万元。

3.对当年产值首次过5000万元的非国有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当年产值首次突破亿元的非国有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

4.对落户利川的招商引资鼓励类企业,投资额度 5000万元以上,项目建设用地的投资强度达200万元/亩以上的,建成投产后,在本市年度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达200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十二)企业转型、技改奖励。

对本地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或因环保等原因异地迁建的项目(能源、矿产类企业除外),建设有效期内固定资产投资达2000万元(含)以上或设备投资一次性达200万元(含)以上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5%给予奖励,或按新购入设备价值的1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300万元。支持因环保、去产能等关停企业转型发展,对成功实现转型且“进规”的企业,除享受技改固定资产投入及“进规”补助外,另行奖励10万元。

(十三)企业稳岗就业奖励。

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上年末缴纳社会保险人数的基础上,每净增加1名员工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且缴费一年以上的,市内的员工按500元/人、市外的员工按600元/人的标准对企业进行补贴。

(十四)企业创新奖励。

1.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企业新创建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2.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研发投入按1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技术补贴经费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企业登记备案的高新技术产品,一次性给予生产企业每个产品3万元奖励。企业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奖励。

3.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80万元;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的企业,分别配套奖励5万元、5万元、5万元;对获得长江质量奖、提名奖和湖北省著名商标(湖北省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配套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获得恩施州清江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配套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获得恩施州知名商标、利川市质量奖、提名奖、高新技术的企业、分别配套奖励5万元、5万元、3万元、10万元。

(十五)企业研发投入奖励。

对销售收入低于3000万元(含)且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的、销售收入3000万元至1亿元(含)且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4%的、销售收入高于1亿元且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的,经科经部门审核后按照研发投入总额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六)支持乡镇发展工业商贸经济。

1.每新增1家“进规”“入统”工业企业,分别奖励乡镇、街道办事处5万元、2万元;每新增1家“进限”商贸企业,奖励乡镇、街道办事处1万元;每新增1家主营业务收入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企业,分别奖励乡镇、街道办事处5万元、10万元、30万元;每新增1家税收过500万元、1000万元企业,分别奖励乡镇、街道办事处20万元、50万元。

2.支持乡镇、街道办事处发展特色产业园,园区内企业产生的税收按地方分享部分全部补助给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级产业园区除外),用于发展工业经济。

(十七)优化营商环境。

1.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创优政务环境、法治环境、信用环境、金融环境,放宽市场准入,精减审批事项,重构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优化项目服务,实行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全程领办、代办制和秘书制。

2.纪检监察部门和政法部门对落户企业实行“ 一对一” 挂牌服务,设立963888举报电话,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法惩处破坏营商环境的行为。

3.建立和推行市级领导联系企业制度,开展行长进企业、局长进窗口活动,解决企业的问题和困难。

三、支持商贸经济发展

(十八)支持商贸企业发展。

1.对新纳入限额以上的商贸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2.年纳税额达20万元(含)以上的“限上”批发企业,当年销售额达3000万元(含)以上且增幅不低于“限上”批发企业平均增幅水平的,对超过上一年销售额的部分,按照每200万元奖励1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3.年纳税额达20万元(含)以上的“限上”零售企业,当年零售额达1000万元(含)以上且增幅不低于“限上”零售企业平均增幅水平的,对超过上一年零售额的部分按照每200万元奖励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4.年纳税额达20万元(含)以上的“限上”住宿餐饮企业,当年营业额达500万元(含)以上且增幅不低于“限上”住宿餐饮企业平均增幅水平的,对超过上一年营业额的部分按照每50万元奖励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5.以上奖励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

(十九)支持外贸出口企业扩大出口。

1.对实现出口零突破的新开口生产企业实行奖励。年出口业绩在5万美元(含)以上10万美元以下的,奖励人民币0.5万元;10万美元(含)以上20万美元以下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20万美元(含)以上的,奖励人民币2万元。

2.自营出口企业当年每实现出口额1美元,给予人民币0.1元补贴(以年度海关统计数据为准)。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3.贸易出口企业当年每实现出口额1美元,给予人民币0.03元补贴。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二十)支持商贸企业拓展市场。

1.鼓励企业参加政府及其部门组织的各类会展,每参加一次境外、州外境内,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0.5万元补贴。

2.对出口基地取得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部门备案、注册和登记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3.对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按其实际支付保费的2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

4.对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且当年本地产品出口额达2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新引进的招商引资工业企业,承诺在政策支持和奖励期限内不迁离注册地,方可享受本政策措施;若享受本政策措施的企业违反相关承诺的,将依法追回已兑现的奖励资金;因偷税、逃税、侵权、走私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查处,或发生重大安全和环保责任事故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措施。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上级政策发生变化的,按上级政策执行;我市已出台的政策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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