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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泌阳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泌阳县关于推进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

       导读:泌阳县关于推进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社会科技创新积极性,提升我县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能力,落实《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方案》(豫财科〔2020〕30号)、《河南省研发投入提升专项行动计划(2017—2021年)》(豫政办〔2017〕111号)、《河南省加快培育创新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豫科〔2020〕135号)、《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驻马店市泌阳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泌阳县关于推进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

泌阳县关于推进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社会科技创新积极性,提升我县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能力,落实《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方案》(豫财科〔2020〕30号)、《河南省研发投入提升专项行动计划(2017—2021年)》(豫政办〔2017〕111号)、《河南省加快培育创新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豫科〔2020〕135号)、《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星级工业企业评定奖励办法等11个文件的通知》(驻政办〔2020〕58号)、《中共泌阳县委  泌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泌发〔2017〕9号)和《泌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支持企业强化科技创新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泌政办〔2019〕7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我县推进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

第二条 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我县将研发经费投入情况作为申请各类项目、后补助资金、研发平台的基本条件,各类财政扶持资金优先支持研发投入强度大、额度高的申报单位。对上年度纳入研发统计,向统计部门报送《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表》,有研发经费投入的规上企业,在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平台认定,以及其他财政资金科技项目、产业发展项目、制造业创新项目和补助申报时给予支持。

第三条 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政策。全面落实《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星级工业企业评定奖励办法等11个文件的通知》(驻政办〔2020〕58号),设立泌阳县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专项资金,依据上年度经税前加计扣除确定的研发费用数额,对企业年度研发费用按比例给予补助。对于首次纳入统计但未享受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政策和驻马店市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政策的其他各类规上企业,以及上报高技术产业增加值数据的科技型企业,按照相关政策,由县财政给予补贴。

第四条 支持各类研发平台建设和创新引领型企业。鼓励企业、科研机构积极整合科研资源建立研发平台,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和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县财政分别给予250万元、5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对通过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150万元、2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分别给予250万元、25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和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中原学者工作站给予1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创新型农业产业化集群、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等分别给予50万、30万、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一次性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列入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的,按照产品类别每项产品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星创天地分别奖补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奖补50万元和20万元、10万元。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科技园区分别奖补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第五条 加大企业支持和培育力度。对新认定的省级独角兽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瞪羚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雏鹰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积极培育和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提高每万家法人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数及增长速度,提高高技术产业投资占比。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连续三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再给予10万元的奖励。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工作,对新认定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10万元,对重新认定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5万元。

第六条 提高技术合同成交额与地区生产总值之比及提高幅度。落实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奖补政策。科研机构、企业从事技术转移转化并在全国技术合同登记系统上登记方可享受相关财政奖补政策。县财政对上年度技术合同登记金额在全县前3名的单位分别奖补8万、6万、4万元。鼓励科研机构在泌实施技术转移转化,由县财政按其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给予5%的后补助,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由县财政给予50万元、25万元奖补。对促成技术在县内转移转化的省级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按其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由县财政给予最高2%的后补助,每家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加快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大力吸纳集聚我县急需的海外优秀人才,提高外国高端人才和专业人才与本地区就业人数之比。细化政府各部门海外人才引进服务职能。在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县政府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成立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的海外人才引进专项工作办公室,理清各部门引进海外人才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县外事办、县科协、县发改委、县教育局、县科工信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招商办等各有关部门要依照各自责任分工,通过简化各类行政审批手续和收费事项,按照“先引进、后认定”的程序,积极开展海外人才引进工作。提升海外引进人才优惠政策扶持力度。对企业或由政府引进的海外人才,与用人单位签定3年以上工作合同的,除享受泌发〔2016〕17号文规定政策外,县财政再给予每位A类、B类人才每年分别5万元、3万元的岗位津贴。

第八条 加强统计。一是加快建立科学分工、各方联动、信息共享的研发经费投入统计部门协调机制。指导和督促企业、科研机构、其他事业单位做好科研会计科目等基础性工作,通过抓好科技项目申报、评估、结题、绩效评价等工作,推动项目研发投入的单独列账、单独核算。二是按实际情况更改统计编码,纳入统计范围,提升统计水平。县科工信局要积极与县统计局、县市场监管局沟通,按照产业分类,指导企业应统尽统。实行调度制度,加强对统计数据的督导。三是县发改委、县科工信局、县住建局、县统计局、县商务局、县卫健体委等部门对无研发经费投入或者研发经费投入强度过低的重点企业,特、一级建筑企业和大中型服务业、三甲医院、科研机构及其他有研发投入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点对点的培训指导服务。对投入强度较低的单位,加强业务指导。

第九条 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有关政策措施,对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股权激励和分红、技术转移优惠等激励政策进行全面宣传解读,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统计部门加强研发投入统计,强化研发经费投入动态监测,做到应统尽统强化领导,严格奖惩。

第十条 强化领导,严格奖惩。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把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明确分管负责人和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加强对各乡镇街道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新指标的考核工作,考核结果纳入县政府目标考评体系。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新指标前六名的各乡镇街道给予通报表扬,分别奖励资金50万元、45万元、40万元、35万元、30万元、25万元;如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新指标考核未达到全市前三名,对后六名的乡镇街道通报批评,分别扣减财力50万元、45万元、40万元、35万元、30万元、25万元。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县现行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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