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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故城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故城县工业企业扶持激励办法(试行)

       导读:故城县工业企业扶持激励办法(试行)为稳定全县经济发展,鼓励引导企业通过科技创新、工业设计、调整结构、改造工艺、提升质量、打造品牌等途径,实施上云用数赋智,增强核心竞争力,助力企业平稳、健康、高效成长,促进全县工业经济持续高质量快速发展,特制订本办法。一、扶持政策1.县科领导干部包联帮扶。对重点企业逐一明确领导干部包联帮扶,相关领导干部对所包联帮扶的企业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走访调研,及时解决企业生产经营.....

衡水市故城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故城县工业企业扶持激励办法(试行)

故城县工业企业扶持激励办法(试行)

为稳定全县经济发展,鼓励引导企业通过科技创新、工业设计、调整结构、改造工艺、提升质量、打造品牌等途径,实施上云用数赋智,增强核心竞争力,助力企业平稳、健康、高效成长,促进全县工业经济持续高质量快速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扶持政策

1.县科领导干部包联帮扶。对重点企业逐一明确领导干部包联帮扶,相关领导干部对所包联帮扶的企业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走访调研,及时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包联帮扶情况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相关乡镇和园区配合,实行清单化、台账式管理。

2.经营者职业培训和素质提升补助。县政府每年设立100万元的经营者素质和职业培训补助资金,用于企业中层以上管理者参加各类培训,组织县域特色产业集群企业中层以上管理者对标考察学习,邀请业内专家授课,行业职业能手竞赛奖励。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中长期MBA等高端培训班的,按学费的50%给予支持,每人每班次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规上企业补助。对当年新建入统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支持;对“小升规”工业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支持;对建筑企业入统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支持。对规上企业及特色产业集群样本企业,每月每家补助100元统计工作经费;对规下样本企业每季度每家补助100元统计工作经费。此款所涉及的工业企业入统补助依据市级文件县级配套部分按3:1:1的比例分3年拨付。

4.新上先进成套设备补助。对当年购置国内外领先水平的新设备,成套设备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或单体设备100万元(含)以上的,国内生产设备按购置额的6%予以一次性资金后补助支持,国外进口设备按购置额的8%予以一次性资金后补助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支持金额100万元。招商引资新建项目的设备除外。

5.产业转型升级和重点企业技术改造重点项目提升补助。县政府设立每年度不少于1200万元的转型升级及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县已列入省千项技改项目计划,或已录入省千项技改申报系统并通过市级工信局审核;并录入统计平台管理的技改项目和列入故城县重点项目管理,开工后两年内达到规上或通过技改投资可以达到规上的企业。(政府投资类、资源类、“一事一议”类项目除外)。其中产业类项目总投资500万以上(其中设备投资300万元以上)、平台类项目300万元(其中设备投资200万元以上)及以上。后补助资金额度不超过已完成有效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建筑物投资)总额的10%,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6.行业标准补助。对年度内主导(主持)国际、国家标准制定或修订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资金后补助支持;参与国际、国家标准制定或修订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资金后补助支持;对年度内主导(主持)行业、团体标准制定或修订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资金后补助支持;参与行业、团体标准制定或修订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资金后补助支持。

7.“两化融合”补助。对通过国家级认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后补助支持5万元。对被评为河北省智能制造标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后补助支持10万元。对被评为河北省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试点的企业及各类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按照省补贴资金的10%给予一次性资金后补助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县政府每年设立100万元的故城县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试点示范项目专项后补助资金,按照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的年度《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导向目录》,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建立故城县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重点项目库,每年从中遴选试点示范项目,通过专家评审,对被列为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按占当年全县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项目总投资比例,给予实际投资比例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后补助支持。县政府每年设立100万元的上云专项后补助资金,按照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年度《企业上云补贴资金申报指南》为省工信厅规定的上云类别(基础设施上云、平台系统上云、业务应用上云、设备产品上云、制造能力[资源]上云)、部署方式(公有云、私有云或混合云、专属云),且所选服务商为我省企业上云供给资源池服务提供商(供给资源池名单以省工信厅网站为标准)的企业,按占当年全县上云总投资比例给予一次性资金后补助支持,同一企业补助额度不高于实际发生额,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当年度故城县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试点示范项目与企业上云政策不重复奖励。

8.质量建设补助。对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国家品牌战略计划奖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资金后补助支持。对获得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资金后补助支持。对新核准注册为地理标志商标的组织,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衡水市政府质量奖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金后补助支持。

9.平台建设奖励。(1)对年内新建列入国家级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服务平台的,每家给予50万元一次性资金后补助支持,对绩效评估为优秀、良好、合格档次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后补助经费支持。新建列入省级上述各类创新服务平台的,每家给予30万元一次性资金后补助支持,对绩效评估为优秀、良好、合格档次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后补助经费支持;新建列入市级上述各类创新服务平台的,每家给予10万元一次性资金后补助支持。(2)对新建成的国家质检中心、省级质检中心、省级重点检测检验实验室,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资金后补助支持。(3)对年内新建列入省级众创空间、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资金后补助支持,对绩评估为优秀、良好、合格档次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后补助经费支持;新建列入市级上述各类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资金后补助支持。(4)对新建院士工作站,经省科技厅认定批准后,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资金后补助支持;对认定为河北省院士合作重点单位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资金后补助支持;(5)对被评为省级(A级)企业研发机构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资金后补助支持;对被评为市级(B级)企业研发机构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资金后补助支持。

