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驻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有效推动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高新区管委会设立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驻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的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高新区依法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高新区纳税的驻区企业。
第四条 奖励主体为个人的,其成果必须在高新区管辖范围内取得,服务对象必须是满足第三条规定的驻区企业,且个人所得税须在高新区区级国库缴纳。
第二章 科技项目扶持战略
第五条 对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奖励200万元;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国家基地和人才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奖励100万元。
第六条 对获得河南省科技重大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奖励100万元;对获得河南省重点研发与推广专项、河南省技术创新引导专项、河南省创新体系建设专项、河南省基础前沿研究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奖励50万元。
第七条 对获得新乡市重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扶持的立项项目奖励50万元;对获得新乡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新乡市技术创新引导专项、新乡市创新体系建设专项、新乡市技术创新奖励专项资金的立项项目奖励10万元。
第八条 本章所指项目,获得上级扶持资金小于本奖励办法规定金额时,则奖励金额自动削减至获得上级扶持资金金额,即按1:1配套奖励。
第三章 企业资质提升战略
第九条 对新认定或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
第十条 对新认定或通过复核的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第十一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10万元,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8万元;河南省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奖励8万元,河南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6万元,河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5万元;新乡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5万元,新乡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2万元。
第十二条 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认证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通过AAA级以上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奖励3万元;对被授予国家标准化示范单位的企业,奖励2万元。
第十三条 对新认定的河南省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奖励10万元。
第十四条 对新认定的河南省创新型龙头企业奖励20万元。
第十五条 对获得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的企业奖励3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奖励30万元;对新认定的河南省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奖励10万元。
第十六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励30万元;对新认定的河南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励10万元。
第十七条 对河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业,且投保“综合险”或选择国际通行保险条款投保的,按照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20%给予补贴,补贴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四章 创新平台建设战略
第十八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奖励200万元;对新认定的河南省重点实验室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新乡市重点实验室奖励10万元。
第十九条 对新认定的河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新乡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10万元。
第二十条 对新认定的河南省院士工作站奖励1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对新认定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奖励1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对新认定的中原学者科学家工作室奖励50万元。
第二十三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奖励200万元;对新认定的河南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新乡市科技协同创新创业中心奖励20万元。
第二十四条 对新认定的河南省国际联合实验室奖励50万元。
第二十五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200万元、国家众创空间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50万元、省众创空间奖励25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20万元、市众创空间奖励10万元。
第二十六条 对首次备案登记的省新型研发机构奖励50万元;对首次成功晋升为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奖励50万元。
第二十七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奖励200万元。
第二十八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奖励200万元;对新认定的河南省工程实验室奖励50万元。
第二十九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奖励200万元;对新认定的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奖励50万元。
第三十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奖励200万元;对新认定的河南省企业技术中心奖励50万元。
第三十一条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
本章所涉及的平台,如存在组建期等情况,须完成组建或验收等,正式通过认定后,方能申请奖励。
第五章 知识产权建设战略
第三十二条 对新获得的发明专利奖励2万元;新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奖励2000元;新获得的外观设计专利奖励1000元,以上奖励对象应为原始(第一)专利权人,奖励对象应确保持有获奖发明专利3年。
第三十三条 对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申请专利的,进入国际阶段资助1万元,进入国家阶段每个国家资助2万元,最多资助不超过3个国家;对通过巴黎公约途径向国外申请专利的,进入每个国家或地区资助2万元,每个申请人年度国外专利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十四条 对新获得的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奖励2万元;对新获得的软件著作权奖励1000元。
第三十五条 对行业组织、协会、企业、个人新申请注册的商标和马德里国际商标,获准注册后,每件分别奖励1000元和1.6万元。
第三十六条 对新承担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或团体标准,且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授权的企业,牵头单位每项标准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参与国家标准制定单位每项标准奖励1万元,以上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且通过批准发布的企业,每项标准奖励10万元。
第六章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战略
第三十七条 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合同(包括技术转让、开发、咨询、服务),给予技术交易额1%的奖励,每项合同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三十八条 对在区科学技术局登记备案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每向高新区转移1件发明专利奖励1万元,每个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获得奖励的发明专利2年内不得转出高新区。
第七章 受理、审查、公示及奖金拨付程序
第三十九条 区科学技术局每年发布项目受理通知,凡上年度符合条件的项目,可按通知要求提交项目申请材料,逾期未提交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十条 由区科学技术局、财政局、经济发展局等相关部门以联席会议的形式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第四十一条 区科学技术局将审核意见提交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定,并将审定意见在高新区管委会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第四十二条 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拨付奖励资金。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拟奖励项目,如遇区本级财政资金奖励性扶持政策交叉重复的,按最高奖励额度享受政策,不得重复享受;享受本办法扶持的项目,不得再行申报区本级财政其他奖励性扶持。
第四十四条 凡享受本办法奖励的企业,所获奖金支出使用应符合规定,并接受监督。
第四十五条 按照“谁受益、谁承担”原则,自主创新奖励资金按税收所属级次由区、乡财政分别负担。
第四十六条 凡本办法未列入奖励的项目,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有关规定提请主任办公会研究,一经通过,即视为新增条款,可直接参照执行。
第四十七条 企业申请奖励前一年内,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不予支持。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新乡高新区关于推动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奖励办法(试行)》(新开〔2016〕119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科学技术局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