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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大箐山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大箐山县关于支持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奖补政策(试行)

       导读:大箐山县关于支持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奖补政策(试行) (讨论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不断培育壮大县域主导产业,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培育壮大特色种植业和规模化养殖业对依法在我县域内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 企业、大个体工商户;从事禽畜规模化养殖和挂袋黑木耳、北 药及土地集中连片规模化种植的民营企业、农民专.....

伊春市大箐山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大箐山县关于支持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奖补政策(试行)

大箐山县关于支持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奖补政策(试行) 

(讨论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不断培育壮大县域主导产业,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培育壮大特色种植业和规模化养殖业

对依法在我县域内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 企业、大个体工商户;从事禽畜规模化养殖和挂袋黑木耳、北 药及土地集中连片规模化种植的民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经营主体,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1、支持畜禽规模化养殖 

(1)肉牛、奶牛规模化养殖。新建规模化养殖场,单品存栏 肉牛100头、奶牛60头(含100头或60头)以上,饲养期6 个月以上的;改扩建规模化养殖场,单品存栏肉牛150头、奶 牛100头(含150头或100头)以上,饲养期6个月以上的。 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 

(2)生猪规模化养殖。新建规模化养殖场,存栏400头以上 (含400头),能繁母猪25头以上,饲养期6个月以上的;改 扩建规模化养殖场,存栏600头以上(含600头),能繁育母猪40头以上,饲养期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5万元。 

(3)肉羊、奶羊规模化养殖。新建规模化养殖场,单品存 栏肉羊、奶羊400只(含400只)以上,饲养期6个月以上的 改扩建规模化养殖场,单品存栏肉羊、奶羊800只(含800只) 以上,饲养期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 

(4)家禽规模化养殖。新建规模化养殖场,存栏鸡、鸭、 鹅单品、单批次分别为20000只羽(含20000羽)、10000只羽 (含10000羽)、5000只羽(含5000羽)以上,饲养期40天以 上的,给予一次性奖补2万元。改扩建规模化养殖场,存栏鸡、 鸭、鹅单品、单批次40000羽(含40000羽)、20000只羽(含 20000羽)、10000只羽(含10000羽)以上,饲养期40天以上 的,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 

2、支持挂袋黑木耳规模化种植 新建挂袋黑木耳大棚单体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含400 平方米),单栋最低挂袋1.5万袋的,每栋奖励1万元;种植挂 袋黑木耳规模达到10栋(含10栋)大棚,挂袋数量在15万袋 (含15万袋)以上的,每袋奖励0.3元。 

3、支持北药规模化种植 (1)中药材规模化种植。在县域内通过土地流转,实施大 田集中连片规模化种植中药材300亩以上的(含300亩)、林下 种植中药材600亩以上的(含600亩),每亩奖励200元,最高 不超过200万元。 (2)中药材标准化示范基地创建。在县域内创建中药材示范基地,且符合省农业农村厅示范基地创建标准的,一次性奖 励10万元。 

4、支持土地集中连片规模化种植 按照谁种植、奖励谁的原则,对参与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 化服务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植农户,托管土 地单片面积500亩以上,且粮食作物种植面积达到10000亩(含 10000亩)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5、支持蔬菜大棚规模化种植 按照谁种植、奖励谁的原则,对参与规模蔬菜大棚社会化 服务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植农户,新建蔬菜 大棚15栋(含15栋,单栋占地不少于一亩)以上的,按照蔬 菜大棚总造价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 

二、支持工业企业扩大规模

1、支持鼓励企业增加投资。对符合国家、省、市、县产业 政策,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且年内投产的重点工业项 目和工业技改项目,按照投产前12个月内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 资总額给予支持。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给予1%补助(市2%), 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支持企业降低成本。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主营业 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年内达到全市平均增 速给予单户企业5万元,超过全市平均增速,每超过一个百分 点给予0.5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支持企业提速增效。对年缴税金200万元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和年缴税金同比正增长,按地方新增 财政贡献的30%给予奖励,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支持新增规上工业企业。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 业,按照月度、季度、年度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报表,单户企业 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2年内退出过规上统计的企业不予 奖励)。 

5、支持企业数字化改造。对经省级认定的数字化车间(生 产线)和智能工厂(矿山类企业除外),按省级奖励资金总额的 20%一次性补助。数字化车间(生产线)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 元(市40万元),智能工厂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市200万 元)。 

6、支持企业绿色化改造。实施绿色低碳制造行动,对年能 耗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实施节能降碳绿色化改造, 并实现年节能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减少碳排放2500吨以 上、或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家标杆水平的,给予10万元(市30 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被评为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或绿色 供应链管理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市30万元)、3万 元(市5万元)奖励。 

7、支持市级重点产业项目前期策划。对市级重点产业链龙 头企业聘请第三方专家机构开展产业链建设谋划、设计、跟踪 服务或开展支撑新兴产业战略研究和重大项目论证的,按合同 金额单词服务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市10万元),单户企业 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市50万元)。

