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
为推进实施《关于加快推动鹤岗市数字经济发展的实施方案》,加快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进程,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打造数字经济发展新优势,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在数字经济领域,对在我市新设立的、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结算中心或职能型总部机构,年度地方财政贡献额度500万元以内的企业,按贡献额度60%给予奖励;年度地方财政贡献额度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按贡献额度80%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市开放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
(二)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对数字产品制造业企业来我市建厂用地,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政策,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土地。企业可自主选择土地供应方式(出让或租赁),自主选择出让年期(不高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对列入我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进行奖励,奖励比例为:固投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奖励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30%;固投5000万元至1亿元的企业,奖励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50%;固投1亿元以上的企业,奖励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60%。(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三)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围绕电子产品制造、大数据、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等产业,在我市新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在投产运营后按固投额度进行奖励。固投额度在2000万元到5000万元之间,按2%给予一次性奖励;固投额度5000万元以上,按3%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固投额度以统计局入统数为基础,由市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住建局联合认定。(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各县区政府)
(四)培育数字经济高新技术企业。鼓励数字经济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加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力度,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新认定(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按《鹤岗市加快推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给予10万元扶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五)支持企业数字化赋能。实施企业数字化行动,推动传统产业数字化改造升级。对申报成功的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建设的企业,按照省奖资金给予一定比例奖补。(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六)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加快发展。级级电子商务级示范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责任单位:财政、商务)
(七)支持创新平台建设。鼓励数字经济领域龙头骨干企业牵头、产业链上下游共同参与、产学研深度合作,共同创建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和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按照省奖资金给予一定比例的建设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八)支持产业园区数字化改造。支持电信运营商等企业在大型厂区、开发区和数字产业集聚区,加快建设5G专网、千兆光网、数据中心等数字化基础设施。建立通信基站用电报审安装绿色通道,支持数字经济领域企业不受电压等级和用电量限制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符合本政策措施,同时符合我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