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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拓城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柘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导读:柘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破解中小微企业发展难题,进一步加快中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商政〔2014〕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缓解企业融资困难(一)充分发挥信用担保机构的作用,扩大中小微企业贷款规模。县财政在.....

商丘市拓城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柘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柘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破解中小微企业发展难题,进一步加快中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商政〔2014〕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缓解企业融资困难

(一)充分发挥信用担保机构的作用,扩大中小微企业贷款规模。县财政在一定期限内原则上每年安排300-500万元资金,用于增补柘城县恒昌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金。金融机构对各种所有制担保机构要一视同仁,使其享受同等待遇。担保机构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规范经营,确保市场化运作、合法化经营、规范化发展。政府主管部门要制定并完善担保机构的监管措施,切实加强对担保风险的防范化解工作。

(二)加强信贷支持。引导县内金融机构增加小微企业贷款规模,确保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的贷款增速高于当年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按照《柘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柘城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柘政办〔2014〕14号)规定,县财政给予奖励。    

(三)放宽小微企业贷款抵(质)押物的条件。小微企业现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经由企业、银行、担保机构协商确定的评估机构价值评估后,可作为抵押物进行登记,以拓宽资产抵押范围。允许小微企业依法以商标专用权质押获得贷款。对小微企业融资涉及资产抵(质)押物登记的,有关部门要积极予以办理。

(四)拓宽融资渠道。完善中小企业上市培育机制,加强上市辅导。对于在证券交易市场主板上市的企业,县财政奖励100万元;在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上市的企业,县财政奖励50万元。鼓励和引导成长性好、经营管理规范、信用度较高的企业进行直接券务融资。对成功发行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的,受益财政按不超过实际发行金额的0.1%给予发行费补贴,每户企业累计补贴不超过50万元。

二、落实财政扶持政策

(五)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对认定的小型微型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计征所得税。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加强用地保障

(六)解决中小微企业发展场地问题。积极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兴办中小企业,经乡镇政府审查后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经县政府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县规划、住建、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在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将中小微企业纳入全县产业发展空间布局,统筹考虑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用地需求,合理安排小企业创业基地用地指标,为小型微型企业预留发展空间。鼓励产业集聚区配套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利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闲置商务楼宇和产业用房等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的,有关部门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七)引导小微企业集聚发展。鼓励主导产业小微企业入驻产业集聚区,对入驻标准化厂房的小微企业,三年内县财政按租金的50%给于补助;对购买标准化厂房,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小微企业,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按规定可减免或延期缴纳。

四、推进企业技术改造与创新

(八)鼓励中小微企业自主创新。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研发平台(包括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县财政分别一次性资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企业新建院士工作站、博士科研工作站,县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当年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及河南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企业,县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40万元、10万元。

(九)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对通过IS09OOO质量体系、IS014000环境管理体系、IS0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CE安全认证的企业,由县财政分别奖励5万元。

五、放宽准入领域和条件

(十)坚持“非禁即入”政策。鼓励中小微企业进入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和社会服务等领域。

(十一)放宽经营场所条件。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管理公约的条件下,经有利害关系的行为相对人同意,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六、加强人力资源保障

(十二)加强中小微企业人才队伍建设。鼓励企业高管人员参加经营管理培训,培育一支高素质的企业家队伍。    

(十三)鼓励职工技能培训。对组织开展新录用高校毕业生岗前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小微企业,由县财政给予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七、优化服务

(十四)建立完善公共服务平台。要加快建立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力争在3年内建成以提供融资、营销、创新和法律等服务为主要内容的中小企业服务网络。对国家、省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由县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补助。

(十五)支持企业开拓市场。鼓励中小微企业参加有针对性的市场推介活动。参加省级以上政府举办的大型会展或国外知名会展的企业,县财政给予参展企业每个标准展位2000元补贴,单个企业同一年度内最多补贴两个展位。

此意见自发布之目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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