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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伊春市推进科技创新发展和成果转化若干措施

       导读:伊春市推进科技创新发展和成果转化若干措施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不断提升我市科技创新支撑社会发展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一、支持数字经济和生物经济等研究开发。加大科技创新项目投入,按照3年投入500万元的资金给予持续稳定支持,在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生物医药、生物农业、生物能源等方面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开发一批创新产品,推动一批科技成果应用转化,推动数字经济和生物.....

伊春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伊春市推进科技创新发展和成果转化若干措施

伊春市推进科技创新发展和成果转化若干措施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不断提升我市科技创新支撑社会发展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数字经济和生物经济等研究开发。加大科技创新项目投入,按照3年投入500万元的资金给予持续稳定支持,在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生物医药、生物农业、生物能源等方面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开发一批创新产品,推动一批科技成果应用转化,推动数字经济和生物经济创新发展。〔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鼓励创建省级科技创新平台。推动科技型企业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在优势领域创建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获批的新型研发机构、省重点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资金补助10万元。对实质引进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的分支机构、头雁工作站分站,给予资金补助5万元,通过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支持。〔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三、鼓励组建一批创新联合体。鼓励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牵头组建产学研深度合作的创新联合体,解决制约我市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对建立100万元规模以上研发先导资金或牵头承担100万元以上省科技项目的创新联合体,可通过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的方式予以支持。〔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各县(市)、区政府〕

四、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30万元,对复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标准减半。推动销售收入亿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研发平台全覆盖。对高新技术企业年薪50万元以上的研发人员,纳入市级人才入选范围,对被评为省级科技人才(龙江英才、创新人才)的人选或团队,给予奖励10万元。〔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五、引导企业提高研发投入。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各类财政扶持资金优先支持有研发投入的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的10%,给予研发投入后补助,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六、鼓励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对科技创新型企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和年缴税金同比正增长,按地方新增财政贡献的30%给予奖励,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七、大力促进技术合同交易。对于完成技术合同登记的企业,买卖双方按照实际到账交易额的30%进行补助,买方单户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卖方单户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达到省级标准的享受省级政策。支持企业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与服务企业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鼓励企业在获得的技术交易补助资金中,按不低于10%的比例奖励企业科技特派员。各地要建立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保障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八、加大技术转移机构支持力度。吸引优秀科技成果在我市转移转化,对于促成上一年度技术合同登记超5000万元的省级技术转移机构,按照技术合同实际支付总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5万元。获得资金支持的技术转移机构,应安排不低于50%比例对做出实际贡献的技术经纪人(专、兼职)予以奖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九、支持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各县(市)、区政府应结合实际,制订引进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落地转化激励措施,在土地、房屋、资金等资源方面优先给予保障。〔各县(市)、区政府,市科技局、市教育局〕

十、支持省级高新区创建。建立县(市)、区支持高新区机制,明确主导产业发展方向,促进高新区创新要素和产业集聚,围绕主导产业技术创新和平台建设等重大需求,加快培育林区特色产业集群。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新区给予奖励200万元,支持高新区晋位争先,年度全省排名晋升的给予奖励10万元。〔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各有关县(市)、区政府〕

十一、支持县(市)区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各县(市)、区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只增不减。根据各地政府本级财政科技投入、研发投入强度、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技术合同成交额等指标综合评价排名,对排名前三的县(市)、区,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支持其持续推动科技创新活动。将研发投入强度、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技术合同成交额等指标纳入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主要责任指标体系,作为评价各县(市)、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二、推进县域经济创新发展。对省级创新型县(市)通过现行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研发费用补助等方面政策给予倾斜支持。在县域层面大力培育科技型企业,推进县(市)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3年内在全市实现各县(市)高新技术企业全覆盖。在年度全省排名晋位的县(市),给予5万元奖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政府〕

附则:符合本政策措施的企业(项目),同时符合我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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