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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恩施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招商引资八项政策清单(2018年)

       导读:恩施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招商引资八项政策清单(2018年)为深入推进招商引资“一号工程”,尽快把恩施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州本级,简称州高新区,下同)打造成全州发展新高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7〕14号)等文件精神,对在州高新区投资发展硒食品精深加工、生物医药、高.....

恩施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恩施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招商引资八项政策清单(2018年)

恩施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招商引资八项政策清单(2018年)

为深入推进招商引资“一号工程”,尽快把恩施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州本级,简称州高新区,下同)打造成全州发展新高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7〕14号)等文件精神,对在州高新区投资发展硒食品精深加工、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环保、信息技术、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优先发展产业项目,制定如下政策清单。

一、重点项目支持措施

第一条  项目用地政策。对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且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项目用地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低于土地成本的按土地成本价供地。

第二条  固定资产补助政策。对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项目投产后,按项目固定资产(厂房、设备部分)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条  重资产建设支持政策。对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亿元(含)以上的产业龙头项目,园区代建项目厂房及厂区基础设施、员工公寓等生活配套设施、代购生产设备等重资产,企业自产生税收的第一个年度起5年内分期回购。未回购前三年免除租金,后2年减半收取。

第四条  税收优惠支持政策。园区新办企业,自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1—3年免征;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中规定的产业目录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同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第五条  税收贡献奖励政策。园区新办企业,自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缴纳的增值税增加给地方的财力部分,1—3年给予100%奖励,4—6年给予50%奖励。企业所得税除享受第四条优惠政策外,第4—6年增加给地方的财力部分给予50%奖励。

第六条  物流成本补贴政策。园区新引进工业企业当年上缴税收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年缴纳税收地方分享部分的10%,对企业货物物流运输费用给予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5年,每年补贴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二、创新发展支持措施

第七条  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支持政策。对企业牵头组建国家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1000万元;牵头组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500万元。对新认定的湖北实验室、湖北省产业技术研究院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500万元,对新认定的湖北省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200万元。

第八条  技术创新支持政策。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研发投入按10%的比例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技术补贴经费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一次性补助15万元。对企业登记备案的高新技术产品,一次性给予生产企业每个产品3万元补助。企业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补助。

三、金融服务支持措施

第九条  企业上市支持政策。企业申请上市,按证监会有关规定享受即报即审、审过即发政策,上市成功后,在省级补助资金基础上州政府补助600万元,州高新区补助200万元。

第十条  产业基金支持政策。对硒食品精深加工、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环保、信息技术、现代服务业等重大产业项目,采用产业基金参股等方式支持。对区域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投资达10亿元以上的项目,定制专项基金予以配套支持。设立州高新区担保基金和风险补偿基金,为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增信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第十一条  企业贷款贴息政策。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企业科技贷款,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符合规定的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财政部门对民贸民品流动资金贷款按优惠利率政策规定的优惠利差(现行为2.88%)给予贴息。

第十二条  金融资本奖励政策。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区域总部落户,经认定后最高一次性补助500万元落户奖励;为落户企业提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

四、总部经济支持措施

第十三条  经营贡献奖励政策。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办公设施补贴。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租用、购置、新建办公用房的,按一定比例或标准给予补贴。综合型总部企业单项最高补贴200万元,功能型总部企业单项最高补贴100万元。

五、新经济发展支持措施

第十五条  市场准入支持政策。大力支持数字经济、智能经济、绿色经济、创意经济、流量经济、共享经济等新经济形态企业发展。放宽企业名称限制,支持体现新经济特点的个性用语作为企业名称的行业用语。放宽住所登记限制,允许新经济主体利用一址多照、一照多址解决住所登记问题。放宽经营范围限制,鼓励新经济主体跨界融合发展。

第十六条  研发投入补贴政策。对销售收入低于3000万元(含)且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的、销售收入3000万元至1亿元(含)且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4%的、销售收入高于1亿元且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的,经科技部门审核后按照研发投入总额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七条  优秀项目奖励政策。对在校大学生或毕业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园区自主创业的新经济优秀项目奖励5万元。

六、人才激励支持措施

第十八条  创新创业项目启动资金支持政策。在园区创业的领军型、高端型、成长型人才(团队),经认定后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项目启动资金支持。

第十九条  引进“两院”院士补贴政策。企业引进“两院院士”到园区设立工作站并经考核合格的,给予100万元补贴。

第二十条  引进硕博人才奖励政策。对企业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与企业签订工作合同满3年以上的,连续5年每年分别给予生活津贴2万元、1万元。在恩施城区购买商品房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

第二十一条  企业高端人才补贴政策。对知名企业和总部企业高管等高层次人才在园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等额予以补贴。对新经济引领企业和研发机构的首席技术专家,每年给予5万元财政补贴。

七、“一事一议”支持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5亿元(含)以上的项目,社会资本参与园区建设营运项目,落户园区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内外知名大型服务配套企业,重大外商投资项目,四大产业集群重大项目,落户园区的县市及州外“飞地经济”等事项以及州委、州政府认为应纳入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政策支持。

八、优化环境支持措施

第二十三条  优化政务环境。精减审批事项,重构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优化项目服务,实行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全程领办、代办制和秘书制。

第二十四条  优化法治环境。州直政法部门对落户企业实行“一对一”挂牌服务,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法惩处破坏营商环境的行为;州直相关职能部门在州高新区设立综合执法机构,设立高新区入园投诉专线,聘请法律顾问团,为入园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十五条  优化生产环境。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执法行为,为高新区入园企业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营造良好的生产环境。

以上政策如与国家相关政策抵触,或因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按国家和上级文件执行;如与国家、省、州其他政策条款支持内容重复,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如与州级已出台的相关政策条款相冲突,以本政策清单为准;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本政策由州高新区负责落实。各县市可参照本政策清单执行。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由州高新区管委会和州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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