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和中央12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五指山创新型县(市)建设,加大科技创新,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制度在五指山市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提升五指山市科技创新水平,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奖励委员会以及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委托外聘专家或有关部门负责评审工作,分管科技的市政府副市长担任市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第三条 五指山市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科技成果产业化、技术市场发展、专利授权的奖励、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专利保险资助、专利奖的奖励等。
专项资金由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具体的管理和使用,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市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奖励的申报、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二章 奖励内容
第五条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奖励制度。对列入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范围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未列入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范围当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每个企业只能享受一次。对新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通过复审或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
第六条 企业引入科技成果奖励。我市企业向非关联单位购买国内(含港、澳、台)一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等)和境外发明专利技术在五指山市实施转化,按照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的6%给予激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为20万元。
第七条 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奖励。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许可、作价入股、产学研合作等方式实施技术成果转化产生一定经济效益后,经科技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自认定年度起两年内,按其应缴已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第八条 鼓励开展技术交易。我市企业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并经我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年实际交易金额在200万元及以下部分按1%给予奖励,超过200万元以上部分按0.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为20万元。
第九条 对五指山市推荐的列入海南省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的同一笔贷款给予贴息,贴息比例为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20%,贴息时间从计算贴息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年,每家企业享受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条 对企业购买专利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用进行补贴,按实际支出保费的50%给予补贴,每个企业单年获得的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1万元。受补贴专利保险企业主要指市级以上(含市级)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在购买专利保险满一年后,每年6月就已到期的专利保险提出补贴,向五指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递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专利授权的奖励,对企业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对事业单位或个人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5000元;对企业获得美国、欧盟、日本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2万元,同一授权专利奖励不超过两个国家。
第十二条 对五指山市组织申报获得国家专利奖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对获得海南省专利金奖和海南省专利银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和8万元。
第十三条 设立五指山市专利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分为专利金奖和优秀奖两档级别,对获得五指山市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和2万元。 评审条件如下:
(一)金奖:在我市辖区内实施的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有效发明专利,对本地区、本领域技术进步具有重大贡献,其实施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优秀奖:在我市辖区内实施的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有效专利,对本地区、本领域技术进步具有较大贡献,其实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章 申报、评审与授予
第十四条 市奖励委员会对经申请、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支持对象给予后补助。后补助资金应用于促进本单位科技创新工作,禁止用于高风险理财、高消费活动以及赌博等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市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奖励集中受理、分类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单位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二)市奖励委员会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推荐;
(三)市奖励委员会委托外聘专家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评定,将拟补贴和资助的对象名单及金额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四)市奖励委员会将拟奖结果报市政府批准。
(五)市奖励委员会根据规定,拨付后补助资金,由申请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六条 参与评审的专家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参与评审的专家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专家的构成、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等保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发放的费用全数退回,3年内不受理其申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参与奖励事宜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专家人员从市科技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库中除名并向社会公布,其他工作人员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申请五指山市科技创新奖及知识产权奖励不需缴纳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五指山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五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
1.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申请表
2.专利转化实施经济效益状况表
3.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登记表
4.专利奖申请表
5.申报证明材料
6.填写说明