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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宝清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宝清县支持冰雪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导读:宝清县支持冰雪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冰雪经济发展规划(2022—2030年)》,推进《宝清县推进冰雪产业发展实施方案》实施,促进我县冰雪经济高质量发展,参照《黑龙江省支持冰雪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双鸭山市支持冰雪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等相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一、壮大市场主体1.支持冰雪经济相关企业来我县投资发展冰雪产业,对在我县新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年.....

双鸭山市宝清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宝清县支持冰雪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宝清县支持冰雪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冰雪经济发展规划(2022—2030年)》,推进《宝清县推进冰雪产业发展实施方案》实施,促进我县冰雪经济高质量发展,参照《黑龙江省支持冰雪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双鸭山市支持冰雪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等相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壮大市场主体

1.支持冰雪经济相关企业来我县投资发展冰雪产业,对在我县新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营业收入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财政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新设立的开发冰雪文化、冰雪体育、冰雪旅游、冰雪度假、冰雪装备等冰雪产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营业收入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财政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工业信息科技局〕 

3.对已有正常运营的3A级及以上冰雪旅游景区、S级旅游滑雪场,按年接待游客2万—5万人次、5万人次以上,每年分别一次性补助5万元、10万元。对县内部门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室内冰雪场地面积达到1200平方米以上,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达到《公共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要求的,按现行相关规定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财政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教育和体育局〕

4.新设立的冰雪产业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固定资产贷款500万元以上的,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予企业原则上不超过贷款利息50%的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财政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5.支持新建冰雪旅游景区、冰雪旅游度假区、冰雪主题乐园、冰雪小镇等,年接待游客5万人次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6.支持发展冰雪主题云演艺、云展览、云赛事、旅游直播、旅游带货等新经济业态企业,以及VR/AR训练+健身、全息互动投影、无人机表演、夜间光影秀等沉浸式冰雪娱乐体验产品,对新设立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年营业收入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融媒体中心〕

7.对旅行社组织游客在我县停留2天1夜(含)以上,且游览2个(含)以上收费A级冰雪旅游景区的,按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印发的《宝清县鼓励旅行社“引客入县”旅游奖励办法(试行)》规定的奖励范围和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二、推进项目建设

8.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价款)1000万—3000万元的冰雪产业项目,在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一次性奖补50万元;新建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在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3A级及以上冰雪旅游景区、S级旅游滑雪场升级改造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教育和体育局〕

9.对符合规划要求,利用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校园建筑、商务楼宇、商业网点等房产改造新建室内滑冰场、常年正常运营,且冰面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投资3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其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教育和体育局〕 

10.鼓励影视公司利用我县冰雪资源拍摄影视剧,取景所在地提供便利条件并给予适当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公室、县财政局、县融媒体中心〕

三、打造品牌活动

11.支持冰雪产业企业打造品牌,首次评定为省级旅游度假区、国家4A级旅游景区、4S级滑雪旅游度假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12.鼓励开展冰雪文化推广、冰雪旅游推介、冰雪体育运动普及、冰雪装备展销等系列活动,支持举办行业示范突出、省内影响广泛的冰雪节庆活动、冰雪产业博览会,给予活动举办机构按照活动场地租赁和搭建等费用的20%补助,每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财政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教育和体育局〕

13.支持举办冰雪文化旅游消费季、消费月活动,采取发放政府消费券等方式对冰雪旅游景区给予惠民门票补贴,给予单位和部门已实际投入金额的20%补助,促进冰雪旅游消费。〔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14.支持开展冰雪研学实践活动,对全年累计组织300名、600名以上师生且每次在冰雪景区研学实践2天以上的,分别给予组织方一次性补助5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教育和体育局〕

15.落实“带动三亿人参与冰雪运动”部署,举办“赏冰乐雪”系列活动,免费发放冰雪公益体验券,带动更多市民零距离接触冰雪运动。〔责任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

四、开展赛事交流

16.对举办省级大型冰雪赛事活动,分别按照赛事活动场地租赁、搭建和裁判聘请等费用的20%给予赛事活动举办机构补助,每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特殊重要大型赛事可以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确定补助标准。〔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教育和体育局〕

17.对举办省级知名冰雪主题论坛交流、展览展示活动,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给予活动举办机构按照活动场地租赁和搭建等费用的20%补助,每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经济合作促进局〕

五、完善要素支撑

(一)人才培养引进

18.将冰雪产业复合型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县人才工作经费预算,不断加大复合型人才培训经费投入,重点支持本地人才培训“走出去”和高端培训“请进来”。〔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19.支持冰雪领军人才在我县创办冰雪运动培训机构,对自建(自购)用房的按实际投资的2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租赁用房的按年租金的20%予以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且不高于50万元。〔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教育和体育局〕

20.帮助新引进的高层次冰雪产业复合型人才解决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问题,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子女入学政策,符合要求的给予购置、租赁办公及居住用房补贴。〔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医疗保障局、县教育和体育局〕

(二)技术创新支撑

21.鼓励冰雪产业企业推进技术变革,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奖励20万元,规模以下企业奖励10万元,对复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标准减半。〔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科学技术协会〕

(三)融资服务创新

22.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冰雪产业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推行特许经营权、政府采购订单、收费权、知识产权等多种权益性质押贷款。〔责任单位:县金融服务中心、县财政局、人民银行宝清支行〕

(四)税收政策落实

23.冰雪产业企业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社会资本参与政策允许的国有冰雪产业企业重组改革,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五)土地供给保障

24.依法依规将冰雪产业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照“指标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优先安排,结合实际安排一定比例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创新冰雪产业项目用地方式,鼓励采取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出让土地,合理确定开发强度。〔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政府办公室、县经济合作促进局〕

25.冰雪产业项目经县政府同意,土地出让金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分期缴纳,首付按不低于出让价款的50%缴纳,余款1年内缴清,在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视项目投资规模安排扶持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和企业发展需要的配套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政府办公室〕

符合本政策措施的项目,同时符合省、市、县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由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政策执行期内开展中期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改善管理的依据,到期前经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并按程序报批。涉及的重大事项及时向县委、县政府请示报告。

本政策措施实施细则待省、市出台具体细则后,由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牵头,制定我县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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