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阿城区重点产业扶持办法黄金十条(试行)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阿城区产业发展规划,工商注册地、税收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区域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主体和主营业务不迁离注册地、不改变在本地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或机构。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或同一事项获得奖励政策的,与国家、省市政策重叠的,按照就高不重复计算原则给予奖励。本办法所指的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为区本级税收留成金额,奖励金额为企业税前所得,企业在获得奖励资金后应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获得奖励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缴纳税收区本级留成部分。
第一条 对新设立的内外资企业,企业实际投资额达到1亿元(含)——亿元的(以统计部门实际入统金额为准),按照项目达产后从下一年度开始连续3年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的30%予以奖励;企业实际投资额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按照项目达产后从下一年度开始连续3年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的50%予以奖励。外资企业实际投资额为美元或其他国家法定货币的,按照实际投资当时汇率进行核算。
第二条 对我区钢铁冶金、新型建材、绿色食品和文化旅游等主导产业的现有企业扩产上量,年度新增产值5000万元(含)——1亿元(以下)的,按照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增量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年度新增产值1亿元(含)——3亿元(以下)的,按照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增量的40%给予一次性奖励;年度新增产值3亿元(含)——5亿元(以下)的,按照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增量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年度新增产值5亿元(含)以上的,按照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增量的6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鼓励支持“小升规”。鼓励民营企业进入“四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统计范围,对新纳入“四上”统计范围的企业,连续2年实现正增长且未享受省市相关奖励政策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第四条 对新开设的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等重大商业项目,开业当年按照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营业收入达到3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商贸业企业,按照当年地方经济发展新增贡献额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旅游、仓储物流、信息传输、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机械和设备修理等服务企业,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照当年对地方经济发展新增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
第六条 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入驻我区。对上年度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正增长的高新技术企业迁入我区的,从下一年度开始按照地方经济发展新增贡献额的50%连续3年给予奖励。
第七条 减轻企业融资成本。对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贷款金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贷款期限半年以上,且贷款发放当年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企业贷款总额,依照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RP)给予企业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贴息扶持资金。
第八条 吸引总部经济落户。本办法所指的总部企业应是在阿城新设立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哈尔滨阿城区区域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截至上一年度,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3家,其中区外公司不少于2家;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不少于1000万元;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或年度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或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对落户我区且区外分公司营业收入贡献份额超过50%的总部经济,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总部企业,按照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新增贡献额的40%、50%连续3年予以扶持。
第九条 对纳入区内统计,年度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排名前3位的企业,给予企业领导班子(原则上每户为3人,重大项目企业不超过10人)个人所得税区本级留成部分80%奖励。
第十条 对我区重大招商引资、央企合作及重点支持的优势产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扶持。
获得扶持资金的企业,如违反承诺(因不可抗力原因除外),区财政部门收回全部扶持资金;企业如有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对已拨付的扶持资金予以收回,并取消企业申报扶持资金资格,将企业和法人代表列入失信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暂定为5年。如有与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相抵触之处,按上级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本办法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名词解释
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区本级税收收入。
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增量:本年区本级税收收入比上年同期增加额。
企业税前所得:即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小升规:指规模以下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规上企业分为“四上”企业:即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等四类规模以上企业的统称。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若没有相关财务指标,可用营业收入代替)。
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1.有资质的建筑业,包括有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2.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
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单位(若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没有相关的财务指标,可用商品销售额代替)。
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单位(若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没有相关的财务指标,可用营业额代替)。
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