10.知识产权及商标奖励。(1)拥有高价值发明专利1件以上,并且当年新增高价值发明专利1件以上单位,资助5万元;(2)对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并授权的,每个国家资助3万元,同一发明专利最多资助5个国家;(3)对当年新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4)对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给予不超过同期同档次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最高50%的贷款贴息补助,同一企业的年度贴息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1.企业扩规做大奖励。对通过股权合作、联合重组、技改升级等实现“升规上”“晋高新”“成链条”入园的企业,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或提供标准厂房,购地建设的按“标准地+承诺制”模式加快落地。对符合重点支持方向3年后依然保持在统且业务收入超 5000万元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业务收入超亿元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符合重点支持方向的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的,经核实后,每上一个台阶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

12.工业设计补助。对在我县设立或引进的工业设计公司、企业建立的工业设计中心,按国家、省、市奖励资金的50%匹配奖补资金;对企业购买工业设计服务的,按国家、省、市给予补助资金额的30%给予一次性资金后补助支持;对企业完成工业设计成果转化的,按国家、省、市给予补助资金额的30%给予一次性资金后补助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县政府每年设立购买工业设计服务专项资金50万元,通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面向全县征集工业设计需求项目,每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

13.吸纳引进重大技术成果补助。支持企业承接重大创新项目,转化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成果。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对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我县企业作为科技成果受让方,单项交易额在1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按照技术合同实际交易额给予最高10%的补助,超过100万元的部分给予最高5%的补助,每项最高补助50万元。其中,科技成果来源于京津的,单项交易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交易额给予最高10%的补助,每项最高补助50万元。

14.支持企业进行技术合同登记。对我县技术合同吸纳和输出的单位,同一年度技术合同吸纳或输出额累计300万元以上,按合同登记交易额的3‰给予年度最高30万元的补助,单位可提取补助资金的4%补助单位技术合同登记具体工作人员。登记的技术合同吸纳和输出双方都是故城县的单位,涉及该项技术合同的补贴只给输出方,同一项目多次转让不重复补助。对于科技服务机构,帮助促成技术合同登记的给予按交易额1‰年最高20万元的补助。

15.企业科技创新补助。对新认定的科技领军企业,每家给予30万元的后补助资金支持。对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资金后补助支持。

16.支持企业申报省级科学技术奖励。对获得省级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个人,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资金后补助支持,对获得省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0—50万元一次性资金后补助支持(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30万元,三等奖20万元)。对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个人或组织,给予50万元一次性资金后补助支持。对获得省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企业或团队,分别给予5—10万元一次性资金后补助支持(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8万元,三等奖5万元)。

17.企业科技研发投入补助。对有研发平台、研发队伍、研发经费投入的企业,根据相关部门核准的研发经费,按照企业研发经费支出额分段累计给予补助。企业研发经费支出500万元以下的,按支出额1%给予补助;研发经费支出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按支出额1.5%给予补助;研发经费支出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支出额2%给予补助,同一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

18.企业争先创优补助。对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资金后补助支持;对认定为省“专精特新”示范企业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资金后补助支持;对认定为省“专精特新”企业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资金后补助支持;对认定为省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资金后补助支持;对认定为省优秀企业家、省优秀企业、省领军企业等荣誉称号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资金后补助支持。

19.军民融合奖励。对新认定的省军民融合企业,县政府给予30万元一次性资金后补助支持;对新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资格证其中之一的,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资金后补助支持;对承担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民口配套单位,当年度完成军品收入(以军品供货合同为准)达5千万以上的(含5千万),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金后补助支持,军品收入达3千万以上的(含3千万),给予3万元一次性资金后补助支持,军品收入达2千万以上的(含2千万),给予2万元一次性资金后补助支持。

20.企业挂牌上市奖励。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扶持作用,加大企业上市前补助力度,对在境内A股市场(沪、深、京交易所)上市的企业,进入辅导期并在河北证监局完成备案后,给予100万元补助;向中国证监会或沪、深、京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并获受理后,再给予200万元补助。对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经具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或机构正式受理后,给予200万元补助;通过审核后,再给予100万元补助。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按照企业挂牌进度分三阶段给予资金补助共计100万元,同时对其挂牌1年内的首次融资额,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进行融资奖励,融资奖励金额每家企业不超过100万元。对在河北股权交易所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前期费用补助50万元,同时对其挂牌1年内的首次融资额,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进行融资奖励,融资奖励金额每家企业不超过100万元。对转入高层次板块的企业,按照新转入层次补助标准补足差额。

二、扶持奖励认定

1.销售收入认定

由税务部门出具企业本年度与上年度销售收入,经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核汇总后,报县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认定。

2.增上设备认定

企业引进国外先进设备,需提供设备购置合同、发票、海关报关凭证、银行转账单等相关资料;引进国内先进设备,需提供设备购置合同、发票、银行转账单等相关资料。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汇总,报县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认定。

3.其他认定

(1)对质量建设、新产品开发取得的相关成果,由发展和改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审核汇总,报县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认定。

(2)对高新企业、科技小巨人、平台建设、企业上市等方面的相关成果,需提供上级批文等资料,发展和改革局审核汇总后,报县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认定。

三、相关事项

1.县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负责每年度扶持企业的筛选和该办法的考核、落实。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兼任。

2.对年度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因环保问题被上级处罚、因违法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或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不力的企业,不享受以上扶持。

3.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县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补助、扶持、支持、奖励,另有规定或约定的除外。

⒋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⒌本办法自2022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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