8、支持企业深耕细分市场。引导中小企业专注于核心业务 提升专业化生产服务、协作配套。对新认定为省级制造业“隐 性冠军”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市30万元),对新 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 万元(市5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 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市2万元)。 

9、支持企业建设创新平台。鼓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 产业联盟创建制造业创新中心,提升产学研用协同创新能力。 对新获得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及奖励资金的,在给予省级资金 10%额度的奖励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市30万元)。 

10、支持企业研发新产品。对获得首台(套)产品认定及省 级奖励的研制企业,给予省级资金10%额度的奖励补助,单户企 业最高20万元(市50万元)。对研制企业购买首台(套)产品 “综合险”的并获得省保险补偿的,再给予省级补偿资金10% 额度的奖励补助,单户企业最高20万元(市50万元)。 

三、支持服务业企业加快发展 

1、支持服务业企业纳限入统。对2022年新增批发业主营 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零售业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 住宿餐饮业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以上,且首次纳统一套表统 计的,分别给予批发业、零售业、住宿餐饮业法人企业和大个 体工商户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2、支持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对已入统的限额以 上服务业企业,年内增速同比正增长,且增速达到全市平均水平,单户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增速超过全市平均水平,每超 过一个百分点给予0.2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 

四、培育壮大外贸出口企业 

1、支持外贸出口企业入统。对2022年新纳入统计的外贸出 口企业,且当年外贸出口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单户 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每增加出口额100万元,给予5 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鼓励和支持外贸出口企业增加出口额。对年内外贸出口 额同比正增长,且增速达到全市平均水平的给予3万奖励,超 过全市平均增速,每超过一个百分点给予0.2万元奖励,单户 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万元。 

五、支持鼓励外资企业落地

对依法在我县域内登记注册,具有外资独立法人资格,且 年内投产达效,纳统资金达到20万美金的外资企业,给予单户 企业5万元奖励,每超过10万美金给予1万元奖励,单户企业 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年内统资金达到50万美金或以 上的外资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资金奖励。 

六、支持鼓励旅游企业落地

1、对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较 好的文化旅游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按照其实际完成 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投资达 到2000万元以上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的文化旅游企业, 在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按照其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省30万元)。(依据《黑龙江省 文化旅游产业招商引资若干扶持政策措施》) 

2、对在我县登记注册,首次评定为国家3A级景区给予一 次性5万元奖励;首次评定为国家4A级景区给予一次性10万 元奖励;首次评定为国家5A级景区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依 据《黑龙江省文化旅游产业招商引资若干扶持政策措施》) 

七、加大招商引资固定资产投资支持力度

本政策适用于落户我县域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一定规模, 符合国家、省、市、县产业政策,对县域经济发展具有明显拉 动作用的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中,不含土地投入、财政 专项资金、财政担保贷款和财政借款),此项奖励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 

1、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至2000万元(不含)的,按 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奖励。 

2、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的,按 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奖励(市2%)。 

3、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至1亿元(不含)的,按固 定资产投资额的2%奖励(市3%)。 

4、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至3亿元(不含)的, 一次性奖 励200万元 5、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或超过3亿元的,采取“一事一议” 方式给予资金奖励。 

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和成果转化

1、加大科技创新项目投入,按照3年投入50万元的资金 给予持续稳定支持,在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生物医药、 生物能源等方面推动一批科技成果应用转化。 

2、对实质引进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的分支机构、 头雁工作站分站,给予资金补助2万元(市5万元)。 

3、加大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力度。对首次通过认真的高新 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市30万元)。 

4、引导企业提高研发投入。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 计扣除等优惠政策,各类财政扶持资金优先支持有研发投入的 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的10%,给予研发投入后补助 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市30万元)。 

5、鼓励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对科技创新型企业,实现主 管业务收入和年缴税金同比正增长,按地方新增财政贡献的30% 给予奖励,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市20万元)。 

九、保障支持政策 

1、组建项目专班和首席服务员队伍,落实“一企一卡一册” 制度,全程跟踪项目建设进度,根据企业需要提供领办、帮办 代办服务,为项目单位提供全生命周期保障服务。 

2、对符合本政策的项目,水、电、气等生产要素优先保障 对符合我县重点产业和产业链发展的项目,可享受产业发展扶 持政策; 对符合上级政策要求的产业项目,有关部门积极帮助 向上争取各类专项资金。 

附则:

1、近三年受过纪检监察、公安、检察等机关查处、被征信 系统纳入失信名单、发生过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 疫情防控等责任事故、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土地使用不 符合国家、省、市、县相关文件要求或规定的,不在本政策支 持范围内。 

2、符合本政策的企业(项目),同时符合我县其他扶持政 策规定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另有规定 的除外。 

3、本政策(试行)由大箐山县域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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