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改革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发展水平,加快推进国家高新区创建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改革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办〔202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重要论述,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的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按照“四个面向”的要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方向,突出“高”和“新”发展定位,以深化改革激发新发展活力,以科技创新催生新发展动能,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强化共性技术供给,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高新区实现依靠创新驱动的内涵型增长,打造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引领带动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确保商丘在高质量建设现代化河南中“奋勇争先”、在高水平实现现代化河南中“更加出彩”。
(二)基本原则。坚持创新引领,以创新驱动发展为根本路径,加快集聚创新资源,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形成以创新为引领和支撑的经济体系和发展模式,引领高质量发展。坚持“高”和“新”发展定位,抢占未来科技和产业发展制高点,构建高端产业集聚、绿色发展、宜创宜业宜居的增长极。扩大改革开放,创新高新区发展体制机制,推进开放创新深度融合,营造公开、公正、透明和有利于促进优胜劣汰的发展环境,充分释放各类创新主体活力。坚持特色发展,突出产业特色,集聚特色资源,发展创新集群,探索各具特色的高质量发展模式,构筑竞争优势。
(三)发展目标。到2025年,省级高新区达到7家,力争成功创建国家高新区。高新区研究与开发(R&D)经费占地区生产总值(GDP)比重达5%以上,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数占全市高新技术企业数比例达到60%以上。到2035年,建设一批具有影响力的创新型特色园区,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产品,高新区创新能力和水平大幅提升,成为重要的创新高地和区域创新增长极。
二、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增强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
(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支持高新区探索新型治理模式。全面推进以“三化三制”为核心的体制机制改革,着力突破制约高新区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允许高新区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机构总数内,自主设立、调整工作机构,精简综合事务部门,加强业务职能部门,健全党建工作机构;优化内部管理架构和管理流程,提高运行效率。优化高新区编制资源配置,鼓励跨县(市、区)跨层级跨部门调剂编制,支持高新区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实行编制分类管理、人员统筹使用,建立以员额总控、岗位管理和项目制管理为核心的人员管理制度,赋予高新区用人自主权。鼓励高新区实行聘任制、竞争上岗制、绩效考核制。面向社会招聘的社会化专业人才实行岗位聘用、合同管理,不纳入编制管理。高新区根据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确定的原则,可以自主决定人员聘用的薪酬标准,经批准可实行年薪、协议工资等发放工作报酬,鼓励采用兼职兼薪、年薪制和协议工资制等多种分配方式。(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深化“放管服”改革。扩大高新区自主权,按照“充分放权、加强指导”的原则,坚持“能放则放,应放尽放”,进一步下放(委托)经济管理权限。加大赋权放权力度,进一步深化高新区商事制度改革,放宽市场准入,简化审批程序。探索实行包容审慎的新兴产业市场准入和行业监管模式,加快高新区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和审批备案事项,加快推进推行“一枚印章管审批”模式。推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夯实创新基础,提升创新发展能力
(六)建设高能级科技创新平台。支持高新区布局建设战略型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争创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优先在高新区布局建设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各类研发平台。对新获得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研发中心,市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支持高新区面向国家战略布局和产业创新需求,通过建立分支机构、联建联办等方式,引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知名企业,在高新区建设新型研发机构等产业技术创新组织。支持高新区以高新技术企业、骨干龙头企业为主体,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设市场化运行的高水平实验室。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市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在河南省开放共享服务平台上,将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为企业提供共享协作、检验检测等开放性服务的单位,受益财政给予30%的共享服务费补贴。支持高新区围绕超硬材料、生物医药、制冷装备、智能终端等优势主导产业,建设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创新与转化平台,探索风险分担机制,试行科研经费“包干制”,支撑产业创新发展。(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体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七)加强共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高新区创新型企业积极参与国家、省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加强共性关键核心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联合攻关和产业化应用。支持企业采用“揭榜挂帅”等方式,突破一批共性关键核心技术和“卡脖子”技术,实现产业高端化发展。(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八)集聚创新型人才及团队。支持高新区围绕产业链构建人才链,分类编制高端紧缺人才及团队目录,精准引进高端人才及团队;建立“产业+项目+人才团队”的协同引才模式和“全职引进+柔性引进”的灵活引才方式,制定更具竞争力和吸引力的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引进、奖励政策。对新认定的中原学者工作站,市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充分发挥院士工作站、中原学者工作站、商丘科学院的引才、育才、聚才作用,推动高层次人才服务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
四、壮大高新技术企业,推进产业迈向中高端
