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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企业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办法

       导读: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激发创新活力,推进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经开区依法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经开区纳税的驻区企业。第二章 项目扶持第三条 鼓励实施国家、省、市科技项目和产业化项目。(一)对于获得国家、省、市重大科技专项及各类攻关项目和产业化项目扶持奖励的,按上级扶持资金金额1:1配套奖励。.....

新乡市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企业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激发创新活力,推进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经开区依法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经开区纳税的驻区企业。

第二章 项目扶持

第三条 鼓励实施国家、省、市科技项目和产业化项目。

(一)对于获得国家、省、市重大科技专项及各类攻关项目和产业化项目扶持奖励的,按上级扶持资金金额1:1配套奖励。

(二)新列入河南省智能车间、智能工厂名单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列入国家、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服务型制造、“互联网+”工业创新、工业互联网、工业大数据、协同制造、大规模个性化定制、跨界融合、系统解决方案等各类试点示范项目(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企业资质提升

第四条 对新认定或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30万元

第五条 对新认定或通过复核的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第六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型示范(试点)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新乡市级创新型单位奖励5万元。

第七条 获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10万元;获批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8万元;获批河南省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奖励8万元;获批河南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6万元;获批河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5万元;获批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5万元;获批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2万元。对新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认证的企业奖励5万元。

第八条 对新认定的河南省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奖励10万元。

第九条 对新认定的河南省创新型龙头企业奖励50万元。

第十条 对首次通过评价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新备案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1万元。

第十一条 对新授权发明专利奖励1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分别奖励1000元。

第十二条 通过PCT途径或巴黎公约途径向国外申请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的,每进入一个国家或地区,在申请阶段和正式获得授权分别奖励3万元,每件专利奖励最多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三条 对新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企业,按国家财政奖补资金1:2的比例跟进支持;对新获得的省级、市级科技进步奖的企业,按1:1的比例跟进支持。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进行标准化体系认证,对新通过ISO14000、OHSAS18000等系列认证的企业每项奖励1万元。

第四章 平台建设

第十五条 对新认定的诺贝尔奖工作站奖励2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技协同创新创业中心分别奖励2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新乡市科技协同创新创业中心奖励20万元。

第十六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各类公共服务平台,分别奖励200万元、50万元。

第十七条 对规模以上企业上云产生的服务费,按照合同金额的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4万元;规模以下企业按照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十八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十九条 新获得国家、省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大数据平台、工业云平台、分享经济平台、“双创”平台,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企业科技创新平台奖励按照《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引进高层次引进人才的实施办法》(新经开发〔2018〕15号)执行,文件到期后,根据区党工委、管委会后续政策进行兑现。

第五章 成果转移转化

第十九条 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合同(包括技术转让、开发、咨询、服务合同),给予技术交易额1%的奖励,每项合同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条 对在经开区经济发展局登记备案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每向经开区内转移转化1件发明专利奖励1万元,每个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对新引进落地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和对我区有突破性科技荣誉的,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政策,按照“从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同类项目只享受一次最高额度的奖励扶持。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关于鼓励科技创新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新经开管〔2016〕1号)、《关于新经开管〔2016〕1号文件变更的通知》(新经开发〔2017〕22号)、《中共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委员会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提高核心竞争力的若干办法〉的通知》(新经开发〔201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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