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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确山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确山县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

       导读:确山县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第一条 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我县将研发经费投入情况 作为申请各类项目、后补助资金、研发平台的基本条件,各类财 政扶持资金优先支持研发投入强度大、额度高的申报单位。对干 首次申(填)报研发投入并经国家、省、市统计部门审核通讨的 规上企业给予1万元奖补资金,对于连续申(填)报研发投入并 经国家、省、市统计部门审核通过的规上企业给予5000元奖补 资金,.....

驻马店市确山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确山县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

确山县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

第一条 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我县将研发经费投入情况 作为申请各类项目、后补助资金、研发平台的基本条件,各类财 政扶持资金优先支持研发投入强度大、额度高的申报单位。对干 首次申(填)报研发投入并经国家、省、市统计部门审核通讨的 规上企业给予1万元奖补资金,对于连续申(填)报研发投入并 经国家、省、市统计部门审核通过的规上企业给予5000元奖补 资金,并在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 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平台认定以及其他财政资金科技项目 产业发展项目、制造业创新项目和补助申报时给予优先支持,奖 补资金由企业奖励给研发活动做出贡献的有功人员,企业的研发 活动要主动接受税务、统计、财政、科技等部门的监督,确保研 发项目扎实有效开展。 

第二条 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政策。全面落实《河南 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方案》(豫财科〔2020〕30号) 采用“基础+增量”的补助方式,依据上年度经税前加计扣除确 定的研发费用数额,对企业年度研发费用按比例给予补助,引导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科研活动全覆盖

第三条支持各类研发平台建设和创新引领型企业。鼓励企 业、科研机构积极整合科研资源建立研发平台,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 县级财政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5万元奖励。支持企业 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对通过认定的工业设计 中心,分别给予300万元、5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 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分别给以500万 元、5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 (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和临床医学研究 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 批的省级、市级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 万元奖补。对首次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 范基地, 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国家 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对列入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的,按照产品类别每项产品给 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星创天 地分别奖补3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 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奖补50万元、20万元、 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新获批国家级、 省级、市级农业科技园区分别奖补100万元、20万元、5万元。

第四条加大企业支持和培育力度。对新认定的省级独角兽 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 科技瞪羚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雏鹰企 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 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连续三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 再给予10万元的奖励。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工作,对 新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对每个企业奖励1万元,连续入库 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每年奖励5000元。对新认定的省产教融 合型企业、市级以上国民经济动员中心,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对具备下列条件的高技术企业:一是在县发改委备案且固定 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二是入统计局投资库且当年必须形成 有效投资;三是所生产的产品代码符合高技术产业统计范围,其 固定资产投资额经县发改委和县统计局审核,报县政府研究同意 后,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 

鼓励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对当年对外投资经认定后达到100 一500万美元(不含5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奖励30万元人民 币,达到500一1000万美元(不含10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奖 励50万元人民币,达到及超过10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奖励100 万元人民币; ;对连续3年对外直接投资额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 并经认定的企业再另外奖励50万元人民币。支持知识密集型企 业发展,鼓励知识密集性企业开展服务进出口业务,对当年服务 进出口额经认定后达到100一300万美元(不含300万美元)的 企业,给予奖励20万元人民币,达到300一500万美元(不含500 万美元)的企业给予奖励30万元人民币,达到500一1000万美 元(不含10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奖励50万元人民币,达到及 超过10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对连续3年服务进出口额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并经认定的企业再另外奖励 50万元人民币。支持高技术产业发展,鼓励高技术企业积极使用 外资发展,对当年使用外资额经认定后达到100-500万美元(不 含5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奖励30万元人民币,达到500-1000 万美元(不含10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奖励50万元人民币,达 到及超过10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对连续3 年使用外资额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并经认定的企业再另外奖励 5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落实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奖补政策。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从事 技术转移转化并在全国技术合同登记系统上登记方可享受相关 财政奖补政策。县财政对上年度技术合同登记金额前3名的单位 分别奖补5万元、3万元、2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 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补。对促成技术在 县内转移转化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按其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 (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给予最高2%的后补助,每家机构每年最 高不超过50万元。对获得市自主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奖的,每项 目奖励20万元。 

第六条加快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对新认定的“中原英才” 计划人选,按省奖励1:0.3的比例进行配套;对新认定的驻马店 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给予20万元项目奖励资金支持;新认定 的科技创新创业团队,按照团队领衔人员层次给予20一500万元 项目奖励资金支持;对于企业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的,我县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项目,按特等奖300万元/项、一等奖200万元/ 项,二等奖100万元/项标准给予奖励; 获得省科技进步奖的按 一等奖150万元/项、二等奖50万元/项、三等奖20万元/项的 标准进行奖励,奖励经费中70%用于对项目主要完成人的奖励 30%用于单位自主选题科研经费。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设立院士 工作站、中原学者工作站,对当年新获批的院士工作站、中原学 者工作站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的奖补支持,对于企 业全职引进和新当选的两院院士等国内外顶尖人才,县财政给予 100万元安家费,提供50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每年给予2万元 岗位津贴;对企业全职引进和我县自主申报入选的国家“千人计 划”、“万人计划”入选者、长江学者等国家级领军人才,县财 政给予60万元安家费,提供20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每年给予 万元岗位津贴;对企业全职引进和我县自主申报入选的中原学者 省“百人计划”等省级领军人才,县财政给予40万元安家费, 提供5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每年给予1万元岗位津贴, 

第七条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科技企业创新发展。认真贯 彻落实国家支持科技企业创新发展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个人 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加强政策宣传,优化纳税服务,更好支 持科技企业创新发展。 

第八条 引导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到2025年,全县财政科 技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的比重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带动全社会加 大研发投入,尽快补齐我县科技投入强度低的短板,推动规上工 业企业研发活动全覆盖,进一步支持全县科技创新发展.聚焦先进前沿技术 “卡脖子”技术、应用型关键共性技术,每年实施 2-5项县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经专家评审,县科工信局、县财政 局审核立项,县政府同意,每个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政策与我县此前出台的政 策有重复的、交叉的,以本政策措施为准。文件中未涉及的政策 内容按原有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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