(九)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为基础、高新技术企业为主体、创新龙头企业为引领的培育路径,支持高新区围绕主导产业打造高新技术企业集群,不断提升高新技术企业集聚度。落实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省外整体迁入高新技术企业奖补,对连续三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财政奖励10万元。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科技金融扶持等政策,引导高新区内企业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建立企业研发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龙头企业。对被评为河南省“瞪羚”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河南省绿色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市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十)培育壮大创新型产业集群。支持高新区瞄准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战略重点领域,承接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开展应用示范,发展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旧动能转换,不断壮大新兴产业集群。做大做强特色主导产业,以领军企业为龙头,集成相关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协同攻关,突破创新链关键核心技术,实现产业链关键产品自主可控,推动价值链向高端发展。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引导企业广泛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同传统产业深度融合,实现传统产业的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发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一)全面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按照“统一组织、部门协同、市县为主、分类帮扶”的原则,加快推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全覆盖,并率先在高新区内实现。支持各县(市、区)出台更大力度的支持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研发中心和企业研发资金进行奖补。(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五、加快开放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十二)深化境内外合作创新。按照国家有关部署,支持高新区通过共建海外创新中心、海外创业基地和国际合作园区方式,加快引进集聚国际高端创新资源;支持高新区在“一带一路”沿线地区和城市开展人才交流、技术交流和跨境合作。简化高新区人员因公出国审批程序,优化国际企业在高新区落地流程。深化与国内先进地区科技合作,鼓励与先进高新区建立伙伴园区关系,推动异地孵化,争取重大科研成果、科技创新项目、各类创新平台在高新区落地。(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委外办,商丘海关)
(十三)提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孵化育成能力。探索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加强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技术成果交易平台及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载体建设,探索形式多样的技术转移模式,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驻商高校、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按其上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给予1%的后补助,每个单位(企业)最高每年不超过50万元。建设“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金融”全链条的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鼓励高新区盘活闲置场所,建设创新创业载体;支持行业龙头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各类主体,在高新区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发展企业总部型、专业园等多种类型加速器,为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多类型的孵化服务。支持高新区按市场化原则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搭建金融、科技、产业融合发展的综合服务平台。吸引国内外知名科技金融机构入驻高新区,发挥各类政府基金的导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支持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金融工作局)
六、提升高新区发展水平,推动以升促建
(十四)争创国家高新区。各省级高新区要坚持高质量发展标准,对标先进园区,加快体制机制改革,发挥创新驱动引领示范作用,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做大做强高新技术产业,成为区域创新发展增长极;整合睢阳高新区和商丘高新区,以“一区两园、两园共建”模式创建国家高新区,提升高新区支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能力。(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十五)提升高新区发展水平。鼓励高新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外包等方式,探索市场化建设、运营、管理和园区服务新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在高新区投资建设、运营特色产业园。鼓励各类社会主体在高新区建设信息化等基础设施和智慧园区;坚持生态、生产、生活融合,完善科研、医疗、教育、文化、金融等公共服务配套,实现产城融合,将高新区打造成为宜创宜居宜业的新城区。建设绿色、低碳、循环科技园区,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入驻,培育形成优势互补、集聚集约、低碳循环、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发展新格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体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
(十六)建立激励制度。鼓励高新区争先晋位,每年按照省级高新区年度评价结果,市政府对考核前三名的高新区予以通报、奖励,按程序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进行嘉奖。(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七、强化要素资源保障,健全规范高新区管理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市直有关部门要做好政策支持等工作,为高新区提供财政、土地等政策保障,集聚创新资源,推动产业发展。鼓励高新区所在地政府按高新区上缴的财政贡献和土地出让收入对高新区给予奖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作为高新区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把高新区作为创新驱动发展的主阵地,摆上发展全局的重要位置,配齐配强高新区管理机构领导干部,在政策制定、资源配置、资金投入、创新载体和平台建设等方面给予全力支持。(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八)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在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优先安排高新区创新项目、平台建设用地;高新区所在地政府要统筹考虑用地需求,优先保障高新区发展建设用地空间和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鼓励支持高新区推行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政策,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依法依规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创新创业等产业载体。强化高新区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强度、亩均税收、投资强度、建成率和人均用地指标整体控制,提高平均容积率,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区调区、扩区及升级。支持高新区加快消化处置批而未供、闲置及低效等存量土地,对盘活利用存量土地较多的,可给予用地指标奖励。积极推行在高新区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并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