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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嵩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嵩县构建良好双创生态加快创新主体梯度培育实施办法

       导读:嵩县构建良好双创生态加快创新主体梯度培育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及省十一次党代会、市十二次党代会、县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作出的关于加快构建一流创新生态、建设国家创新高地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构建良好双创生态加快创新主体梯度培育实施办.....

洛阳市嵩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嵩县构建良好双创生态加快创新主体梯度培育实施办法

嵩县构建良好双创生态加快创新主体梯度培育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及省十一次党代会、市十二次党代会、县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作出的关于加快构建一流创新生态、建设国家创新高地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构建良好双创生态加快创新主体梯度培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洛政〔2020〕26号)文件精神,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不断提升我县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创新主体包括: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备案企业(以下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后备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创新龙头企业、独角兽(种子)企业等。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创新创业载体、平台包括: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专业化众创空间(中试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新型研发机构)、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文化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创新创业大赛、研发平台(企业研发中心、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

第四条 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瞪羚企业培育库、创新龙头企业培育库、独角兽(种子)企业培育库等创新主体培育库,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春笋计划”(以下简称“春笋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计划(以下简称“科升高”计划),高新技术企业分类培育成长为瞪羚企业、创新龙头企业、独角兽(种子)企业计划(以下简称“高企提升”计划),以及创新创业载体提质增效计划(以下简称“载体提质”计划)等四大计划,构建从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后备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创新龙头企业、独角兽种子企业到独角兽企业的成长培育机制,打造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专业化众创空间(中试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新型研发机构)、产业园区(产业基地)、研发平台(企业研发中心、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创业分层孵化体系,对创新型企业实行梯度培育,推动创新创业载体和创新主体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具体措施

1.引导企业不断加大研发投入。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按照《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方案》(豫财科〔2020〕30号)文件精神,加大企业研发财政补助力度,按市定比例给予县级配套奖补支持。(责任单位:县科工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产业集聚区、县税务局、县统计局)

2.实施“春笋计划”。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展新产品研发、知识产权保护等科技创新活动,支持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转型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建有市级及以上研发平台、连续3年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县财政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科工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产业集聚区、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

3.实施“科升高”计划。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鼓励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申报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县财政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复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县财政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嵩县外整体迁入我县的高新技术企业,落地我县一年后县财政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科工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产业集聚区、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

4.大力培育创新龙头企业。对新认定的河南省创新龙头企业,县财政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已获得过创新龙头企业奖励的企业,不再重复奖励。(责任单位:县科工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产业集聚区、县市场监管局)

5.大力培育“瞪羚”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选择一批成长迅速、市场前景好的高新技术企业加入洛阳市“瞪羚”企业培育库,进行精准服务,以培育“瞪羚”企业为目标,在研发平台建设、新产品开发、科技金融等方面重点支持,推动其又好又快发展。对首次获得省级“瞪羚”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资格的,县财政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已获得过“瞪羚”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奖励的企业,不再重复奖励。(责任单位:县科工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产业集聚区、县市场监管局)

6.大力培育科技“雏鹰”企业和“独角兽”(种子)企业。对新认定的河南省科技“雏鹰”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加入洛阳市“独角兽”(种子)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县财政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经培育达到“独角兽”企业标准的企业,县财政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科工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产业集聚区、县市场监管局)

7.加快研发平台建设。鼓励骨干企业自行或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共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发中心、检测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对新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平台,县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建市级企业研发中心,县财政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科工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产业集聚区、县市场监管局)

8.加快创新创业载体建设。鼓励大型科研院所、创新龙头企业以及社会资本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化众创空间、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对首次通过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新型研发机构),县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通过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专业化众创空间、众创空间(含星创天地),县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市级以上创新创业载体,每成功孵化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县财政奖励1万元。(责任单位:县科工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产业集聚区、县市场监管局)

9.支持创新创业载体提升服务能力。根据市级以上创新创业载体年度公共服务能力和孵化绩效考核结果,县财政分别给予优秀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优秀专业化众创空间(中试基地)、优秀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新型研发机构) 5万元、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科工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产业集聚区、县市场监管局)

10.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力度。鼓励高新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发挥企业在科技创新研发投入和组织实施中的主体作用,进一步激发创新主体技术转移活力。鼓励支持企业(技术吸纳方买方)引进先进技术成果在我县转移转化,按上年度技术转让合同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技术合同奖励不超过10万元,同一单位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企业(技术输出方卖方)积极开展技术转移转化,按其上年度技术交易额(依据技术合同、转账凭证和发票),可给予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技术交易额超1亿元的,可加大支持力度,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若当年同时符合两级以上奖励的,按最高级别奖励。(责任单位:县科工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产业集聚区、县市场监管局)

11.大力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当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等)、省科学技术奖的企业和个人,县财政分别按国家、省奖励额度的20%给予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县科工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产业集聚区、县市场监管局)

12.鼓励企业参加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级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市级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进入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全国总决赛获奖项目并在嵩县落地转化的,获一等奖落户项目县财政给予50万元引导资金支持;获二等奖落户项目县财政给予30万元引导资金支持;获三等奖落户项目县财政给予20万元引导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县科工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产业集聚区、县市场监管局、县人社局)

13.鼓励企业与院士等高层次人才合作。共建院士工作站,经省科技厅批准建立且正常运行的院士工作站,对建站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行业组织、骨干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新获批省级、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牵头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科工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产业集聚区、县税务局、县统计局)

14.加大政策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加强政策宣传,让创新创业政策深入企业、深入群众。利用好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我区创新的重要成果、典型人物、典型企业,努力构建良好双创生态环境,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创新创业氛围。(责任单位:县科工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产业集聚区、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县人社局)

第六条 本办法支持的项目单位应信用状况良好,未被计入“信用中国(河南)”黑名单。

第七条 本办法支持的奖励资金从嵩县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列支。如出现年度兑现资金不足的情况,不足部分优先列入下一年度预算。奖励资金由承担单位统筹使用,政府部门不再按照科研计划项目模式进行管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具体内容由县科工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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